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畢業生在就業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哪些
隨著畢業的學生增加,畢業生作為就業過程中一個重要主體,享有多方面的權益,根據我國在《憲法》、《勞動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中的有關規定,畢業生主要享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權利:
(一)接受就業指導權。學生有權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包括向畢業生宣傳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對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擇業,使畢業生通過接受就業指導,准確定位,合理擇業。
(二)獲取信息權。畢業生獲取信息權,應包括三方面含義:信息公開,指所有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必須向全體畢業生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時,指畢業生獲取的信息必須是及時、有效,而不能將過時無利用價值的信息傳遞給學生;信息全面,畢業生有權獲得准確、全面的就業信息,以便對用人單位有全面的了解和進行篩選,從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選擇。
(三)被推薦權。高等學校在就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歷年工作經驗證明,學校的推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取捨。畢業生享有被推薦權包含這樣幾方面內容:①如實推薦,即高校在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時,應實事求是,根據畢業生本人的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進行介紹、推薦。②公正推薦,學校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應做到公平、公正,應給每一位畢業生以就業推薦的機會,③擇優推薦,學校根據畢業生的在校表現,在公正、公開的基礎上,還應擇優推薦,
(四)知情權。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的情況、工作環境、生活條件和工資待遇的情況,以及用人單位的規模、地點和擬安排工作的崗位等情況。
(五)選擇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生並軌改革的高校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自主擇業。畢業生只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學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將個人意志強加給畢業生,強令畢業生到某單位的行為是侵犯畢業生選擇權行為。畢業生可結合自身情況自主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學校予以推薦,直至簽訂就業協議。
(六)平等待遇權。用人單位招錄畢業生,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憑關系、走後門以及性別歧視等都是對畢業生平等待遇權的侵犯。《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但在當前,畢業生的公平待遇權受到很大的沖擊,也最為畢業生所擔憂。由於各項配套措施滯後,完全開放公平的就業市場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還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如女生就業難仍然是困擾女畢業生就業的一大問題。公平受錄用權是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七)違約及求償權。畢業生、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如用人單位無故要求解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否則用人單位應對畢業生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畢業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
1.解除協議權。當履行協議後畢業生的權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單位嚴重侵害時,畢業生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協議。《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申訴權。《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3.求償權,即向違約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獲得賠償的權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二、就業中的基本義務
(一) 服從國家需要的義務
雖然畢業生在就業時有了相當大的自主擇業的權利,但是並不能排除服從國家需要的義務。當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或某些行業急需人才的時候,應積極為國家的重點建設工程或項目服務。西部志願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單位實事求是介紹個人情況的義務。畢業生在向用人單位進行自我推薦、自我介紹和接受考察時,有義務全面地實事求是地反映個人情況,以利於用人單位的遴選,不得誇大其辭、弄虛作假。
(三)接受用人單位組織的測試或考核的義務。用人單位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畢業生,一般都要通過一些測試或考核手段來了解畢業生的情況,通過比較,做出是否錄用的決定。因此,畢業生應予積極配合,充分展現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單位的測試和考核。
(四)嚴格按照就業協議及其他合法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畢業生應認真履行協議或合同,不得無故擅自變更或自行解除。如果單方違約,必須主動承擔違約責任。
(五)依照職責完成工作的義務。
(六)不斷提高職業技能的義務。
