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林業產業的介紹
林業產業來是規模最大的綠色經濟自體,對推進林業現代化建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5年全國林業產業總值達5.81萬億元,林產品進出口貿易額達1400億美元,分別是2010年的2.6倍和1.5倍。我國已成為世界林產品生產加工中心,林產品生產和貿易躍居世界首位。
『貳』 林業基地的介紹
林業基地是擁有豐富的森林資源,以生產和提供大量的商品木材、林副產品為主的大型林區。通常林地面積大,分布集中連片,森林覆蓋率高,木材蓄積量大,生產能力強,擔負著重要的木材生產任務。
『叄』 崗察縣林業局局長郭守楊個人資料和照片
生命不可能有兩次,但是許多人連一次也不善於度過。
『肆』 北京林業大學簡介
北京林業大學,簡稱北林,原名北京林學院,是北京學院路八大學院之一。學校版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清權華東路35號,創辦於1952年10月16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重點大學之一,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教育部與國家林業局共建的農林類高等學校。1996年被國家列為「211工程」首批建設的41所高校之一,2001年被列為《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建設的22所高校之一。2004年5月通過教育部評估,正式成立研究生院,成為全國56所建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北京林業大學被稱為「中國林業和生態環境的最高學府」,在中國林業院校中享有較高聲譽。
『伍』 森林區劃的簡介
森林區劃是指抄對確定的森林經理的對象(如林場)內進行地域上的規劃。包括森林經理對象境界(如林業局場的境界)的區劃、內部的生產區域(如林場內作業區的區劃),林班和小班的區劃等。以林班區劃為森林區劃的基本形式和內容,其區劃的方式有三種:適於平原地區方格法的人工區劃法,適用於山區的以自然界線作為林班線的自然區以及上述兩種方法結合的適應丘陵地區的綜合區劃法。
『陸』 林業區劃的介紹
林業區劃,指林業區域劃分。是在分析研究自然地域分異規律和社會經濟狀況的基礎上,根據森林生態的異同和社會經濟對林業的要求而進行的林業地理分區。
『柒』 林業遙感的介紹
林業遙感是一種利用物體反射或輻射電磁波的固有特性,通過研究電磁波特性,達到識別物體及其環境的技術。通過監控林木的生長情況、預報預測林業病蟲害等則被稱為林業遙感。
『捌』 林業區劃的基本介紹
林業區劃是實現林業現代化的一項基礎工作。林業生產以木本植物為對象,其生長發育有自版身的權規律,並受到著生地自然環境的制約,有明顯的地域性特徵。一定樹種的森林,只能在其所適應的范圍內發展。同時林業是人類一項重要的生產活動,社會需求、社會經濟條件和生產技術水平決定著林業生產目的和經營水平。森林自然生態和社會經濟因素相互滲透,綜合作用,便形成了森林植被分布的地帶性和林業的區域性格局。因此,要高效益地發展林業生產,就必須有科學的林業區劃指導。
區劃的任務 主要是:查清各個地區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情況和森林資源狀況,總結林業發展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了解社會經濟發展對林業的要求;根據自然地域分異規律和森林生態規律劃分林業區域單元,揭示各個林業區域的特徵、森林資源特點、森林發生發展規律、森林的生態功能與作用,提出各個林業區域林業發展方向;根據當時林業存在的問題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調整林業結構和林業生產布局,提出必須採取的措施,為促進各個林業區域的林業發展提供系統資料和科學依據。
『玖』 林業分類誰有最詳細的資料,或提供書籍、網址也行
一、森林法概述
(一)關於森林
森林的法律概念。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林學關於森林概念:「森林是一個以樹木為主體的生物群落。也是一個以樹木為主體的生態系統。」)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森林覆蓋率。《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森林法所稱森林覆蓋率,是指以行政區域為單位森林面積與土地面積的百分比。森林面積,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面積和竹林地面積、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地面積、農田林網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蓋面積。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在各種生態系統中,森林生態系統對人類的影響最直接、最重大,也最關鍵。森林是自然界最豐富、最穩定和最完善的碳儲庫、基因庫、資源庫、蓄水庫和能源庫;森林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改良土壤、減少污染等多種功能;森林對改善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類生存發展的「基本環境」起著決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是人類進化的搖籃,也是人類文明的搖籃。人類的祖先由森林動物中的一員,逐漸演化成今天的「人」,森林為原始人類提供了生活生存條件,森林是他們棲息、取食、勞動,甚至也是御敵的場所,從而成為人類繁衍進化的發源地。離開了森林的庇護,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就會失去依託。人類的生活方式走過了一條「完全依賴森林→逐步走出森林→迫切回歸森林」的道路。
森林銳減導致六大生態危機。最近一百多年,人類對森林的利用和破壞達到了十分驚人的程度。人類文明初期,地球陸地三分之二被森林覆蓋,約為76億公頃;二十世紀末期又減少到34.4億公頃,森林覆蓋率下降到27%。從全球角度看,森林銳減直接導致了六大生態危機。1.土地嚴重沙漠化;2.嚴重水土流失;3.嚴重乾旱缺水;4.嚴重的洪澇災害;5. 大量動植物物種滅絕;6. 溫室效應加劇。
從這六大生態危機可以看出,破壞森林的後果是極其嚴重的。科學家斷言,假如森林從地球上消失,陸地90%的生物將滅絕;全球90%的淡水將流入大海;生物固氮將減少90%;生物放氧將減少60%;同時將伴生許多生態問題和生產問題,人類將無法生存。
我國森林的覆蓋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2%,人均佔有森林面積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0%,人均佔有森林蓄積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目前,我國水土流失面積已佔國土面積的38%,沙化土地面積占國土面積的18%,15—20%的動植物物種瀕臨滅絕。近年中國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經濟損失約佔GDP的14%。
我國近代歷史上,第一部專門規定森林的培育、管理和保護的森林法規,是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後,民國政府制定的「林政綱要」。在「林政綱要」的基礎上,民國政府於1914年頒布了《森林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現代意義的森林法),共六章三十二條;1915年頒布了《森林法施行細則》和《造林獎勵條例》。1932年民國政府又重新頒布了修訂後的《森林法》,共十章七十七條。
2、現行森林法的立法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森林立法工作成績卓然。1950年頒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規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山、大荒地……均歸國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經營之。」這一規定,是我國森林資源全民所有制建立的重要法律根據。此後,國家根據不同時期對林業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林業法律、法規、法令。
