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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試用期

發布時間:2021-02-21 16:17:21

A. 找工作有經驗的要試用期嗎

你好,試用期並不一定就是對你工作能力的試用。還得看你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以及你自身是否願意在當前公司工作。所以試用期是一個雙向選擇適應的時間。是很有必要的。

B. 你們找工作是有個試用期幾天嗎

試用期都有,
但是試用期多長時間,
是根據情況來說的。
公務員試用期一年,
還有很多試用期是三個月的,
也有一個月的,
還有你這種只有幾天的。

C. 在找工作期間,實習和試用期有什麼區別

所謂「試用期」,根據1995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所謂「見習期/實習期」,並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專指尚未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學生在用人單位見習/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還不是勞動關系,因此,二者之間問題的解決依據尚不能援引《勞動法》。
關於「見習期/實習期」,首先,它與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試用期」不同,它並不是一個法律層面的概念。見習期/實習期一般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實際上從性質上看,見習期/實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只不過它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
先簽合同後試用
有的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不簽合同,用人單位只是先試用著畢業生,實際上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就是說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員工最大的意義就是使員工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於明了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相當一部分企業利用勞動者的弱勢和勞動者勞動法律知識欠缺,以「試用期」為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這兩個目的。

D. 畢業生找工作試用期多長算合理

根據《勞動合抄同法襲》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不少畢業生還曾遇到過使用期內不發或少發工資的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來源:中國新聞網

E. 找工作,卻一直過不了試用期就被辭退

工作試用復期總是被辭制退可能是因為勞動者方面存在著過錯或者是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F. 試用期內找工作好不好

既然猶豫就先做著,不要經常換工作,只要上班時間不做與現在工作無關的就行。很回多時候我們都是處在想答的狀態,沒有或是逃避去做。工作很多,但是人太多,人才太少。高不成低不就,我以前一直埋怨工作不好,但是仔細想想所有做過的工作自己的確學到不少。我也是剛找了個我並不是很喜歡的工作,雖然我每晚還在看創業視頻想著為自己工作,但是白天有一份工作總是比閑在家啃老來的心安理得。 哥們, 有換工作的想法可不能讓現在老闆知道哦,就算請假出去面試也說自己家有事。

G. 自己找工作都過不了試用期怎麼辦

既然能面試成功,說明你是符合職位要求的,但過不了試用期卻只能從自身找原因了:面試成功後就懈怠、處理不好同事關系、職業素質欠缺等,應當反思自己。

H. 試用期被辭退對以後找工作有影響嗎

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退對以後找工作無影響,但是因違法犯罪被辭退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8)找工作試用期擴展閱讀:

辭退條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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