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1、強化業務培訓,用知識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2、注重人才庫建設,優回化人員結構來提答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3、組織開展音像教學,通過模擬案例調處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4、參與民事審判旁聽,從觀摩中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5、深入基層一線調研,用實踐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❷ 農村人民調解員應該享受怎樣待遇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
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
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一、固定補貼列入同級財政,與主要村幹部補貼掛鉤。
二、建立「以獎代補」機制,充分調動工作積極性。對調解成功並達標的糾紛案件,分別給予50、100、200元不等獎勵。
三、強化督導檢查,確保調解人員各項待遇落到實處。
(2)鄉鎮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糾紛。
一是糾紛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糾紛後主動調解;三是上級部門交辦調解。
受理糾紛後,如發現糾紛不屬於人民調解范圍,或者當事人表示異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有關部門解決。
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當在採取必要的疏導措施後,及時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調解前的准備工作。
一是受理糾紛後,要向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群眾、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掌握糾紛情況、弄清糾紛性質,擬定調解方案。
二是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進行說服教育和勸導,使得當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況下接受調解。如果當事人能互諒互讓,調解人員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應當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性解決方案,使他們經過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四、做好回訪工作。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先進行勸解。
拒不履行的,如未經司法確認,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經過司法確認的,告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合法權益。
五、做好調解卷宗等檔案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❸ 如何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總結
轉一篇工作總結供參考
二O一O年,xx鄉調委會在縣局黨組和xx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為維護xx鄉的全面穩定,發揮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鄉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371起,涉及人數420餘人,調處371起,調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參與指導調處復雜疑難糾紛66起,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99%,履行率100%,為當事人挽回各類經濟損失300餘萬元,未發生一起因調處不及時導致的民轉刑和上訪事件,確保了轄區內的社會穩定。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村(社區)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村調委會、鄉四級預警網路。鄉人民調解中心指導村(社區)調處中心、村(社區)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並將排查結果報區調處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並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並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人民調解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准,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於本轄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鄉。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後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社區)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社區)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二、統一標准,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准。鄉人民調解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了大調解工作業務台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准。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製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並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范,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范。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准。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並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3月22日至23日舉辦了全鄉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1名;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准落實獎懲。四是統一調解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准。協調中心必須要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必須要在20平方米以上,並有明顯標志;全鄉統一了上牆公示欄。從而使鄉、村(社區)兩級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開展了調解員業務培訓和送法上門活動。
