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孫志剛的簡介
孫志剛,字墨童,1955年出生,現任湖北省襄樊市文化體育局副局長,為中國楹聯學會會員,中專國楹聯書法藝術屬委員會委員,北京未來國藝書畫院副院長,東方文化科技研究院客座研究員,湖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湖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員。 孫志剛自幼隨父學書。以顏真卿《麻姑仙壇記》和《勤禮碑》為基礎,得其雄渾剛朴;廣泛涉獵漢隸之《曹全》、《張遷》、《史晨前後》等碑,得其寬博、厚實;學習清人何紹基,得其暢達清峻;傍及甲骨文字,得其高古,形成了自己的藝術特徵。
Ⅱ 「南方周末孫志剛案」的報道原文是什麼
報道原文:《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
3月17日:在廣州街頭被帶至黃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被派出所送往廣州收容遣送中轉站。
3月18日:被收容站送往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事主不治。
4月18日:屍檢結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時曾遭毒打。
孫志剛,男,今年27歲,剛從大學畢業兩年。
2003年3月17日晚10點,他像往常一樣出門去上網。在其後的3天中,他經歷了此前不曾去過的3個地方:廣州黃村街派出所、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和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
這3天,在這3個地方,孫志剛究竟遭遇了什麼,他現在已經不能告訴我們了。3月20日,孫志剛死於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廣州市腦科醫院的江村住院部)。
他的屍體現在尚未火化,仍然保存在殯儀館內。
孫志剛死了。
先被帶至派出所,後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員救治站,之後不治。
孫志剛來廣州才20多天。2001年,他畢業於武漢科技學院,之後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應聘來到廣州一家服裝公司。
因為剛來廣州,孫志剛還沒辦理暫住證,當晚他出門時,也沒隨身攜帶身份證。
當晚11點左右,與他同住的成先生(化名)接到了一個手機打來的電話,孫志剛在電話中說,他因為沒有暫住證而被帶到了黃村街派出所。
在一份《城市收容「三無」人員詢問登記表》中,孫志剛是這樣填寫的:「我在東圃黃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員盤問後發現沒有辦理暫住證,後被帶到黃村街派出所。」
孫志剛在電話中讓成先生「帶著身份證和錢」去保釋他,於是,成先生和另一個同事立刻趕往黃村街派出所,到達時已接近晚12點。
出於某種現在不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孫志剛有身份證也不能保釋」。在那裡,成先生親眼看到許多人被陸續保了出來,但他先後找了兩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兩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訊問的孫志剛後,都說「這個人不行」,但並沒解釋原因。
成先生說,其中一個警察還讓他去看有關條例,說他們有權力收容誰。
成先生很納悶,於是打電話給廣州本地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訴他,之所以警方不願保釋,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孫志剛「犯了事」,二是「頂了嘴」。