② 大學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大學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接受就業指導權,獲取信息權,被推薦權,知情權,選擇權,平等待遇權,違約及求償權。服從國家需要的義務,向用人單位實事求是介紹個人情況的義務,接受用人單位組織的測試或考核的義務,依照職責完成工作的義務等等。
權利和義務在擇業過程中,畢業生往往將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尋找單位、准備面試等方面,而忽視了與之密切相關的就業制度、市場規范、法律法規,沒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應盡的義務。
權利和義務在紛紜復雜的職場中,大學畢業生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應盡的義務。當自身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時候,我們需要通過正當渠道和方式,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求職就業權利擴展閱讀:
權利和義務隨著畢業生就業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畢業生應該增強依法就業的意識,認真遵守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規定,自覺履行應盡義務,並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應有權利。
權利一般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范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系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
社會普遍認為履行權利和義務為了滿足社會關系,參加者享受直接社會權利,客觀的社會規律、人們日常的生產活動和生活活動以及各種條件直接作用的結果,一般為習慣、道德等社會規范所確認。
③ 畢業生在就業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哪些
畢業生作為就業過程中一個重要主體,享有多方面的權益,根據我國在《憲法》、《勞動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中的有關規定,畢業生主要享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權利:
(一)接受就業指導權。學生有權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包括向畢業生宣傳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對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擇業,使畢業生通過接受就業指導,准確定位,合理擇業。
(二)獲取信息權。畢業生獲取信息權,應包括三方面含義:信息公開,指所有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必須向全體畢業生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時,指畢業生獲取的信息必須是及時、有效,而不能將過時無利用價值的信息傳遞給學生;信息全面,畢業生有權獲得准確、全面的就業信息,以便對用人單位有全面的了解和進行篩選,從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選擇。
(三)被推薦權。高等學校在就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歷年工作經驗證明,學校的推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取捨。畢業生享有被推薦權包含這樣幾方面內容:①如實推薦,即高校在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時,應實事求是,根據畢業生本人的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進行介紹、推薦。②公正推薦,學校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應做到公平、公正,應給每一位畢業生以就業推薦的機會,③擇優推薦,學校根據畢業生的在校表現,在公正、公開的基礎上,還應擇優推薦,
(四)知情權。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的情況、工作環境、生活條件和工資待遇的情況,以及用人單位的規模、地點和擬安排工作的崗位等情況。
(五)選擇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生並軌改革的高校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自主擇業。畢業生只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學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將個人意志強加給畢業生,強令畢業生到某單位的行為是侵犯畢業生選擇權行為。畢業生可結合自身情況自主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學校予以推薦,直至簽訂就業協議。
(六)平等待遇權。用人單位招錄畢業生,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憑關系、走後門以及性別歧視等都是對畢業生平等待遇權的侵犯。《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但在當前,畢業生的公平待遇權受到很大的沖擊,也最為畢業生所擔憂。由於各項配套措施滯後,完全開放公平的就業市場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還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如女生就業難仍然是困擾女畢業生就業的一大問題。公平受錄用權是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七)違約及求償權。畢業生、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如用人單位無故要求解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否則用人單位應對畢業生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畢業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