20XX年6月30日,是全鄉召開黨員幹部述職述廉報告會的日子,各村黨支部書記都有參加。藉此機會,司法所所長譚支坤對參會的村支書記兼各村調委會主任在會後進行了一次簡短的業務培訓,對人民調解的相關推介技巧以及文書的製作進行了講解,調解員認真聽完課後都表示受益匪淺,期望上級多提供業務指導書籍和培訓機會。20XX年12月10日,xx司法所工作人員廖兆鋒會同鄉綜治辦、信訪辦來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戶長家宣傳《條例》,並圍繞該村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將人民調解知識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進行了宣傳。隨後又到三道岩、三岔溝、陽坡村委會具體檢查指導了各村人民調解工作台帳建設、檔案和人民調解協議書製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幹警譚支坤又專程來到建始孫家灣煤礦宣傳《工傷保險條例》,在現場走訪中發現該煤礦一起煤礦工傷事故賠償糾紛一直沒有解決,民工晏正成很著急,司法所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後,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主持了調解,通過現場及時有效的調解,礦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民工晏正成32000元人民幣,雙方終於握手言和。
四、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性和主力軍作用。
通過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並爭取積極措施,集中開展調處工作,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我們加強調解網路建設,著力培訓人民調解員;切實抓好月排查制度,採取「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方法;『總結工作經驗、探求工作方法,在全鄉大力推行「流動庭式調解」;新建警司聯合庭、「訴前調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狀態就能得到及時解決,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全鄉和諧穩定。
❹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征地拆遷補償、勞資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❺ 人民調解工作運行存在什麼問題
人民調解的組織和制度雖初步建立,各級也制定了完整的工作措施,但由於人員、體制、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因素,目前有些地方人民調解工作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各項機制還不夠完善,其表現和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人民調解主體素質參差不齊。 由於大部分人民調解員身處農村,人員文化素質較低,可能會出現和稀泥式調解。如調解不成,在進行解釋工作時,也有可能誤導當事人,不利於矛盾糾紛化解,導致矛盾糾紛不能在鄉鎮一級妥善解決,一推了之,把矛盾上交。有的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缺乏人民調解工作經驗,導致調解成功率不高。(二)人民調解工作法律依據不足 截止目前,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依據只有20年前國務院制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法律依據不足,且不具備強制力,需要得到基層領導的支持和幫助,而個別地方領導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人民調解工作是軟任務,不是硬指標,人民調解好與不好也造不成大的社會影響,重打輕防,重硬輕軟。(三)創新意識不強 沒有樹立構建大調解格局的思想觀念。一些基層政法單位在調處社會矛盾糾紛時各自為戰,在調處各類矛盾糾紛中作用發揮的不夠,沒有形成互動聯動機制。有的鄉鎮領導存在偏念,認為調解是司法所的事,司法所已經收編、理順,和地方是兩層皮兩家人,所以對人民調解工作,位置擺放不正,重視程度不高,支持力度不大。(四)缺少工作經費 盡管財政部、司法部[財行(2007)179號]文件對人民調解工作三項經費提出了明確要求,但是由於地方財力制約,很難落實。
❻ 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的亮點是什麼,如何去做
分為軟體個硬體來兩個方面。一、硬自件:做到「六統一」,環境整潔,形象良好。套用吳部長的要求「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二、軟體資料、台賬運行規范,整潔。在此基礎上再創亮點:1、普法宣傳有新意,做到「有圖有真相」2、人民調解有創新。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做到「三靠前」,調解網路健全,在調解上放下位子,撲下身子,實實在在為民排憂解難。3、宣傳報道有力度。加強文字功底,提高理論水平,總結經驗,推廣典型。另外,在兩勞安置、社區矯正等方面都可有發揮餘地。總之,在總體工作較好的基礎上,有一亮點即可。
❼ 調解技巧經驗與方法
一、了解爭議存在的背景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個簡單的諺語告訴我們,當事人雙方總是各執一詞,彼此對立的。他們的爭議往往不是單純的無理取鬧,或許是個人背景,或許是鄉情民俗等等,這些都使得矛盾本身是有語境的。所以,作為調解員,只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分析他們的想法,才能從根本上理解他們,找到問題的關鍵,從而解決矛盾,達到調解的目的。
二、理解力
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將心比心來思考問題,更好地理解當事人的苦悶,才能從根本上消除當事人的矛盾。
三、聆聽的能力
聆聽是調解員必備的一個能力。調解員對案件的了解基本都是來源於當事人的訴說。但是當事人在陳述時僅僅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的。在很多情況下,他們會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這時,調解員必須要在聽的同時去偽存真,剖析當事人的表述,從而找到事實真實情況。同時,由於當事人的知識水平和表達能力的限制,特別是有的受害人,他們自己本身情緒很激動,有時候會語無倫次,或者喋喋不休。在這樣的情況下,調解員更是要把握重點,聽出要點。調解員在調解時要耐心傾聽當事人的傾訴,這樣才能得到當事人的信賴。讓當事人將心中的苦悶全部講述出來不僅可以讓調解員更好地了解案情,而且能緩解當事人心中的郁悶,更有利以後調解工作的展開。
❽ 試探如何搞好鄉鎮大調解機制工作
因此,如何來建立和完善大調解機制,認真抓好大調解工作,使之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轄區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已經成為各級黨委政府十分關注的課題。實現各類調解組織各司其職,優勢互補,無縫對接,整體聯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是做好調解工作的最有效途徑。筆者結合在秭歸縣兩河口鎮的實際,從自身從事幾年調解工作的切身體會,就如何來進一步做好大調解工作,結合「學習實踐」活動,現就如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談幾點看法:
一、正確認識「大調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增長迅速,情況日趨復雜,企業改制、交通事故、勞動關系、征地拆遷和物業管理等各類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多數糾紛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呈現化解周期長,處理難度大,易激化的特點,這些矛盾糾紛的處理僅靠單個部門或組織的力量已經難以應對。因此,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探索與當前發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機制,對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節約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時,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鞏固黨的執政根基的重大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任務,是推動科學發展,服務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實踐表明,大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治本之策,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長遠之計。我們應從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重要意義,把開展大調解工作的過程作為體察民情,維護民利,促進民和的有效途徑。努力營造全社會都來理解、關心、支持大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斷完善和創新「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鄉鎮大調解機制的成功與不足
回顧從事幾年來的大調解工作情況,總結其成功的方面歸納起來有三個共同點:一是大調解機制能有效預防和化解大量的矛盾糾紛,對轄區和諧穩定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二是用大調解方式來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既減少了領導精力的分散,又避免了干群關系不應有的損害。三是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調處中心協調,整合了管理的資源,強化了部門的職能,拓寬了專業人員展示能力的平台,亦被轄區百姓所認識和接受。
從推進社會管理、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角度來分析,筆者認為,現階段鄉鎮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存在著三個方面的不足。第一,大調解機制還不夠完善。第二,各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配合不夠緊密。第三,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參差不齊。
三、鄉鎮大調解機制的完善與對策
(一)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圍繞「保穩定、強服務、促發展」這條主線,從平安建設、法治建設的需要出發,要深入推進鄉鎮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應當實行組織化、規范化、常效化,下一步重點在三個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加強大調解機制的組織建設。筆者認為,鄉鎮社會矛盾糾紛綜治調處中心應當作為一個常設機構,在行政上、法律上賦予一定的許可權,使之發揮調解主體的作用。那種鬆散型的、臨時式的,只調控不行動,是難以擔當維穩重任的。
其次,要提高調解工作人員的能力素質。「綜治維穩調處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是社會管理工作的精英人物,除了要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文化知識外,還必須擁有相當的專業知識、政策水平、社會資歷,以及必要的群眾基礎和溝通技巧。這就需要組織上的精選與培養,業務部門的指導與培訓;工作人員要持證上崗,隊伍相對穩定,年齡結構要成梯隊式,還要兼顧到性別搭配等。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的體系。
「大調解」工作,應成為各級黨政的「一把手」工程,納入黨政目標管理,記入領導幹部政績檔案,為「大調解」提供「大馬力」。進一步理順黨政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司法行政為主,公、檢、法、信訪配合,社會各方參與的大調解管理體制。
1、建立健全各級調解組織。要按照「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哪裡就有調解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在鄉鎮層面,要依託司法所建立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立健全鄉鎮調委會,在鄉鎮綜治辦的框架下隸屬鄉鎮司法所領導。大力加強司法所建設,把司法所作為指導和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陣地,作為促進「大調解」工作順利運作的有效載體。同時司法所要加強與鄉鎮綜治辦、派出所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實現對矛盾糾紛的聯防、聯動、聯調。在村居(社區)層面,要健全村居調委會,配齊配強村級人民調解員,在吸收有文化、素質高、有調解經驗的年輕人的同時,特別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眾威信的人員參加,調優民調組織結構。
2、聯調聯動,搞好調解組織的有效對接。在調解工作中,我們深深感觸到,許多民間糾紛涉及到多個部門,單靠人民調解一種方式,一種解決機制難以得到圓滿解決。因此,大力推廣「聯調聯動,多調對接」,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合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堅持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銜接配合,逐步建立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聯調聯動機制。二是堅持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配合,積極探索運用和解等方式解決問題的機制。通過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配合,進一步落實「調解優先原則」,逐步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調處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接邊地區聯調組織,積極開展聯誼、聯調、聯動活動。
近年來,各種跨界糾紛逐步增多,這些糾紛單靠一個村一個鄉鎮或一個縣調很難調解。為有效地預防化解由此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應採取感情上聯誼、機制上聯防、力量上聯動、處理上聯調的工作機制。大力加強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建設,建立聯防聯調組織。
(三)積極探索,進一步完善大調解的運行機制。
1、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鄉鎮司法所以及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應堅持15天排查一次,村級調委會堅持每周排查一次,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敏感時期,應組織集中排查,切實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變被動調處為主動化解。