成先生回憶說,他後來在派出所的一個辦公窗口看到了孫志剛,於是偷偷跟過去問他「怎麼被抓的,有沒有不合作」,孫回答說「沒干什麼,才出來就被抓了」。成先生說,「他(孫志剛)承認跟警察頂過嘴,但他認為自己說的話不是很嚴重」。
Ⅲ 問孫志剛的墓誌銘是誰寫的
應該是親屬或認識的人所寫,內容是紀年體。沒有個人評論。
Ⅳ 孫志剛事件反映了我國法治建設方面存在什麼問題
第一,通過真正公開的審理,揭露與案件有關的制度性罪惡,揭露異化的制度如何縱容乃至強制釋放人性中的邪惡,以此促成全民的反思、推動制度的未來變革。盡管制度性的罪惡並非刑法意義上的罪,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去揭示之,但一個負責的司法體系、一個公開的審理過程、一個不避諱制度醜陋的權力部門,應當把對制度性罪惡的思考與對當下被告的定罪量刑勾連在一起。
第二,結合罪行發生的具體情境,調查每個被告不同的主觀惡性,從而懲罰甚或加重懲罰當罰者,減輕對制度受害者的懲罰。制度性罪惡的存在,絕對不是具體犯罪的理由,尤其對於那些有能力、有選擇餘地不去從事犯罪的人;「制度受害者」也不是一個大帽子,讓每個犯罪的人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戴上它。二戰以後,盟國組成的國際法庭在德國的紐倫堡對納粹的戰爭罪犯進行審判,確立的紐倫堡原則是:「奉命行事的個人不能免責。但是,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選擇自由的人所犯下的罪行,才可能受到懲罰;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選擇自由的人,才應該被傳喚來為自己的行為作辯解。在起訴戰爭罪犯的過程中,私人、未被任命的人或職位較低的官員,是不會因為其執行命令而被判犯有戰爭罪的。」借鑒這一折射人性關懷的原則,我們也可以對像喬艷清那樣有選擇自由而故意行凶的人,施以重罰;也可以對像張明君那樣被強迫犯罪的人,減輕懲罰。當然,在技術上,我們沒有「制度受害者」的法律術語,但刑法上關於脅從犯可以減輕或者免於處罰的規定,也是可以為判決提供法律支撐的。
擺脫仇恨、報復的情結,擺脫以重刑掩蔽制度醜陋的遮羞心態,在道德倫理上譴責異化的具體制度,在定罪量刑上懲罰主觀惡性深重的人、適當地寬宥被迫犯罪的人,讓我們擁有博大、寬仁的胸襟,讓我們直接或間接締造的、也生存其中的制度環境在整體上放射人文關懷的光芒。我所嚮往的,不會是一個善良、美好的夢吧?
Ⅳ 能提供一些優秀人物簡介嗎
居里夫人:兩次榮獲諾貝爾獎的偉大科學家
在世界科學史上,瑪麗·居里是一個永遠不朽的名字。這位偉大的女科學家,以自己的勤奮和天賦,在物理學和化學領域,都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並因此而成為唯一一位在兩個不同學科領域、兩次獲得諾貝爾獎的著名科學家。
一、靠自學走進巴黎大學
瑪麗·居里於1867年出生於波蘭華沙,她是家中5個子女中最小的。她的父親是一名收入十分有限的中學數理教師,媽媽也是中學教員。瑪麗的童年是不幸的,她的媽媽得了嚴重的傳染病,是大姐照顧她長大的。後來,媽媽和大姐在她不滿10歲時就相繼病逝了。她的生活中充滿了艱難。這樣的生活環境不僅培養了她獨立生活的能力,也使她從小就磨煉出了非常堅強的性格。
瑪麗從小學習就非常勤奮刻苦,對學習有著強烈的興趣和特殊的愛好,從不輕易放過任何學習的機會,處處表現出一種頑強的進取精神。從上小學開始,她每門功課都考第一。15歲時,就以獲得金獎章的優異成績從中學畢業。她的父親早先曾在聖彼得堡大學攻讀過物理學,父親對科學知識如飢似渴的精神和強烈的事業心,也深深地薰陶著小瑪麗。她從小就十分喜愛父親實驗室中的各種儀器,長大後她又讀了許多自然科學方面的書籍,更使她充滿幻想,她急切地渴望到科學世界探索。但是當時的家境不允許她去讀大學。19歲那年,她開始做長期的家庭教師,同時還自修了各門功課。這樣,直到24歲時,她終於來到巴黎大學理學院學習。她帶著強烈的求知慾望,全神貫注地聽每一堂課,艱苦的學習使她身體變得越來越不好,但是她的學習成績卻一直名列前茅,這不僅使同學們羨慕,也使教授們驚異,入學兩年後,她充滿信心地參加了物理學學士學位考試,在30名應試者中,她考了第一名。第二年,她又以第二名的優異成績,考取了數學學士學位。
