❶ 鼎城區公務員工資收入多少怎麼算
1月19日,國務院已下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還附帶轉發了3個具體方案,名稱分別是《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退休費的實施方案》。其中,機關工作人員的調整方案提出在明確調整基本工資標准後,公務員職務工資標准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起點標准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它各級別工資檔次標准相應提高。
❷ 常德市鼎城區居民買社保需要帶上哪些資料
居民辦理社會保險需填報的表格及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企業代理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地稅登記證;
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社保卡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格填報說明。
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
個人編號 :「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
❸ 湖南省常德市2013年事業單位招聘什麼時候開始
事業單位招聘不是統一招聘的,是各個事業單位發布招聘公告進行分開招聘的。
好比說最近就有
2013年常德市鼎城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29人公告
這樣的事業單位的招聘公告
更多事業單位招聘信息可以關注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❹ 到學生頂崗實習屬於勞動法律調整的范疇嗎(運用勞動法相關的知識)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第十條【在校學生的用工關系】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勞動法第十五條)
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之區分
作者: 王志超 發布時間: 2011-08-23 09:52:05
勞動關系和僱傭關系分別為勞動法和民法調整,對兩種糾紛處理有不同的程序,權利義務規定也相差甚遠。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用工關系尤其是個體經濟組織的用工關系中,接受和提供勞務的雙方往往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來明確用工性質,在審判實踐中,概以僱傭關系對待,不利於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正確區分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對公正審理兩類案件具有重要的審判指導意義。
一、勞動關系概述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依據法律運用勞動能力,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獲得報酬的自然人。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是成為勞動者的必備條件。用人單位則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並對勞動者承擔相關義務的相對方,主要類型有(1)在中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各種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的企業。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企業、鄉鎮企業等。(2)依法核准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各種單位。事業單位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它們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也有權使用勞動者。(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
勞動關系的客體:勞動行為。實施勞動行為,完成勞動任務是勞動者的首要義務。由於勞動關系所指向的是勞動行為,所以,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和工作中去,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者,在要求勞動者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必須為勞動者完成勞動行為提供條件,包括生產場所、機器設施、勞動工具等。
勞動關系的特徵:(1)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2)勞動關系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法所涉及的范圍只限於勞動過程之中,不應包括未形成勞動關系之前的就業過程。但是,由於我國是一個勞動力資源大國,就業問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在今後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都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同時就業與勞動關系又有特別緊密的聯系。因此,我國的《勞動法》將就業納入自己的調整范圍,是出於我國實際的考慮,不能因此將就業也歸於勞動關系的范疇。(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勞動關系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不能稱之為勞動關系。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勞動者都不能與二個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二個用人單位也不得同時與一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至於現實社會中存在的靈活就業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時工等,他們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筆者認為靈活就業者在本質上並沒有違背勞動關系排他性,因為靈活就業者在工作時間上是相互錯開的,依然符合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規范,只不過這「同一時間」更為靈活、更為具體而已。(4)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歸屬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為了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勞動的。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提供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並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報酬。(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勞動關系是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強制干預性質,同時當事人雙方對勞動關系的具體事項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自由約定,體現了契約自由的本質屬性。
二、僱傭關系概述
僱傭關系是指經約定在雇員與僱主之間產生的由雇員向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民事法律關系。
當前我國僱傭關系的主要形式:家庭幫工、農民幫工、承包人用工等以完成特定勞動事項為限的僱傭形式、合作型僱工形式、人力資源代理形式等。另外,在建築工地和家庭裝修用工,裝卸搬運工,企業幫工等臨時用工中,僱傭關系也大量存在。