1.解除協議權。當履行協議後畢業生的權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單位嚴重侵害時,畢業生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協議。《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申訴權。《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3.求償權,即向違約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獲得賠償的權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二、就業中的基本義務
(一) 服從國家需要的義務
雖然畢業生在就業時有了相當大的自主擇業的權利,但是並不能排除服從國家需要的義務。當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或某些行業急需人才的時候,應積極為國家的重點建設工程或項目服務。西部志願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單位實事求是介紹個人情況的義務。畢業生在向用人單位進行自我推薦、自我介紹和接受考察時,有義務全面地實事求是地反映個人情況,以利於用人單位的遴選,不得誇大其辭、弄虛作假。
(三)接受用人單位組織的測試或考核的義務。用人單位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畢業生,一般都要通過一些測試或考核手段來了解畢業生的情況,通過比較,做出是否錄用的決定。因此,畢業生應予積極配合,充分展現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單位的測試和考核。
(四)嚴格按照就業協議及其他合法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畢業生應認真履行協議或合同,不得無故擅自變更或自行解除。如果單方違約,必須主動承擔違約責任。
(五)依照職責完成工作的義務。
(六)不斷提高職業技能的義務。
④ 畢業生就業權力途徑的內容有哪些
就業權益
就業權益是有兩個階段的,每個階段所擁有的權益也是不同的。
首先大學生畢業求職階段時,擁有獲取就業信息權、接受就業指導權、被推薦權;
其次在簽約階段,大學生有自主選擇權、公平錄用權、違約求償權。現詳細展開分析。
(一)獲取就業信息權
A、信息公開,透明化。即所有的就業招聘相關的信息都要向全體大學畢業生公開,學校與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都不得隱瞞、截留或更改信息。
B、信息傳遞要及時、有效。即傳遞給大學畢業生的所有信息都要及時、有效,不得是其過期的無效信息。
C、信息要准確、全面。
(二)接受就業指導權
接受就業指導是畢業生必須享有的權力,所以各學校應當安排專門的人員或機構對畢業生的擇業、就業方面的技巧與法規、政策進行解讀,
指導學生根據國家政策、地方法規、社會需求及個人情況,准確定位,正確擇業。
(三)被推薦權
高等教育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本校畢業生,要推薦時學校要做到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擇優推薦,避免隨意推薦、不負責任的推薦行為。
(四)自主選擇權
高校畢業生只要符合就業方針與政策,可以自主選擇就業單位。其他單位與個人均不得干涉,不得變相強加。
(五)公平錄用權
公平錄用權是畢業生最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畢業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要在錄用畢業生時做到公平、公正,一視同仁。
(六)違約求償權
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就業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
如果用人單位擅自毀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否則畢業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賠償違約金。
(4)求職就業權利擴展閱讀
勞動權益
大學畢業生被用人單位錄用後,就享有其勞動權益。山城人才網主編在這里需要提醒大學生朋友們注意,
勞動權益是不分階段的,試用期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享有同等的權益。主要權益有如下幾方面:
(一)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就業協議接收畢業生的權利
就業協議一經簽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就業單位必須依照就業協議接受畢業生,並為其安排工作崗位,保證畢業生正常工作。
(二)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後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的。並且對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
(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無論是否試用期,勞動者都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可以因技能水平、工作熟練程度等方面的差距有所差異,但不能無故拖欠或找借口不予支付。
(四)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與其他勞動合同制員工一樣,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現在已是五險: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為住房公積金。
(五)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防止事故,減少其危害。
(六)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職業技能培訓費用,還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為勞動者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需要與試用期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
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否則,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
⑤ 我國大學生就業有哪些權益,應如何保護自己在求職和就業中的合法權益
