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世界十大頂級潤滑油品牌排行榜
世界十大頂級潤滑油品牌排行分別是突破潤滑油、Redline紅線潤滑油、MOTUL摩特潤滑油、日產嘉禾、福斯、美孚、嘉實多、勝牌、殼牌和道達爾,具體內容如下:
1、突破潤滑油(美國)
該公司是美國最大的出口商,品牌銷售網路已經遍布60多個國家和地區,是一個合成潤滑油技術領先的國際一線品牌。其合成潤滑油和車用液體獲得世界各地消費者和賽車團體的贊譽。
2、Redline紅線潤滑油(美國)
全球極限全合成機油王者--美國REDLINE(紅線)美國REDLINE紅線機油全球真正全合成機油-脂類全合成機油王者超強潤滑性能,最高性能的代表。
10、道達爾
道達爾公司(Total)是全球四大石油化工公司之一,總部設在法國巴黎,在全球超過110個國家開展潤滑油業務。2003年5月7日全球統一命名為道達爾(Total),旗下由道達爾(Total)、菲納(FINA)、三個品牌組成。
該公司是1998年11月法國道達爾公司與比利時菲納石油公司(FINA)合並,及2000年3月道達爾菲納石油公司對法國埃爾夫公司(ELF)購並這兩次交易後的產物。
『貳』 關於安耐馳潤滑油的幾點疑問!
明顯的假油,國內作坊套用一個看起來高大上的名字。這樣的公司在國內很多,至於你說的安耐馳我表示不清楚
『叄』 沈陽澤牌潤滑油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沈陽澤牌潤滑油有限公司是一家研發、生產、銷售潤滑油脂、防凍液和醇基燃料的科技創新型企業!位於沈陽市渾南區沈撫新城!澤牌公司的主要產品有:工業潤滑油、車用潤滑油、防凍液、醇基燃料液等100餘種產品!公司先後榮獲中國馳名品牌、遼寧省著名商標、沈陽市文明誠信私營企業、遼寧省專精特新產品獎、遼寧市場AAA信譽單位、遼寧省知名企業、遼寧優質誠信品牌、沈陽市著名商標、沈陽市3·15消費者滿意單位、沈陽市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等權威認證。並且率先通過ISO9001:2008國際質量體系認證和SOT品質驗證。
法定代表人:李繼澤
成立時間:2001-08-15
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1011200000779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沈陽市東陵區深井子鎮民家村746號
『肆』 世界頂級潤滑油有哪幾個品牌
全球十大潤滑油企業最新排名榜 (根據產品質量和初裝裝機比例)
1 .FUCHS 德國福斯
2. EXXONMOBIL 埃克森美孚
3 .SHELL 殼牌
4 .BP嘉實多
5. CHEVRON 雪佛龍
6 .TOTAL 法國道達爾
7. LUKOIL 盧克石油
8.Sinopec(中國石化)---長城系列機油
CNPC(中國石油)---昆侖系列機油
9.NIPPON OIL 日本石油
10 .VALVOLINE 勝牌
『伍』 王中華的簡歷
王中華,東莞馳威潤滑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出生於廣東省梅州市的一個鄉鎮,父母親都是地地道道的農民,那時很多人都是靠著技術生存和生活,在這改革開放幾年的時間內,父母勤勤懇懇,辛苦勞作,生活得到一定的改善。正所謂「人窮志不窮」,想要改變生活,就要有更好的選擇,家庭開始做起了小生意,我在小時候並沒有因為貧困而感覺到失落,從小就幫助父母幹活,從小就體驗到了,生活來之不易!