1894年初,瑪麗接受了法國國家實業促進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各種鋼鐵的磁性科研項目。在完成這個科研項目的過程中,她結識了理化學校教師比埃爾·居里,他是一位很有成就的青年科學家。用科學為人類造福的共同意願使他們結合了。瑪麗結婚後,人們都尊敬地稱呼她居里夫人。1896年,居里夫人以第一名的成績,完成了大學畢業生的任職考試。第二年,她又完成了關於各種鋼鐵的磁性研究。但是,她不滿足已取得的成績,決心考博士,並確定了自己的研究方向。站到了一條新的起跑線上。
科學的道路從來就不平坦。釙和鐳的發現,以及這些放射性新元素的特性,動搖了幾世紀以來的一些基本理論和基本概念。科學家們歷來都認為,各種元素的原子是物質存在的最小單元,原子是不可分割的、不可改變的。按照傳統的觀點是無法解釋釙和鐳這些放射性元素所發出的放射線的。因此,無論是物理學家,還是化學家,雖然對居里夫人的研究工作都感到有興趣,但是心中都有疑問。尤其是化學家們的態度更為嚴謹。為了最終證實這一科學發現,也為了進一步研究鐳的各種性質,居里夫婦必須從瀝青礦石中分離出更多的、並且是純凈的鐳鹽。
一切未知的世界都是神秘的。在分離新元素的研究工作開始時,他們並不知道新元素的任何化學性質。尋找新元素的唯一線索是它有很強的放射性。他們據此創造了一種新的化學分析方法。但是他們沒有錢,沒有真正的實驗室,只有一些自己購買或設計的簡單的儀器。他們出於工作效率的考慮,分頭開展研究。由居里先生試驗確定鐳的特性;居里夫人則繼續提煉純鐳鹽。
有志者事竟成!大自然的任何奧秘都會都會被那些向它頑強攻關的人們揭開。1902年年底,居里夫人提煉出了十分之一克極純凈的氯化鐳,並准確地測定了它的原子量。從此鐳的存在得到了證實。鐳是一種極難得到的天然放射性物質,它的形體是有光澤的、象細鹽一樣的白色結晶。在光譜分析中,它與任何已知的元素的譜線都不相同。鐳雖然不是人類第一個發現的放射性元素,但卻是放射性最強的元素。利用它的強大放射性,能進一步查明放射線的許多新性質。以使許多元素得到進一步的實際應用。醫學研究發現,鐳射線對於各種不同的細胞和組織,作用大不相同,那些繁殖快的細胞,一經鐳的照射很快都被破壞了。這個發現使鐳成為治療癌症的有力手段。癌瘤是由繁殖異常迅速的細胞組成的,鐳射線對於它的破壞遠比周圍健康組織的破壞作用大的多。這種新的治療方法很快在世界各國發展起來。在法國,鐳療術被稱為居里療法。鐳的發現從根本上改變了物理學的基本原理,對於促進科學理論的發展和在實際中的應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906年,居里先生不幸因車禍而去世,居里夫人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她決心加倍努力,完成兩個人共同的科學志願。巴黎大學決定由居里夫人接替居里先生講授物理課。居里夫人成為著名的巴黎大學有史以來第一位女教授,還是在他們夫婦分離出第一批鐳鹽的時候,就開始了對放射線各種性質的研究。僅1889年到1904年間,他們就先後發表了32篇學術報告,記錄了他們在放射科學上探索的足跡。1910年,居里夫人又完成了《放射性專論》一書。她還與人合作,成功地製取了金屬鐳。1911年,居里夫人又獲得諾貝爾化學獎。一位女科學家,在不到10年的時間里,兩次在兩個不同的科學領域里獲得世界科學的最高獎,這在世界科學史上是獨一無二的事情!
洪戰輝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如果要全面了解,可以點擊查看。
在大家為洪戰輝的事跡所感動的同時,也有人以其獨特的眼光發現了另外一個問題,這個問題與法律有關。據說還有可能因此而使洪占輝陷入一場法律糾紛。以下是這種觀點的表述之一:
QUOTE:
小夥子洪戰輝感動中國了,我也被感動,但民政部門會被感動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收養的條例會被感動嗎?
洪本人還沒結婚,也剛剛24歲,顯然他沒有收養棄嬰的權利,而他父母家已經有了包括他在內的3個孩子,更不可能有收養棄嬰的權利。
法不容情啊,浙江一個女醫生開辦了民工醫院,想突破看病貴的封鎖圈,也感動了半個中國,但因沒有兒科的營業資格,面臨著被該省衛生廳罰款的尷尬境地。
本人所在省份,有一人收養一棄嬰,5年後,因不符合收養條例,結果被罰款數萬。
洪將如何面對民政部門的罰款?
