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洗錢是什麼意思
洗錢是指犯罪分子通過抄一系列金融帳戶轉移非法資金,以便掩蓋資金的來源、擁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資金的最終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錢財一般都可能與恐怖主義、毒品交易或是集團犯罪有關。洗錢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money-washing)」一詞直譯而來,其形象的語言表述記載著洗錢一詞的發端:20世紀初美國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為首的有組織犯罪團伙的一名財務總監購置了一台自動洗衣機,為顧客洗衣物,而後採取魚目混珠的辦法,將洗衣物所得與犯罪所得混雜在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使非法收入和資產披上合法的外衣.現代意義上的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資金的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或個人,有五種行為:(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❷ 藍甫的犯罪經過
1995年藍甫從國家民政部調任到廈門市任副市長。信奉「我把權力給你,你給我什麼回報」的藍甫把從京城到地方當官視為難得的「權力尋租」機會,上任不到兩個月,就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房地產商楊某開發的3塊房地產減免地價人民幣1900萬元,從中收受賄賂人民幣123萬元。不久他又幫助楊某拿到了一塊土地開發權,並減免地價人民幣2300萬元,為此收受了10萬美元的賄賂。藍甫還向只有一面之交的港商許某開口要上百萬元,為其在老家天津的丈母娘購房,甚至連預付的兩萬元購房定金也要人家替他出。
據透露,藍甫在一次到北京的航班上與遠華集團董事長賴昌星相識,由於「看中賴昌星手中的錢」(藍甫語),此後便主動與賴聯系,並多次到紅樓向賴索要錢財。1997年,藍甫向一位姓高的港商索要30萬澳元未成,轉而向賴昌星要錢。在貪官庇護下靠走私發橫財的賴大筆一揮,立即給藍在澳大利亞讀書的兒子匯去30萬澳元購買房子。
多次向藍甫行賄的不法商人楊某對「藍副市長」的為官之道有著切身的體會,他說,藍甫「這個人貪得無厭,你跟他交往,不要在他面前露富,你有100萬,他會從中摳走99萬元」。楊感嘆道:「我都受不了啦!」 藍甫索賄,可以用「寡廉鮮恥」四個字形容。藍甫為兒子在澳大利亞購買的房產價值40萬澳元,約合人民幣200餘萬元,其中就有賴昌星為其賄送的30萬澳元。對於金錢的攫取,藍甫是能要就要,能賴就賴。藍甫送給岳母的兩套房子裝修花費20萬元,可是他卻只給人家4萬元。憤怒的裝修工人在衣櫥後的牆壁上赫然寫下「貪官該殺!」四個大字。只短短幾年時間,藍甫大肆索取、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505.76萬元。
當辦案部門進駐廈門查處遠華走私案時,藍甫自知罪孽深重,便利用自己分管外事的便利,私自辦理護照逃往澳大利亞,企圖逃避法律的懲罰。 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一個月後就被抓捕歸案。藍甫歸案之初,依然神氣十足:「我現在還是副市長,中共黨員,你們對我要客氣點!」他還不時向辦案人員炫耀:「我這人哥們兒特多,別看我現在這樣,可我這條線還在。我給你幾個人的電話,你去找他們,要錢、要物、要官,要什麼都行!」
即便在「兩規」期間,藍甫貪婪的本性也暴露無遺。據透露,在此期間他所需的生活用品也要求公家替他「買單」,而他的工資一分都不能動。
藍甫把他索賄、受賄的大量錢財部分轉移到小舅子徐仲雄那裡,其中僅一次藍就交給他100多萬元,代購一套豪華別墅。2000年初,辦案人員赴天津捕獲了具有黑社會背景的徐仲雄。在證據面前,藍甫才有所收斂。
2001年4月,藍甫因受賄505.7萬元,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鑒於上訴人藍甫在二審期間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並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有關部門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