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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浙江工業大學轉專業
浙江工業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校內轉專業實施細則(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發展和學生需要,營造以人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環境,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人才培養的社會適應度,根據《浙江工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特製訂普通本科學生校內轉專業實施細則。
第二條 轉專業工作遵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進行,所有相關的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都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與程序。
二、工作組織
第三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學校分管學生工作和教學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為教務處、學生處、紀檢監察辦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具體職責為:審定轉專業工作總體方案,指導全校轉專業工作,審核各學院上報專業(類)准入條件與錄取辦法,審定各專業(類)可接受轉入學生計劃數,處理轉專業工作中的投訴與異議等。教務處具體負責轉專業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學院成立院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任副組長,成員為系(專業)負責人、輔導員和教師代表等,下設轉專業工作小組。具體職責為:制定學院轉專業工作方案,制定專業(類)准入條件與錄取辦法,確定專業(類)可接受轉入學生計劃數,組織專業咨詢工作,組織對申請轉入學生的考核,轉入學生的已修學分認定與教學實施等工作。
三、轉專業類型與限制
第五條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轉專業分為普通生轉專業和特長生轉專業兩種類型:
普通生轉專業:學生(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除外)在第二、三、四學期,可在全校范圍內申請轉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若第一學年平均學分績點列專業前2%且無不及格課程,在第二學年初可在全校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特長生轉專業:學生在某一專業上有明顯專長,並已取得相應成果,且課程平均績點在2.0(含)以上,可在第二、三、四學期申請轉專業,申請專業應為其特長專業。某一專業上的明顯專長是指學生作為前2位作者出版的專著、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在省級及以上重大專業競賽中獲得二等以上獎項、或以第一發明人取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等。
第六條 按照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的藝術類專業考生,入學後不得轉入非藝術類專業學習(播音主持與藝術專業與其他藝術類專業不得互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由專科升入本科的學生;
2.部、省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在招生時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
3.本科三年級及三年級以上(學校教學改革需要除外)的學生;
4.應予退學的學生;
5.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6.從外校轉入的學生;
7.已轉過一次專業的學生。
四、普通生轉專業工作程序
第八條 學院於每年5月初向教務處上報各專業(類)普通生轉專業准入條件與錄取辦法,經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統一公布。
第九條 每學期第10周,學院根據專業師資隊伍與教學條件情況上報各專業(類)可接受轉入學生計劃數,各專業(類)可接受轉入學生計劃數原則為當年專業(類)招生計劃的5%~30%,由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統一公布。
第十條 每學期第12周,學生向所在學院提交《浙江工業大學普通本科生校內專業調整申請表》,經學生所在學院按轉入專業的准入條件進行資格初審,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送至教務處(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申請轉專業時間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 每學期第13~14周,轉入專業(類)所在學院按准入條件與錄取辦法進行考核,按可接受名額擇優錄取,確定擬錄取學生名單報教務處。
第十二條 轉專業擬錄取名單由教務處統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名單上報學校審批後發文。同意轉專業的學生於下學期起轉入新專業(類)學習。
五
特長生轉專業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特長生轉專業流程如下:
1.學生於每學期第12周向所在學院提交《浙江工業大學特長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並附上相應特長證明材料,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
2.轉入專業所在學院負責對特長學生材料進行鑒定、組織考核(包括筆試、面試等),並提出初審意見。
3.學校成立由教務處、學生處、轉入學院教學院長、轉入專業相關專家組成的特長生轉專業工作小組,對初審合格學生作進一步考核(包括筆試、面試等)。
4.特長生轉專業工作小組考核通過的擬錄取名單由教務處統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名單上報學校審批後發文。同意轉專業的學生於下學期起轉入新專業學習。
六、學籍管理
第十四條 轉專業學生在轉入專業學習的前2周,如不適應可申請回原專業學習,2周後原則上不允許再更換專業。
第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完成後,若遇轉入轉出專業收費不一致,則按《浙江工業大學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收費。
第十六條 接受轉入學院做好轉入學生的已修學分認定、轉換及課程修讀的指導工作。學生轉專業時已取得的學分按以下規定處理:
1、與轉入專業要求相同或要求更高的課程,予以承認其學分;
2、其他課程記入通識選修課學分。
第十七條 轉專業學生應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達到轉入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七、附則
第十八條 退伍復學學生轉專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來華學歷留學生的轉專業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15級起實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