若民政部門不去罰款,是否失職?
若洪被網開一面,是否所有不符合收養條例的養父母也可以拿洪當例子?
洪是否可以像當年的孫志剛一樣以一已之身改變某種法律?
引文來自:http://1home.hainan.net/new/publ ... le=22815&flag=1
這種觀點均是以我國收養法為依據發難的。我也從法律的角度,來談談看法。
1. 真要以法律的眼光來觀察發生在12年前的這起事件,按照事情發展的前後順序,首先看到的是,小孩出生後不久就被丟在路邊。這是整個事情的開端,沒有小女孩的遭棄,也不會有後來的「收養」,更不會有收養是否合法的爭論。而這里正存在著一個法律問題,這是很多人沒有注意到的。要說違法、要說追究責任的話,首當其沖的應該是這件事吧,應當承擔責任的當然是小孩的父母。輕則應由公安機關處罰,重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261條「遺棄罪」)。 至今我還沒有看到關於追究小孩父母法律責任的報道。
2. 被遺棄的小孩誰來撫養?
棄嬰事件非常多,可以說是司空見慣。總結一下,這些可憐的被遺棄的嬰兒,有以下幾種可能的去向:
a. 死亡
b. 被好心人收養
c. 由福利院收養
從法律上看,好心人收養棄嬰是有問題的。因為,從收養法的規定看,事實上的收養行為並不能當然地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收養法律關系。就實體法言,收養法律關系的成立要滿足法律規定的諸如送養人、收養人的些許條件;就程序法而言,收養法律關系的成立需在民政部門登記。而好心人和他撿來的棄嬰並不具備這些條件。
這樣說並不意味著我主張好心人的收養行為有錯。相反,這種善舉應該受到尊敬。只是,如此一來必然引起一系列的麻煩,往往導致好心辦不成好事。麻煩之一是小孩的戶口問題。還有,小孩和收養人家庭的各種人身、財產關系的問題等等。而且還應該注意到,這種善舉的普遍化可能成為對遺棄行為的鼓勵。
因而,我認為棄嬰有這些好心人撿回收養,是不合適的。而應該由政府設立的福利機構負責收養。撿到者即使有意收養也應該先送福利機構,後從福利機構經法定程序收養。
3. 現在來說說洪戰輝兄妹的事情。
可以肯定地說,小女孩和洪戰輝或其父親均未構成收養法律關系。那是不是這種行為就構成違法呢?我不以為然。
12年前洪戰輝父親撿回小女孩,沒有錯;12年來,洪占輝克服種種困難養活這個女孩,正像各種報道中所說的那樣,的確感人至深,他被評為2005感動中國十大人物之一也當之無愧。
Ⅵ 為什麼孫志剛是中國違憲審查第一案,憲政意義500字
憲法意識 公權意識 公民意識——網上透視孫志剛案件的意義
(2003-06-16 13:27:02)
「憲法所規定的條文,有些是有名無實,有些被破壞而沒有受到制止……第89條規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法院決定或檢察院批准不得逮捕……這一條文完全被破壞了。」
上面的這幾句批評,也是從網上尋得的,要推斷它指陳的現實例子,今天的讀者,或更確切地說,是2003年6月的讀者,只要對國內的時事稍有關心,十有八九會認為這是針對剛剛在廣州通過了司法判決的孫志剛案件。然而實際上並不是。這幾句關於憲法被破壞的批評出自46年前的6月,是一位新聞界前輩在那場後來被堂而皇之地稱為「引蛇出洞」的「陽謀」的「反右」運動中的一次發言,這段發言被公開發表在《人民日報》上———當然日後便成為坐實其「右派」罪名的鐵證之一。
之所以要舊事重提,是因為痛感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專制統治歷史的國度爭取進入民主憲政的艱難。46年間中國社會經歷的動盪變革不可謂不多、不劇烈,其進步與發展也不可謂不迅猛,但在這一點上,從整體國民意識層面上講,卻並不見有多少根本性的變化,由此認識到中國要走上真正的憲政、真正的法制國家之路,還需要全國從上到下的各個方面作出長期的、目標明確的、決不妥協的艱苦努力。
胡錦濤同志就任黨的最高領導職務之初就專門就憲法問題發表講話,強調「必須堅持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憲法意識和憲法權威,切實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憲法對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促進和保障作用」,這樣的語重心長的警語,對於仍處於大變革時期、要繼續向更進步發達的社會邁進的中國來說,確實十分及時和必要。