從歷史上來看,僱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並無太大區別。在羅馬法中,僱傭契約被包括在租賃契約中,當時租賃的含義遠比現代法上的租賃范圍要廣,包括物的租賃、僱傭租賃和承攬租賃。《德國民法典》將僱傭契約真正從租賃關系中解放出來,認為僱傭契約是一種廣義上給予服務的合同,並將其稱為「僱傭合同」。在19世紀,僱傭合同被視為「全然自由的對等的人格者之契約關系」1受民法的調整,嚴格遵照契約自由、平等協商及等價有償原則。但隨著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大工業的興起,資本家占據了絕對的經濟強勢地位,而勞動者處於經濟弱者地位,資本家便以此壓迫工人,導致僱用合同的附合化。為了修正傳統民法只保護形式平等,忽視實質平等的不足,19世紀初期,在西方國家陸續產生了一些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具有公法性質的勞動法規。從僱傭契約中逐漸分化出勞動契約這一獨特的類型,僱傭契約的大部分以勞動契約的形式出現。2由勞動法調整的這部分僱用關系,就被稱為勞動關系。因此,從歷史的角度看,勞動關系和僱用關系的規范對象基本是一樣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工運動的興起以及社會利益的提出,具有社會化色彩的勞動法對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僱傭關系進行調整,才使得作為勞動法調整之後的勞動法關系與受傳統民法調整的僱傭關系擁有了不同的品性,相互區別開來。3現代意義上的僱傭關系具有如下自身的特徵:
(1)僱傭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隸屬性,主體范圍非常廣泛,雙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為自然人一方為單位,且以雙方都為自然人為常態。僱傭關系主體之間具有普遍的平等性,僱傭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僱傭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體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是自由協商確定,相互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例如,某鋼鐵企業為清理廠區草地,以日工資100元,日工作8小時為條件臨時招用幾5名農民工,一農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場地上的推土機碰傷致殘,該案中,盡管勞動者施工當中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但並未成為該單位的成員,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兩者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從屬關系,因此,雙方所形成的是一種僱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2)僱傭關系具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雙重屬性。在僱傭關系中,雇員出賣勞動力,僱主支付工資報酬,具有財產屬性。僱傭關系的財產關系應與承攬關系中以交付勞動成果為內容的財產關系相區別。僱傭關系還具有人身關系的性質,表現在僱傭關系中僱主未經雇員同意,不得將其勞動力請求權讓與他人;同樣,雇員未經僱主同意,不得讓他人代為提供勞務,這是由勞動力直接依附於勞動者人身不能分離的本性決定的。
(3)僱傭關系受國家的干預程度較小,更加註重意思自治,體現契約自由原則。我國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的是勞動關系,對僱傭關系的規范有限,僱傭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且對其規范比較籠統。
三、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之區分
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是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兩種社會關系,兩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各自特點。正確區分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對於解決用工糾紛,指導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律法意義和社會意義。筆者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以區分勞動關系和僱傭關系。
(一)關系主體的范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並且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為16周歲以下或女性超過55周歲,男性超過60周歲的勞動者,也不構成勞動關系。而僱傭關系的主體范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系。例如:某建築公司承建一辦公大樓,與車主李某有口頭協議,由李某為其運送沙石。李某僱傭司機黃某為該公司運送沙石。在公路運輸過程中,黃某駕車違章行駛,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相撞,致使小轎車內人員傷亡慘重。交警部門認定黃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從主體來看,本案中李某和黃某均系自然人,屬個人僱傭,黃某和李某之間是僱傭關系,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范圍。
(二)關系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例如,趙某經某企業負責人孫某介紹,被招聘為鍋爐工工作至今,但當時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某天工作時,由於鍋爐出現故障造成趙某大拇指缺失。趙某認為,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鍋爐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業負責人孫某出具的證明,這足以證明與企業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要求給付工傷賠償。企業認為,趙某不是其單位的工作人員,與單位無任何勞動關系。負責人孫某所出具的證明,只能證明被告當時受傷的情況,而不能證實被告是單位的工作人員。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趙某被被告方招用為臨時工,在被告方從事鍋爐工作,被告方給付原告一定的報酬,判決原、被告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同時支持了趙某要求被告支付工傷賠償待遇的訴訟請求。本案是關於用人單位僱傭臨時工的一個案例,法院最終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是合理的。因為原告雖然不是被告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告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在僱傭關系中,盡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不需要遵從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獎懲管理、晉升管理、工資晉級管理等,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
