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被判了緩刑去找工作要告訴用人單位么
一般說,不是必須解除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據此解除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容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判緩刑一年己滿,以後找工作好找嗎
就擇業機會來說,肯定會因此而減少,因為不少工作崗位要求是沒有犯罪記錄,曾經被被判回刑的答人員顯然不符合這項條件。特別是那些需要通過「政審」的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崗位,曾經犯罪的人員,「政審」是難以通過的,也就很難進入這類工作單位或者從事這類崗位的工作。
3. 判緩人可以找工作嗎
緩刑期間找工作的社會權利不被剝奪,《刑 法》有具體規定,包括了有嚴格的版監控措施。
第七十五權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4. 緩刑期間可以找工作嗎
緩刑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工作。
在刑法對緩刑的規定中,沒有限制緩刑人員繼續工回作。
《刑法》
第七十五條答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5. 請問各位懂法律的朋友,被判緩刑後對找工作有影響嗎/
一般的工作在規定上是沒有影響的。如果以被判緩刑為理由拒絕屬於歧視。
但是肯定會受影響,只不過人家找別的理由而已。
6. 緩刑服刑人員找工作用身份證會有什麼問題
1:首先服刑人員是不能找工作的,因為正在改造服刑;如果服刑期滿,用身份證找回工作是答沒有問題的,公司公司是無法通過身份證查詢到是否緩刑服刑的信息的。
緩刑人員找工作用身份證沒有問題,公司也是無法通過身份證查詢到是否緩刑服刑的信息的。
2: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並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不是緩刑,注意區分。
7. 緩刑對找工作有影響嗎
緩刑期間找工作的社會權利不被剝奪,但還是會有一定影響,如考取公務員,版國家司法考試(一些權大型資格考試)等,就要求未被判刑。在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判刑後不能做領導職務。
普通工作不會有影響。
《刑 法》對於緩刑的規定如下: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8. 被判緩刑的罪犯對以後找工作有影響嗎
在緩刑期間找工作的社會權利不被剝奪,《刑法》有具體規定,包括了有嚴格的監控措施。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8)緩刑找工作擴展閱讀:
《緩刑》的執行問題:
1、緩刑的執行流於形式,未能發揮緩刑考驗作用。
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執行。但據筆者調查,多數法院將緩刑執行通知書送到公安機關,即完成了緩刑的執行程序。公安機關在緩刑的執行中並未對罪犯進行監督考查工作。
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
罪犯在判緩刑期間和無罪釋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應有的監督。一些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被撤銷緩刑,還有一些罪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不久,又舊習上演,繼續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未對其適當幫教。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為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
那麼,對於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簡單,主觀罪過不深的少年犯,適用緩刑後,應當多給予關懷、教育,使其在學校、家庭或工作崗位上接受考驗。
但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並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游手好閑、為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
對其加強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並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9. 判緩刑的人找工作有影響嗎
緩刑期間找工作的社會權利不被剝奪,《刑 法》有具體規定,包括了版有嚴格的監權控措施。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