2、堅持矛盾糾紛的聯動調處機制,強化整體合力。做到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力求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著力提高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能力。應定期召開各級調處中心的聯席會議,明確各單位的職責任務,切實發揮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保證聯席會議各項工作的落實;針對重大的社會矛盾糾紛,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實。要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整合調解資源,規范調解程序。
3、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和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機制。多年來,鄉鎮、村居(社區)調委會和人民調解員,立足基層,默默奉獻,將大量的民間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和始發階段,為維護基層社會的穩定做好了積極貢獻。但由於人民調解經費和補貼不能得到及時保障,影響了調委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制約了調解工作深入有效開展。為保障人民調解制度的運轉,各地應將調解經費作為專項資金列入年度預算。人民調解員的補貼可採取「以獎代補」和「以案定補」的形式發放。同時,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現有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
4、健全責任考核機制,落實大調解工作的考核獎勵制度。要使「綜治維穩調處中心」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減壓閥」「穩控器」,必須建立並完善幾項制度,實行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和分級負責制,貫徹落實首問負責制、領導接待包案制度和督辦回訪制度,切實保障調處中心的分流指派、調度、督辦及責任追究權落到實處,逐步提高調處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數部門敷衍了事、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層層建立工作考核獎懲制度。把各級調處中心調處工作作為領導班子年終、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定期組織檢查考核,對調處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責任追究,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調處中心和調委會也要加強對專兼職調解人員的考評,建立良好的獎懲機制。同時,要弘揚奉獻社會、為民服務的精神,積極開展「爭當人民調解能手」活動,在調解員隊伍中形成學有典型、比有目標、趕有方向的良好風尚,努力營造有利於大調解工作長效、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三、正確認識「大調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增長迅速,情況日趨復雜,企業改制、交通事故、勞動關系、征地拆遷和物業管理等各類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多數糾紛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呈現化解周期長,處理難度大,易激化的特點,這些矛盾糾紛的處理僅靠單個部門或組織的力量已經難以應對。因此,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探索與當前發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機制,對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節約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時,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鞏固黨的執政根基的重大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任務,是推動科學發展,服務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實踐表明,大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治本之策,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長遠之計。我們應從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重要意義,把開展大調解工作的過程作為體察民情,維護民利,促進民和的有效途徑。努力營造全社會都來理解、關心、支持大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斷完善和創新「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作者:秭歸縣司法局兩河口司法所 宋立平
❾ 如何有效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獨特優勢
(一)、深化輿論宣傳,提高調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會公信力。
人民調解是減輕司法裁判壓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要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就必須發動群眾普遍參與,提高人民群眾對調解的認識、支持、幫助的自覺性。必須進一步強化輿論宣傳,營造濃厚氛圍,採取發放公開信、懸掛橫幅、廣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大力宣傳《xx省人民調解工作條例》和新時期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調解獲得依賴並深入人心,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優先選擇,同時加強對人民調解的目的意義、人民調解員的典型事跡以及調解案例的宣傳,不斷增進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了解,逐步形成「群眾有矛盾、有糾紛不找鎮政府,先找調委會的局面。
(二)納入綜合治理「一票否決」,首先從人民調解工作問責
各級領導要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新時期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議事日程,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規劃,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納入對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標,做到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落實到位、經費預算到位。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票否決」首先從人民調解工作問責,以督促各級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和指導,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財力是給予支持,對工作突出的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和宣傳。
(三)優化調解員隊伍,不斷提高整體素質。