(三)關系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於社會法范疇,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准之上與勞動者協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僱傭關系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其對僱傭關系的規定比較寬泛籠統,主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對僱傭關系主體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系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而僱傭關系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並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在僱傭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六)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的意志,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比如,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所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否則,要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干預。再如,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如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等。而在僱傭關系中,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如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勞動內容等是通過雙方的自由協商來確立的,貫徹的是私法中的「契約自由」精神,用人單位也非必須為勞動者辦理工傷、養老等勞動保護,除非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國家公權利對僱傭關系的干預相對較少。
(七)關系的穩定性不同。一般來說,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在僱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勞動者沒有成為用人單位一員的主觀意圖,用人單位也沒有接納勞動者成為單位內部職工的意圖,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但並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處在同一個平台上,勞動過程主要依靠勞動者獨立完成,勞動內容也並非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例如某電器廠為打掃生產場所的清潔衛生,臨時請幾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打掃清潔衛生,約定報酬每日80元。勞動過程中一勞動者在不慎從高處摔下受傷,雙方為賠償問題而產生糾紛。這種情況下雙方所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僱傭關系。因為在這一法律關系中,雖然勞動者與該電器廠均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但他們這種關系不具備長期、持續、穩定的特點,是以完成某一任務為目的,事完即結束的臨時關系,不具備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徵。
對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的區分並沒有一個絕對的、一成不變的標准,而是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新的用工形式和關系將不斷涌現。因此,對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的區分不能停步,應緊跟時代變遷的步伐,為正確判斷社會關系,解決勞動糾紛提供科學參考。
參考文獻:
1、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頁。
2、易軍、寧紅麗:《合同法分則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頁。
3、錢斐: 僱傭關系與勞動關系及其法律調整機制研究[D],華東政法法學院2005年碩士學位論文第4頁。
(作者單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❺ 鼎城公務員招錄報名情況2016年
2016年國家公務員報名時間10月15日-25日 考試時間為11月26日
中央、國家機關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近期將組織實施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工作。為了確保本次考錄工作的順利進行,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2016年考試錄用工作,堅持突出能力、適當分類、方便考生、強化監督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考試內容,創新考試的組織和管理方式,進一步增強考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考錄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確保新錄用人員的政治與業務素質。
二、實施的方法、步驟及相關要求本次考錄工作,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統一組織,分為制定錄用計劃、發布招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和考察、公示、備案等8個步驟。
(一)制定錄用計劃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分別對中央黨群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申報的錄用計劃情況、人員編制情況及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等內容進行審核、匯總,並確定各部門的錄用計劃。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垂直管理的省級機構的招考計劃中,用於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招考計劃數低於三分之一的部門,不得參加2006年度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
(二)發布招考公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將於10月中旬在主要新聞媒體和人事部網站( http://www.mop.gov.cn)發布招考公告。同時,在新華網( http://www.xinhuanet.com)、中國互聯網新聞中心( http://www.china.com.cn)、新浪網( http://www.sina.com.cn)、中華網( http://www.china.com)、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 http://www.e.cn)、中國教育在線( http://www.cer.net)和人事部網站公布《中央、國家機關200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招考簡章》和《中央、國家機關200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1、報考人員
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3)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6)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備擬任職位所需資格條件。其中,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這里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級城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也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8)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2005年中央、國家機關招考過程中被公務員錄用主管機關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2、報名的方式和時間此次報名採用網路報名方式進行。
報名時間為2005年10月15日-25日(10月份的第三個周六開始),報名網站為人事部網站。報考者可在同一網站查詢是否通過了招錄機關的資格審查。查詢時間為2005年10月17日-27日。
3、資格審查方法招錄機關要根據本方案規定的報考條件
和擬錄用職位的要求及時進行資格審查,並在報考者報名後的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得拒絕報名。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應說明理由。對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招錄機關可在人事部網站自行下載並列印考生報名信息,供面試時參考。招錄機關要公布咨詢電話,報名期間應安排專人值班,保證報考人員能夠與其及時取得聯系,並可就有關問題得到咨詢和解答。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將對報名資格審查情況進行監督,並對報名結果進行匯總分析。