可以看出你是一個很有憂憤意識的人,大學生期間合法權益受損問題日益嚴重,健全與完善相關法律 法規制度,規范運作規則,努力構建大學生合法權益保障網路體系,是當前保證大學生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促進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必由之路。學校相關學生組織也要切實形成一套章程,建立起良好的工作機制,把工作內容詳細 化, 權益部是直屬學生會的部門, 它是大學生自己的權益維護組織,維護學生合法權 。由於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保障,期間大學生在各方面處於劣勢,使得一部分大學生在受到侵害後,不願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這種意識。尤其是大學生在實習期間產生的問題。這都要我們這個社會每一個成員的共同努力。大學生自己更應有相應的法律意識。面對大學生就業難問題,高校和用人單位都及其關注大學生的實習環節,大學生是否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成為衡量大學生綜合素養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單位把大學生是否具有豐富的實習工作經驗,作為優先錄選的重要條件。為此,各高等學校積極為大學生實習拓展渠道,許多公司、企業等單位成為部分高校的定點實習場所和實訓基地,實習活動日益彰顯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就大學生的實習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據高等教育的目標要求,有計劃、有組織、有目標的開展這項重要的教育教學實踐活動;另一方面,為了積累經驗,增加就業的砝碼,學生個人也在自主聯系實習單位。總之,不論是學校組織的統一實習還是學生自主實習,值得關注的是,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護問題應當受到高度重視,這關繫到大學生群體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會問題。但是,令人擔憂的是:實習時期的天之驕子卻處於管理的「真空」階段。他們一旦出現工傷、酬薪等權益方面的糾紛問題時,由於沒有統一的規定和程序,加上不簽實習權益保障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大學生實習合法權益法律保障體系尚未健全等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學校、學生、實習單位都處於尷尬境遇。所以,積極探索與構建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大學生實習現狀令人擔憂據上海交通大學關於大學生打工狀況的調查顯示:將近40%的大學生在打工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各種途徑維權的也僅佔13.9%,而選擇忍氣吞聲者佔86.1%。由此可見,如果政府不能盡快建立健全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體系,隨著就業壓力和社會競爭的不斷加劇,大學生的權益受損問題將呈現上升趨勢。其表現如下:1、實習期變成「盤剝期」,無故辭退實習生或延長試用期現象長期存在2、實習期間尚未享有相關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難以解決3、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簽訂勞動保障協議書,發生工傷、醫療等事故,合法權益無法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損的原因探究1、勞動力市場呈現供過於求的態勢:賣放市場轉向買方市場2、企業管理者為獲取利益,不擇手段降低成本3、大學生求職心理壓力過大,求職心切,搶抓實習演習戰參與權4、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5、大學生缺乏自我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的對策與建議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大學生實習權益法律保護意識2、加大政府監管力度,規定學校、學生與企業簽訂實習保障協議3、加強大學生相關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大學生的自我維權意識4、成立各級大學生實習合法權益維護服務中心5、開設實習權益維護短期培訓班,正確引導學生自覺避免各種陷阱6、構建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系統工程積極構建大學生權益保障系統工程是當前的重要任務,這需要社會、學校、學生、家庭等多方面共同努力,需要藉助網路、媒體、報刊等多種輔助手段,需要發揮各級維權組織的積極作用,需要把大學生就業實習期間權益保障問題能否落實提高到影響我國和諧社會進程的高度上認識。建議學校和社會積極構建相關的服務機制,開設服務部門,突出人性化服務理念,全面提高大學生權益保障部門服務的能力,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權益保障機制。各高等學校應該深入了解大學生實習權益維護的現狀與實況,真正發揮權益服務的作用,建立並尊重學生權益的規章制度,對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受損問題盡快予以解決。同時,積極構建維權網路系統工程,通過開展「自我管理,我有我言」權益保障系列座談會等一系列方式,積極為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搭建平台。以上只是我個人的認識,希望能對你的困惑有所幫助。
⑥ 求職就業
其實專業還是其次的,很多財務管理的工商管理的對於應屆畢業生沒有太專多的幫助,因為這些一般在屬工作上都幫不了或應用不了。外企的英語起碼6級,工資的話要看了,現在上海平均工資在2000-3000左右,當然優秀的6000-7000都有,一般的在2500-2800稅前(至少我們公司)。
⑦ 求職就業時的權益保護不包含哪些
求職與就業時百,應該和企業或者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此外,個人與企業之度間簽署的協議當中,各種條款需要仔細認真的核對,問看看看有哪些條款與勞動法相沖突的,或者與個答人利益相沖突的,當時就應該提出來,當企版業違反勞動法規,侵害到個人利益的時候,可以向當地勞動監督執法大隊反映情況,堅決維護好自己的權權益
⑧ 關於求職就業
如果真得很難找到新單位,本人建議你還是降低自身要求,從基層操作開始做起.這樣一來可以積累經驗,二來可以掌握基本的東西.如果你真有這方面的愛好,在基層操作崗位也會很快成長起來的.祝成功.
⑨ 關於求職就業的問題
看來你真的是屈才了,建議你做銷售吧,做銷售是鍛煉自己的最好方法。許多成功人士都是從做銷售開始。
1超過70%的CEO出身銷售(馬雲,比爾蓋茨都是從銷售做起)
2好好做三年銷售,以後轉行做什麼都不浪費,你將屬於最強大群體,具有戰勝一切困難的勇氣和能力;
3銷售是晉升機會最多職業;
4銷售是能帶來最豐厚收益的職業(底薪+提成,工資沒有封頂)
5銷售最容易找工作,生命周期長,可以干到五十歲。
目前多業網上有幾百家公司發布銷售業務,你不訪去接幾單試下,反正也不需要費用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