2005年因追求夢想來到了東莞。偶然的機會進入工業潤滑油行業,近10年來,一直活躍在工廠一線,對目前工廠用油狀況及常見問題,有一定的掌握。熟悉金屬加工液的切削,攻牙,防銹,研磨等加工工藝,能熟悉給出對應的用油解決方案,在長期的堅持學習和實戰中總結經驗,很多的客戶也慢慢成為了朋友。
『陸』 在中國的德國潤滑油品牌有哪些
德國機油依靠品質過關而出名,有力魔、拉鋒、樂普林以及諾維等品牌。
力魔機油是世界上第1個將固體抗膜產品二硫化鉬研磨成小於0.3μm,並成功懸浮在液體中的汽油公司,實現了世界上第1個液體二硫化鉬抗磨產品。德國力魔機油公司成立於1960年,力魔的潤滑油和粘膜添加劑是公司的核心產品,在2008年公司的潤滑油佔有德國潤滑油市場30%的市場佔有率,添加劑年銷量達到700萬平銷量位居德國第一,是高端汽車保養添加劑的指定品牌。在2013年,南京一家貿易集團有限公司正式成為德國力魔機油汽車美容全系列產品的中國區總代理,力魔生產的產品達到國際環保指標最嚴格的德國環保標准。
『柒』 中國潤滑油十大品牌是哪十大
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不是韓泰潤滑油合法的商標持有人,韓泰潤滑油的商標持有人是康訓華,系山東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者因韓泰潤滑油的商標使用權已經過福建中級人民法院、福建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被告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因商標侵權行為,向原告康訓華賠禮道歉,並賠償2萬元人民幣,同時停止使用韓泰潤滑油商標。韓泰潤滑油中國唯一授權的公司為:山東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為天眼查中,二審的判決文書。
康訓華與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7-01-07 中國裁判文書網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閩民終82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滄湖東一里508號1902室。
法定代表人蘇萬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康訓華,男,漢族,****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
上訴人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稱韓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康訓華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廈民初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韓泰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林龍美,康訓華的委託代理人李小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康訓華原審的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350022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停止生產、銷售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相關產品,並銷毀庫存產品;停止使用「韓泰」作為被告的企業名稱;停止使用「韓泰」作為注冊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電子商務交易(原告庭審中放棄此項請求);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費用共計10萬元;
原審法院查明:
劉衍華於2004年12月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第3500224號「韓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類潤滑油;潤滑脂;發動機油;齒輪油;汽油;柴油等,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12月07日至2014年12月06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該商標於2014年10月27日轉讓給原告康訓華,並經核准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06日。
申請人田野於2012年10月22日以商標權人劉衍華連續三年沒有使用涉案第3500224號「韓泰」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於2014年1月6日出具撤201207040號《決定書》,認為田野申請撤銷第3500224號「韓泰」商標的理由不能成立,決定駁回田野的撤銷申請,第3500224號「韓泰」商標繼續有效。
2014年4月10日,濟南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康訓華。被告成立於2006年3月23日,主要經營潤滑油的生產與銷售。
2015年4月24日,山東省威海市世紀公證處出具的(2015)威世紀證民字第285號《公證書》證實,被告在阿里巴巴網站上宣傳介紹公司車用油、專用油產品時,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且該字位於「HANKOOK」下方,被告在庭審中亦確認該事實。
原審法院認為:
原告經受讓取得第3500224號「韓泰」注冊商標,上述商標至今有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其車用油、專用油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且該產品與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類別,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原被告的產品產生混淆,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第3500224號「韓泰」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被告辯稱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系對被告企業名稱的正當使用。因原告已明確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根據被告庭審所陳述,被告在設立之初就已知道「韓泰」商標已注冊,因此,在實際經營中應規范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避免造成市場混淆。本案中,被告在其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容易造成市場混淆,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系商標侵權行為,故被告辯稱系對被告企業名稱的正當使用,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鑒於原告2014年10月27日才受讓取得涉案注冊商標,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所受損失或被告獲利數額,綜合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取得注冊商標的時間、被告經營規模、侵權主觀態度等情節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康訓華第3500224號「韓泰」注冊商標標專用權的產品並銷毀侵權產品,即停止在產品及宣傳上單獨或突出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二、被告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康訓華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人民幣20000元;三、駁回原告康訓華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由原告康訓華負擔690元,被告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負擔1610元。