4、報名確認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者需要進行報名確認。
2006年招考報名確認採取兩種方式進行:
一是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河北、山西、江蘇、浙江、江西、陝西等10省市參加公共科目筆試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 http://www.cpta.com.cn)進行網上確認和網上繳費,並在規定時間內從該網站自行下載並列印准考證。擬享受減免有關考務費用的農村特困大學生和城市低保人員,不實行網上確認,應與當地考務部門聯系辦理報名確認和減免費用手續的事宜。
二是在其他省(區、市)參加公共科目筆試的考生,應進行現場確認,並按照公告的提示和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繳納有關費用,提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張,確認後的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自行下載並列印准考證。擬享受減免有關考務費用的農村特困大學生和城市低保人員還應在辦理確認時攜帶有關證明材料,現場辦理減免手續。報考者在人事部網站報名時,須將考試成績通知書的郵寄地址等信息填入相應欄目。
(四)筆試筆試分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
1、公共科目筆試的內容:《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兩科。《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常識判斷(側重法律知識運用)、數量關系、判斷推理和資料分析。全部為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20分鍾。《申論》主要通過報考者對給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煉、加工,測查報考者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考試時限為150分鍾。報考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的考生均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考試,其中《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試卷分為(一)、(二)兩卷,分別用於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的報考者,並在題型、題量、難度等方面有所不同。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復慣用書,各科目考試范圍以《中央、國家機關200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為准。
2、公共科目筆試的時間和地點公共科目筆試的時間為2005年11月26日(11月份的最後一個周六)。具體安排為:上午9?u00-11?u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下午14?u00-16?u30申論在全國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必要時可在其他較大城市)設置考場,報考者按照準考證上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參加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無照片、印章)和身份證,監考人員依據考場座次表(含考生照片及考生身份基本信息),核驗考生身份,實施監考。考試機構下發的考試成績通知書應帶有考生本人照片。
3、分數線確定和專業科目筆試公共科目筆試結束後,中央組織部和人事部研究確定筆試合格分數線,並在人事部網站公布。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按照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計劃錄用人數3-5倍的比例確定參加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的人眩專業科目的考試內容、方式、時間和地點由招錄機關自行確定,並由招錄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五)面試人數與擬錄用人數達不到規定比例時,可以進行部門內調劑或跨部門調劑。調劑原則上在同類考試筆試合格人員中進行。需進行跨部門調劑的招錄機關,要將調劑職位及資格條件要求分別報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同意,並在人事部網站予以公布。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招錄機關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並按規定組織面試。面試的內容、標准由中央組織部和人事部確定,面試的具體實施工作由招錄機關負責。招錄機關要將面試人員姓名、准考證號、面試時間、地點和聯系人等事項分別報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並在人事部網站公布。面試仍以結構化面試為主。面試的具體方法和形式可適當靈活,但要經過慎重研究,嚴格執行規定的內容和標准,確保客觀、公正。面試考官小組組成人員中應有一定數量具有二級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招錄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邀請其他單位一定數量的專家擔任面試考官。招錄機關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對考生進行心理素質測評,評價結果供用人部門參考。進入面試的人員,須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學生證、工作證等)原件、准考證、所在學校蓋章的報名推薦表(可從人事部網站下載)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的證明,考生報名登記表(可從人事部網站下載)1份。缺少上述證件者,原則上不得參加面試。面試工作應在2006年2月底以前完成。
(六)體檢和考察招錄機關應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參加體檢和考察的人眩綜合成績的計算方法為:公共科目筆試成績佔50%,專業科目考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共佔50%。招錄機關要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組織進行體檢,確定體檢是否合格。體檢時,招錄機關要做到認真負責、程序嚴格、組織嚴密、公開透明,對體檢者與體檢醫生有需要迴避的親屬關系的,應實行迴避。對於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於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真的考生,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資格。招錄機關要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根據擬錄用職位要求,採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的思想政治素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情況、道德品質修養、人際溝通能力、心理調適能力、日常學習工作情況、身份狀況以及需要迴避的情況等。要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分析,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准確把握被考察對象的情況,全面、客觀、公正地確定被考察對象的考察結果。體檢和考察工作應在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