孫志剛案件從發生到被揭露直至今日的得以進入法律程序,包括網路在內的媒體的關注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眾多網友的挺身而出,仗義執言,對形成輿論監督的力量,促成事件求得法律公正的解決,更顯示了虛擬社會對現實社會的影響和作用。孫志剛案件實際上是長期的社會積弊激發出來的結果,並且僅僅是一個初步的結果。它反映出來的問題是涉及國家和社會安定根本的最嚴重的問題。首先是當前中國社會對憲政體制的一些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概念認識不清,因此也就不具備起碼的現代法制意識。如「憲法意識」、「公權意識」,特別是「公民意識」。目前各網站仍然在就此展開深入討論,從專家、學者到打工者都在發表自己的聲音。如果能夠通過對孫志剛案件的討論,使政府相關機構,使國民對法制國家的一些重要的基本觀念有所認識,這將是孫志剛的生命所能求得的最大的價值。
■ 憲法必須有「根本大法」的地位
網上的文章有很多是圍繞這一案件體現出的「違憲」問題展開探討的。在我們這個實行民主憲政五十餘年的國家裡,在許多官員和普通百姓腦子里至今還沒有形成明確的憲法意識,根本不懂或說事實上根本不認可「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這一至關重要的道理和法理。於是,種種違法行為的發生,首先竟在於某些部門越權或違憲「立法」,許多所謂的「執法行為」實際上是在借法律之名行違法之實。搜狐網報道,北京大學法學院王磊教授認為,「現在存在憲法虛置的狀況,很多人不知道憲法有什麼用,因為現實中有大量的法律、地方的規章、單位的紅頭文件,所以越到下面憲法就越沒有了聲音。基於這個現實,應該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法律、法規、規章、紅頭文件決不能違憲。這就意味著要有一個違憲審查制度。」憲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不真正確立,中國的法制就是一句空話。
■公權不能被濫用
在網上被大家極為憤恨地痛加抨擊的另一個問題是,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公權濫用的現象,特別是像孫志剛事件這樣的涉及公安暴力的公權濫用,令人深惡痛絕。一部憲法,最根本的就是在講權力和責任、義務———國家的和公民的。相對於個人,國家當然是一種強勢的存在,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講,兩者之間依然是平等的。這個平等的含義是,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政或做事。公權的使用無疑也是有著明確且嚴格的法律限制的。但在有著長期封建歷史的我國,至今許多政府官員和行政人員只懂得權力,不懂得或是根本無視法律的限制,更不把百姓放在公民的地位上平等對待,由此,公民的權益被侵害就是一種必然的結果。孫志剛被收容後,其友人持其身份證與警察交涉,要求放人,卻遭拒絕,就是警方濫用公權的明證。我們屢屢有聞的「處女嫖娼案」、「夫妻看黃碟」等等事件也是這種公權濫用的後果。在搜狐網上,國家行政學院杜鋼建教授對此發表了這樣的看法,「過去我們對政府的權力究竟有多大探討來探討去,一直沒有弄清楚什麼是它的權力底線。我們現在必須糾正一些不正確的觀念。孫志剛事件應成為促使政府、社會上下思考如何加強人權教育的一個契機。要從制度創新、機制創新、體制創新方面,真正把尊重人權這個意識在全社會牢牢地樹立起來。由於有各種不規范的法規法令支持,我們的不少單
Ⅶ 孫志剛 個人如何改變歷史
歷史就是過去的事,在未來一條現在和未來也會成為歷史,能真正改變歷專史決定歷史走向的只有人民,一個屬人做不了什麼,一個個人才能做的了什麼,真正的偉 人從來都不認為自己是什麼偉人,人民才是偉大的人,真正能動員人民的是敬重人民了解人民的,深知人民力量的偉大,自己的渺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