共和國第一部森林法規,是1963年制定的《森林保護條例》。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成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第一部單項經濟法律。
在《森林法(試行)》施行5年的基礎上,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於198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並重新頒布經過修改的《森林法》,即現行的《森林法》。
3、森林法的基本任務和原則
現行的《森林法》共7章49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第三章森林保護;第四章植樹造林;第五章森林採伐;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2000年1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共7章48條。(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第三章森林保護;第四章植樹造林;第五章森林採伐;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森林法的基本任務。森林法開宗明義指出,本法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這一宗旨,森林法的基本任務是:(1)維護林權;(2)鼓勵造林;(3)保護資源;(4)改善環境。
森林法的基本原則。森林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其全部內容,指導其立法、司法和執法的根本准則,是每一個具體條文的依據和靈魂。我國森林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1)生態效益優先原則;(2)遵循森林資源自身規律原則;(3)以營林為基礎、永續利用的原則;(4)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重點保護原則。
二、森林法主要管理制度概述
現行森林法,設定了一系列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是五大類:1.林權制度; 2.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3.植樹造林制度; 4.森林保護制度; 5.森林採伐制度。
(一)林權制度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簡稱林權。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所有權,即民法通則規定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使用權是指使用者按照法律規定和約定對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森林法設定的林權制度主要規范有以下四項:
1、林權之物權保護規范
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林權的種類和發證規范。
①按照《森林法》規定,林權法定的種類為6類,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②按照森林法規定,林權權利人的權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
2、林權糾紛處理規范
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了林權糾紛處理的主體、救濟程序和有關規范。
①林權糾紛處理的法定主體是人民政府。這是一個行政裁決前置的規范。森林法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②林權糾紛處理的救濟程序。森林法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發生林權糾紛時保護林權人權益和森林資源的規范。森林法規定,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違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林權流轉規范
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林權流轉的條件和有關事項。
1998年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修改森林法時規定了林權流轉有關政策,主要規范:
一是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
二是林權流轉的條件,林權權利人擁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流轉。實質是放開商品林的流轉,限制公益林的流轉。
三是規定了預防流轉可能帶來負面影響的措施,林權可以依法流轉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森林法關於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4、權益保護規范
森林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規定了林權的保護措施和減輕林農的負擔等。
①關於林權的保護措施,森林法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②關於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森林法規定,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③關於減輕林農負擔,森林法規定,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
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就是根據森林的經營目的和主導利用不同,將森林進行分類,並實行相應的經營管理措施,以實現森林經營的目的。森林分類經營理論將森林劃分為兩大類——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法關於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規范是零散的,但是基本的框架是清晰的。1984年森林法,規定了森林基本分類規范,以及與森林分類經營相對應的林木採伐管理規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時,設立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1999年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公益林區劃規范等。森林法關於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規范歸納起來為四個方面:
1、森林分類基本規范
森林法第四條規定,森林分為五類,即,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主要用於提供生態效益,屬於公益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主要用於提供有形林產品,屬於商品林。
2、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規范
森林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設立,補償的對象和范圍,以及使用規范。
①關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1998年修改森林法時,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這是對森林法森林分類經營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是我國在森林經營和生態建設過程中一次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轉變,從根本上改變了單純以木材生產利用為唯一目的的林業經營體制,標志著森林在生態建設中主導地位的確立,對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②關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對象和范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此外,森林法強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與森林分類經營相對應的林木採伐管理規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林木採伐管理規范。