(七)公示和備案招錄機關要嚴格執行考試錄用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准,從考試成績、體檢、考察結果均合格的人員中確定擬錄用人員。招錄機關確定擬錄用人員後,要在人事部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原工作單位),同時要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公示期間接受社會舉報,期限為7天。公示期滿後,沒有反映問題或有反映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辦理備案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或難以否定的,暫緩備案,待查清後再決定是否備案。中央黨群機關各招錄機關按有關規定填寫錄用備案材料,報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備案。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各招錄機關要按有關規定填寫《中央國家行政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備案表》一式兩份、《新錄用人員情況匯總表》(可從人事部網站下載),連同本部門招考工作總結,報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備案。
三、工作安排本次考錄工作,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統一組織實施。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負責研究擬定有關考錄政策,審定錄用計劃,擬定招考工作實施方案、招考簡章和招考公告,組織公共科目筆試命題,劃定公共科目筆試合格分數線,組織指導面試。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負責組織公共科目筆試閱卷評分、成績匯總等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匯總報名信息、編制和發放准考證、安排公共科目筆試考嘗印製和傳遞公共科目筆試試卷、實施公共科目筆試。人事部人事信息中心負責為網路報名工作提供技術支持,保證報名系統的安全及正常運行,並受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委託,在網上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為報考者和招錄機關提供技術服務,對有關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具體負責實施與考試相關的考務工作,並負責印製和向考生發放由人事部統一設計的成績通知書。招錄機關具體負責報考本部門考生的資格審查、專業科目筆試、面試、體檢和考察工作,按許可權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辦理上報備案的手續。
四、監督檢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對各招錄機關和各級考試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受委託負責對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當地機構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統當地所屬機構招考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招錄機關和各級考試機構要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嚴格程序,自覺抵制不正之風。要加強保密觀念,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做好試題的印製、傳遞、回收等工作,要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要建立健全考試錄用保密工作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公務員考試不出泄密問題。。要加強錄用監督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進一步增強考試錄用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落實報考者對考試錄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要加大對考錄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規定的程序進行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錄用的,錄用主管機關將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等處理決定。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或行政處分的處理。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處理。凡發生作弊行為的,3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上述人員中,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招錄機關應高度重視資格審查工作,對所有報考者應一視同仁。資格審查要客觀、公正、及時。因違反資格審查的有關要求,給考錄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影響特別惡劣的,給予停考一年的處理。從事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者有需要迴避的親屬關系的,要實行公務迴避。中央、國家機關200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是公務員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參加這項工作的各招錄機關、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要高度重視,在中央組織部和人事部的指導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准確把握政策,認真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辦事,切實改進作風,積極穩妥地做好每個環節的工作,確保招考工作順利進行。
公務員招考一般程序
公務員招考按照各級人事部門的統一部署開展,一般有以下一些步驟,具體細節上各地及各部會有差異,要以主管招考的相關部門的規定為准。一般來說,公務員招考有以下一些步驟:
一、發布招考公告(簡章)。
公告(簡章)內容包括:招考單位、職位、專業、人數、資格條件、報名方式、考試科目、內容、報名及考試時間和地點等。
二、報名。
如有網上報名須先在網上填寫相關資料,然後將其列印出來,在規定時間持相關證件,到指定地點進行資格確認。
如果只是現場報名,考生要到指定的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考生一般應持以下報名材料:應屆畢業生持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應屆畢業生就業推薦表》、成績單、近期正面免冠照;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和有關證明材料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
三、考試。
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筆試一般都統一命制試卷、統一考試時間,並統一組織閱卷評分。
對筆試合格的考生,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招考職位擬錄用人數1:3的比例由人事部門確定面試對象,面試時間會有差異,屆時會有通知,並在相關網站公布。
四、體檢和考核。
對面試合格的考生,按筆試、面試成績各佔50%的比例合成總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順序,按照招考職位擬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體檢、考核人選。體檢不合格者,按成績高低順序依次補上。
五、錄用。
根據考生總成績高低順序和體檢、考核結果,分類擇優擬定錄取人選,報省人事部門審批。
六、試用期。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中央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的區別
我國每年都會舉行幾十次大大小小的公務員考試,從縱向來劃分,可以分為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兩種;橫向來分又可分為各個系統的公務員考試,例如公安系統公務員考試、司法系統公務員考試、海關系統公務員考試等,但是一般系統單獨招考的情況比較少,都是由人事部門統一招考各系統的公務員,所以,公務員考試中最主要的就是中央和各省人事部門組織進行的統一招考。
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有什麼區別呢?