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素質是關系人民調解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我認為應抓好以下兩點:一是選聘一些文化素質高、懂政策、懂法律、責任心強、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改善隊伍的素質結構,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調解工作制度、熟練掌握調解民間糾紛和社會矛盾糾紛相關的法律政策、能正確運用人民調解程序與方法、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調解隊伍中;二是強化知識培訓。加大人民調解隊伍的文化專業知識和調解業務的培訓力度,xx縣、鄉分級培訓制度,xx縣每年要輪訓一次人民調解員,鄉鎮要每月召開一次村(居)調委會主任例會,每年培訓人民調解員在兩期以上。提高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按照「三懂三會」的標准:即懂政治,會做群眾工作;懂政策,會用政策規定處理民間糾紛;懂法律,會用法律、法規化解矛盾糾紛和處理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採取培訓班、以會代訓、旁聽法庭審理等方式,加大對調解人員的培訓力度,以提高調解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四)、規范調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
依法調解是調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對人民調解產生公信力,必須實現調解糾紛程序的規范化。一是規范制度。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學習、定期排查、重大糾紛討論、回訪等工作制度。二是規范調解。嚴格按照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受理糾紛時,要做好糾紛登記。進行調查時一定要公正,取證一定要合法、客觀、真實,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糾紛情況,判明糾紛性質和是非曲直。調解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兼顧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對比較復雜的、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糾紛要邀請相關人員和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共同參與調解。調解委員會對調解的案件應當進行回訪,以監督當事人的履行。三是規范調解文書。調解文書是依法、公平、公正調解的證據,合法的調解協議書是得到司法保護的基礎。在具體製作上要把握好針對性、邏輯性、嚴密性,遵行評判說理原則,達到有理有據,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聯合調解」,完善民調組織體系。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各部門需要加強協調合作,齊抓共管。積極改革調解組織機構,形成橫向網路和縱向網路,構築橫向拓展,縱向延伸,縱橫交錯、互為一體的大調解格局。借鑒和推廣楓橋及穎上等外地經驗,真正把人民調解工作應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實行鄉鎮綜治辦、司法所合屬辦公。一方面,鄉鎮要建立矛盾糾紛聯合調處中心,由綜站治、信訪、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財政等部門組成。並成立專門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實施。實行黨政班子成員包片、駐村幹部包村、村兩委成員包組的工作機制,形成各單位密切配合、互相聯動的調解工作新格局。另一方面,針對民間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穩妥地在流動人口聚集的社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努力探索在企事業單位依託工會組建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行業性、區域性的結合部組建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那些跨單位、跨地域的民間糾紛和重大疑難糾紛,xx縣形成一個以村(居)、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幹,xx縣的人民調解組織運行網路。再者,由鎮聯調中心、各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小組、調解員組成四級縱向調解網路,構建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依託基層、多方參與的「大調解」組織體系。真正做到「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人民調解組織;哪裡有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做到哪裡」。
(六)、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職能作用。xx縣委、縣政府每年召開一次人民調解工作總結表彰會、集中培訓一次調委會主任;xx縣人大每年視察一次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xx縣人大常委會作一次人民調解工作報告;縣政協每年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一次調研。全面實施人民調解工作領導重視、齊抓共管的「五個一」工程。鄉鎮黨委、人大、政府要從「保一方平安,促經濟發展」的高度,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並採取切實措施,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民調組織的主管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對民調工作的管理,強化責任,嚴格考核。同時,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他們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指導他們積極探索做好新形勢下民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工作中還注重善於總結和發現基層民調組織中的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利用各種形式進行宣傳和推廣,以點帶面,xx縣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
(七)、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和報酬。嚴格按照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文件精神,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落實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培訓、表彰獎勵、辦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補貼的經費到位。建立統一規范的調解工作各項業務規章制度,抓好人民調解的硬體建設,力爭使各個調委會都有獨立的工作場所、配備齊全的辦公桌椅和業務工具書,設立獨立規范的調解室,能正常開展業務。盡快實現調委會標牌、標識、印章、程序、制度、文書「六統一」。設立人民調解專項獎勵基金,極大限度地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獨特作用,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健康發展,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