①關於商品林採伐規范——主要是用材林採伐規范。森林法規定,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②關於公益林採伐規范。森林法規定,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4、公益林區劃規范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公益林區劃主體、批准程序,以及面積控制標准。
①國家重點公益林(原文是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②地方重點公益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③其他公益林,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於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組織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④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少於本行政區域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三)植樹造林制度
植樹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資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關於植樹造林法律規范,主要包括林業建設方針、科技扶持、經濟扶持、義務植樹制度、植樹造林規劃、植樹造林任務及封山育林等六個方面。
1、確立了以營林為基礎的林業建設方針
《森林法》第五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方針。
所謂「以營林為基礎」,是指要把營林、造林工作作為林業建設的基礎,把培育、發展森林資源放在林業建設的首位。所謂「普遍護林」,是指要求社會各方面都要認真、切實地保護現有的森林資源。所謂「采育結合,永續利用」,是指要把採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資源有機結合,在不斷擴大森林面積基礎上,有計劃地採伐,通過培育新的森林資源,使森林資源保持平衡及穩定的發展,達到源源不斷地滿足人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永續利用實際上就是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2、鼓勵林業科學研究和推廣
《森林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科教興國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之一,林業發展需要科技的支持。在林業的發展中,科技起著重要的作用,一是通過科技進步,可以提高林木種苗的質量;二是通過科技進步,可以提高森林的防病蟲害、防火、防災水平;三是通過科學進步,可以提高森林經營水平,進而提高林分質量和林業生產力。
3、扶持植樹造林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八條對植樹造林扶持政策措施做了規定。
鑒於林業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弱質產業,又是一項公益事業,森林法對扶持植樹造林規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是:
①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②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育林費,就是從木材等林產品的銷售收入中,徵收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來造林,也稱育林基金。
③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④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由國家對林業的投資、財政撥款、銀行貸款、育林費、捐贈款,以及其他資金等組成,主要用於植樹造林。
⑤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
4、義務植樹規定
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關鍵措施,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造福子孫後代的千秋大業。為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根據鄧小平同志的倡導,頒布施行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決議》規定,「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11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森林法》第十一條對義務植樹做了進一步重申。義務植樹是法律規定的,沒有報酬的,為國家和社會服務的義務性勞動。「義務植樹」有三性:一是法定性,二是義務性,三是強制性。
5、關於植樹造林的分工與責任
《森林法》第二十六條對植樹造林規劃、任務落實和部門責任等做了規定。
①規定植樹造林規劃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制定植樹造林規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是指導植樹造林工作的藍圖。森林覆蓋率的多少,反映一個國家和地區森林資源的多少和實現綠化程度。
②關於植樹造林任務的落實。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一項需要動員全社會和各行各業都參加的工作。為保證植樹造林規劃任務的完成,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組織和領導工作。各部門、各系統、各單位要按照植樹造林規劃,各負其責,認真完成植樹造林任務。同時,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綠化目標責任制,把造林綠化工作作為考核各級行政領導,特別是縣、鄉行政領導行政政績的主要內容之一。
③關於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規定。為開展植樹造林、擴大森林面積,森林法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宜林荒山荒地,由該集體經濟組織造林。
同時,規定宜林荒山荒地實行承包造林。實行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可以調動單位或個人植樹造林的積極性,加快荒山荒地的綠化進程。森林法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 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可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這是國家鼓勵林業發展的特別政策性規定。為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林業建設開發的積極性,我省2004年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社會辦林業的通知》,目前全省社會辦林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在今年全省植樹造林,由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下崗工人等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進行荒山造林開發面積佔一半以上。