一、 從概念來說
中央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各項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什麼從屬關系,考生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二、 從考試性質來說
中央公務員考試屬於招聘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一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
地方考試有資格考試和招聘考試兩種,例如北京市的公務員考試就是一種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公務員資格證書,考生可憑此資格證在北京市、區、縣等國家機關求職。絕大多數地方公務員考試採用的是招聘考試的方式,考生選擇職位報名參加考試,考上後就直接錄取為該部門的公務員。
三、 從招考對象來說
中央的公務員考試是面向全國進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務員考試主要面向當地的居民和在當地就讀的大學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學生。
各省市對參加考試的應屆生的生源要求各不相同,例如北京公務員考試的招考公告中對外地生源的規定是"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取得留京資格的大學本科以上外地生源應屆畢業生";上海市規定報考者應為"上海高等院校、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所屬高校(含已劃轉地方的高校),或列入''211工程''建設的地方高校的本科以上的優秀畢業生";廣東的要求比較寬"普通高、中等院校2003年應屆畢業生(非廣東生源(戶籍)報考者限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區報考)"。
今年人事部在成都開會,要求各級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大從高校畢業生中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力度,以緩解畢業生就業壓力。從這些消息可以看出,政府在招錄公務員時對應屆畢業生是給予了照顧的。換句話說,只要還頂著應屆畢業生的"光環",考公務員機會還是比較多的,很多的職位都只招應屆畢業生,等你成了"社會人員",機會就少了很多,正所謂過了這村可就沒這店了。
四、 從考試科目來說
中央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和面試。公共科目筆試按A、B類職位分別進行。A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B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通知。
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分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北京考的是《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公共基礎知識》;上海和廣東考《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浙江省的筆試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注意查閱當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地進行復習。
五、 從考試時間來說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工作的時間比較固定。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時間差異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時間會有一些變動,一些省份一年還有春、秋季兩次考試。此外,政府還會組織一些選調幹部到基層的考試,有些部門還會單獨招考。除了省里的考試,各個城市也會有一些零散的考試。
報考各類公務員考試不受什麼次數限制,只要時間上不沖突,你可以參加多次公務員考試:中央的公務員考試、學校所在地的公務員考試、生源地的公務員考試,還有一些對生源沒有限制(像廣東)的省份、城市的公務員考試,只要是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都可以參加,所以,考公務員這條路還是很寬的。
中央、國家機關200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
一、考試性質與測試目標
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公共科目筆試是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並針對職位進行的考試。本次公共科目筆試合格的人員,按照一定比例可參加招錄機關組織的專業考試或面試。
二、考試科目
本次公共科目筆試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個科目。其中,綜合管理類招考職位的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和《申論》;行政執法類招考職位的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二》和《申論》。《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與《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二》在題型、題量和難度等方面有所不同。
三、考試方式
公共科目筆試採取閉卷考試方式,考試集中在2005年11月26日一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