原審法院宣判後,韓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韓泰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求或發回重審;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其主要理由是: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構成侵害第3500224號「韓泰」商標權,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缺乏證據。事實上,上訴人將其企業名稱簡化為「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及「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在包裝上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使用,且未將「韓泰」兩個字獨立突出使用,屬於對企業名稱的適當簡化,並不構成突出使用,也不會使公眾將上訴人產品的來源與被上訴人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不構成侵犯被上訴人的商標權,不承擔任何民事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上訴人於2014年10月27日才通過轉讓方式取得案涉商標,而上訴人企業名稱早在2006年就開始使用了,在長期商業實踐中逐漸發展僅保留字型大小使用企業簡化名稱「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字樣,以及後來使用簡化名稱「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是正當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關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可見,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需要考慮是否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適用要件。在本案中,上訴人將其企業名稱簡化為「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及「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在包裝上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使用,並非將「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及「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分成「韓泰」和「石油」、「韓泰」和「潤滑油」、「韓泰」和「公司榮譽出品」使用,且字體一致,字形一致,顯然無利用被上訴人商譽的主觀故意。上訴人在包裝上突出使用是自己「E圖」和「HANKOOK」商標,在一條實線下小字斜體使用企業簡化名稱「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及「韓泰公司榮譽出品」,明顯與被上訴人注冊商標「韓泰」字體不同,且未將」韓泰」二個字獨立突出使用,屬於對企業名稱的適當簡化,消費者購買時最先看到是顯眼位置的是上訴人享有「E圖」和「HANKOOK」商標,該「HANKOOK」的中文翻譯也有「韓泰」意思,並不會造成消費者購買時的混淆和誤認,不符合「容易導致混淆」這一要件。
被上訴人一審中提交的證據「第285號公證書、工作記錄及放大照片「載明,操作程序是點擊「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進行搜索,每個頁面均顯示有「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標注,且圖片上均有上訴人自己「E圖」和「HANKOOK」商標和企業名稱,並不會使公眾在「阿里巴巴」網站上購買時將產品的來源與被上訴人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故此,被上訴人所提交的上述證據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簡化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已經造成混淆或是存在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根本不符合商標侵權要件。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人民幣20000元,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缺乏證據。被上訴人於2014年10月27日才從案外人劉衍華受讓取得第3500224號「韓泰」商標,至2015年5月起訴上訴人時僅間隔六個多月,一直未實際使用案涉商標,該商標不具有商業信譽,根本不存在經濟損失。上訴人雖然在一審中提交「《委託代理合同》及收據」,但沒有提交正式發票也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實際支出代理費20000元。況且,被上訴人至今也未能提交任何合法有效證據證明其有權對於2014年10月27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有權主張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後果。事實上,上訴人並未侵犯被上訴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康訓華答辯稱:
答辯人持有的涉案商標早於2004年即獲得國家商標局的注冊,上訴人成立於2006年。原審中,上訴人明確承認在企業成立之初即知道涉案商標已經注冊。在此情況下,上訴人仍然將「韓泰」企業企業名稱並且在其生產的商品上均標注「韓泰」字樣,說明其主觀存在惡意。將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導,也屬於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在原審庭審中,上訴人確認其年銷售額100萬左右,年利潤10萬左右,從答辯人取得商標權的2014年起算,上訴人的銷售額也有200萬之多,利潤也有20萬。原審酌情判決賠償答辯人2萬元的經濟損失已屬偏低。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
本院認為:
被上訴人康訓華系涉案第3500224號「韓泰」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上訴人在其生產的車用油、專用油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雖然上訴人也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成立的合法企業,依法享有企業名稱權。但上訴人的企業名稱全稱為「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其企業字型大小雖然為「韓泰」,但並不具備《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可以簡化使用的條件,故其在產品外包裝上的上述使用行為並不屬於對企業名稱的規范使用,也不屬於合理的簡化使用,而是屬於對「韓泰」文字標識的不當的突出使用。由於上訴人在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上的使用字樣中的「韓泰」文字標識與被上訴人擁有的涉案「韓泰」商標構成近似,且該標識使用的產品與被上訴人擁有的「韓泰」商標所核定使用商品的類別亦基本相同,客觀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按照上述規定,上訴人對「韓泰」標識的使用行為已經構成對被上訴人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對被上訴人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責任。由於被上訴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及上訴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亦無商標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原審綜合被上訴人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取得注冊商標的時間、上訴人經營規模、侵權主觀態度以及被上訴人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情節,在法定賠償額以下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人民幣2萬元並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上訴理由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足,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上訴人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一龍
代理審判員蔡偉
代理審判員馬玉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美婷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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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石家莊中化威道馳潤滑油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石家莊中化威道馳潤滑油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11月25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潤滑油、防凍液、制動液、化工產品及原料(不含:危險化學品及其它前置性行政許可項目)的銷售等。
法定代表人:曹學勤
成立時間:2008-11-25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3010000022038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石家莊裕華區南環汽配基地C區14號商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