④關於鐵路、公路、江湖等部門區域造林的規定。搞好鐵路、公路兩旁、江河、湖泊周圍和工礦、機關、學校用地以及農場、牧場等區域的植樹造林,有利於加快國土綠化、改善生態環境。按照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原則,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屬的區域組織或者負責造林。如鐵路、公路兩旁由鐵路、公路部門負責組織造林。學校、部隊等由該單位負責造林。
6、封山育林
《森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在有條件的山區,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開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於林木生長的人畜活動,經過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復的育林方式。封山育林用工少、成本低、效益大,是加快林業發展的有效措施,有利於改善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因此應當在積極開展人工造林的同時,大力發展封山育林。
(四)森林保護制度
森林保護,是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舉措。森林法規定了森林資源保護的原則性管理規范。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森林防火、森林病蟲防治以及自然保護區等具體法律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野生植物條例》等分別作了具體規范。這里主要介紹森林法本身的六個方面規定。
1、關於森林資源清查
森林法第十四條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森林資源清查是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森林資源清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清森林資源數量、質量、分布和種類,掌握森林資源消長變化規律,客觀反映自然、經濟條件,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合理的、准確的森林資源調查材料、統計資料和調查報告。森林資源清查,實行統一標准、分類調查制度。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全國性森林資源清查,簡稱「一類清查」,由林業部組織,以省為單位進行;二是規劃設計調查,簡稱「二類清查」,由省林業部門組織,以縣為單位進行;三是作業設計調查,簡稱「三類清查」,是生產經營單位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的詳細調查。
2、林地佔用管理規范
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佔用林地審核批准程序、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以及森林植被恢復費管理。
①佔用林地審核批准程序。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②森林植被恢復費。經批准佔用林地的,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③森林植被恢復費管理。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3、護林規范
森林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護林組織設立和護林員職責。
①護林組織設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②護林員職責。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4、森林防火規范
森林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政府的預防撲救職責。一是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二是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三是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四是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按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
5、森林病蟲害防治規范
森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森林病蟲害防治規范。主要是兩個方面規定:一是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二是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另外,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隱患。
6、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保護規范
森林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保護規范。
主要是三個方面規定:一是劃定自然保護區,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二是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三是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五)森林採伐制度
森林法關於森林採伐的五個方面主要規范如下:
1、森林限額採伐規范
森林採伐限額規范是森林採伐管理的核心規范。年森林採伐限額,是年度採伐的最大量。《森林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年採伐限額的編制原則、編制主體,以及採伐限額的批准程序。
①編制原則,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
②編制主體,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
③採伐限額批准程序,各編制主體制定年採伐限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年森林採伐限額每5年編制一次,一定5年不變;年森林採伐限額執行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1]55號文件下達了我省「十五」期間(2001-2005年)年森林採伐限額,並在整個「十五」期間得到了嚴格執行,使我省森林採伐量連年控制在省政府下達的年森林採伐限額之內,確保了森林資源的持續穩定增長。我省「十一五」期間(2006-2010年)年森林採伐限額,省政府已經以皖政[2006]43號文件下達執行。
2、關於年度木材生產計劃
《森林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制定原則等。
①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每年確定一次。
②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制定原則,是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
③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管理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3、採伐許可規范
林木採伐許可證是主管部門依法對森林經營者提出採伐林木申請,在審查決定的基礎上核發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許可證件。
①許可范圍。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並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ca>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拾』 林業工人簡介
林業工人是指從事從事培育、保護、利用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的多種效益,進行木材和其他林產品生產部門,在崗工人編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