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由於懷孕期間單位不給安排工作崗位所以被迫辭職,請問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現在是你主動辭職,如果你沒有保留其他對你有利的證據,很難得到支持。
⑵ 現在教師請產假是怎樣規定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
第七條專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屬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⑶ 陳律師,你好,我想問一下公司聘請了一個年紀70多歲的老人作咨詢顧問,在此期間他生病或發生工傷責任是誰
1、退休返聘人員與公司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發生糾紛不適用勞回動法律調整,適用民事法律答調整。
2、如該人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不能認定工傷,但僱主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3、簽訂好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時有據可循。
如有疑問請在網路知道重新提問,不回答追問,不接受電話咨詢,謝謝。
⑷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如果達到以下情形,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專同。
第十四條屬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⑸ 律師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做了三年了,現在因為某種原因公司想辭退我,但他們不是光明正大的辭退而是變相的
1、不想辭職,可拒絕調崗降薪,在職申請勞動仲裁。
2、如想辭職並獲得補償,可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原因書面通知單位,即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⑹ 老闆拖欠工資不給 以各種理由扣工資
收集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相關證據,如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⑺ 合同到期能得到賠償嗎
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⑻ 陳新軍的簡歷
教授,博士生導師,海洋科學學院院長。兼國家遠洋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大洋漁業資源可持續開發省部共建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主任。
⑼ 未提前申請離職的勞動糾紛
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單位無權要求你賠償任何違約金,你完全可以以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立即辭職,單位還必須支付你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