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日本要按期完成銷毀日遺化武是什麼情況
據了解,實現無抄化武世界目標依然任重道遠,禁化武組織未來應探討平衡推動化武裁軍、防擴散、國際合作、防護與援助四個問題。
禁化武組織應特別關注日本遺棄化武的核查銷毀工作,日遺化武一天不除,無化武世界目標就不會真正實現。他表示,日本侵華戰爭結束已70餘年,但日本在華遺棄的大量化武仍在危害著中國人民的生命與環境安全。日方未能在公約規定期限內完成銷毀,責任完全在日方。
真是迫在眉睫啊。
Ⅱ 禁化武能夠獲確認責任方職權的原因是什麼
當地時間2018年6月26日,荷蘭海牙,《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締約國大會特別會議在海牙舉行。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締約國特別會議27日在荷蘭海牙召開,英國提議賦予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確認敘利亞化武使用責任方的職權,該提案最終獲得通過。
該提案由英國外交大臣鮑里斯約翰遜(Boris Johnson)提出。據報道,包括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在內的82個締約國投了贊成票,俄羅斯、印度、南非、敘利亞、伊朗、中國等24國投票反對。
據報道,中國常駐禁化武組織代表吳懇大使在當天表決前發言,重申中國主張對敘疑似化武事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得出經得起歷史和事實檢驗的可靠結論,呼籲各方通過磋商合作彌合分歧,相向而行。
今年4月,西方多國指責敘利亞政府在敘東古塔杜馬鎮實施化武攻擊。美英法三國4月14日凌晨對它們認為用於生產化學武器的敘政府目標發起導彈打擊。敘政府多次聲明,所有化學武器都已在禁化武組織監督下運出該國。此外,17名敘利亞杜馬鎮居民指證敘利亞救援組織「白頭盔」製作傳播的杜馬「化武襲擊」視頻是蓄意造假。
就在禁化武組織新職能得到確認後,今日俄羅斯6月28日的一篇報道指出,6輛有「白頭盔」組織標志的汽車在上周末來到敘利亞的伊德利卜,他們攜帶著救援設備和攝像機,企圖再次造假。
根據禁化武組織官方網站6月27日消息,該組織將盡快確認敘利亞化武危機的化武使用責任方,並對此前尚未報告的化武案件進行調查,明確使用責任方。BBC的分析文章指出,這一舉措無疑會加深俄羅斯與西方國家的裂痕。
Ⅲ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是個什麼樣的組織
你好
《禁止化武器公約》(稱公約)於19931月13放供簽署19974月29效目前183締約《公約》第全面禁止、徹底銷毀整類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嚴格核查機制際軍控條約維護際平與安全具重要意義
貫主張全面禁止徹底銷毀包括化武器內切規模殺傷性武器支持《公約》宗旨與目標積極參加《公約》談判並於19974月25加入《公約》《公約》原始締約積極支持禁止化武器組織工作認真履行《公約》義務
1、履約機構
政府於19973月立家履行《禁止化武器公約》工作領導組並設立家履行《禁止化武器公約》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即家履約機構)負責全履約事務建立省市級履約機構形覆蓋全、管理效履約體系
2、履約立
政府先頒布實施《華民共監制化品管理條例》(1995)、《各類監控化品名錄》(1996)、《〈華民共監控化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7)及《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品新增品種清單》(1998)確立履行《公約》律保障體系並形整套附表化品產、經營、使用、儲存及進口等效管理體系政府頒布實施《關化品及相關設備技術口管制辦》(含口管制清單2002)進步改進完善關化品及雙用途化設備技術口管制
3、宣布、視察及與禁止化武器組織合作
根據《公約》規定按提交各類宣布順利接待禁化武組織150餘視察(截至20082月)積極參加禁化武組織各項與技秘處聯合華舉辦兩視察員培訓班、兩區履約研討及第二屆亞洲區家履約機構議
4、《公約》港澳台區適用
2004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公約》制定立效並通央政府向禁化武組織提交宣布香港特區履行《公約》工作全面展《公約》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籌備工作序進行前提積極尋求解決《公約》台灣區適用問題
Ⅳ 禁化武調查團再入杜馬干什麼
禁化武組織調查團再次進入杜馬為調查「化武事件」採集樣本。
4月7日,大馬士革東古塔地區杜馬據稱發生「化武襲擊」事件。敘利亞政府堅決否認使用化學武器的指責,稱有關消息「是反政府武裝支持的媒體編造的假新聞」。敘外交部10日說,敘方已正式邀請禁化武組織派調查團進入杜馬展開調查。截至14日,調查團成員全部抵達大馬士革;21日,調查團首次進入杜馬展開調查。
美國總統特朗普在「化武襲擊」事件後多次威脅要對敘政府動武。美國東部時間13日晚,美國聯合英國、法國對敘利亞軍事設施進行「精準打擊」。此次軍事行動的合法性遭到部分國家質疑,國際社會紛紛呼籲公正調查敘「化武襲擊」事件。
來源:新華網
Ⅳ 禁化武調查團做些什麼工作
4月25日消息,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禁化武組織)25日發表聲明說,該組織調查團當天再次進入敘利亞杜馬鎮就據稱發生的「化武襲擊」事件進行調查。
4月7日,大馬士革東古塔地區杜馬據稱發生「化武襲擊」事件。敘利亞政府堅決否認使用化學武器的指責,稱有關消息「是反政府武裝支持的媒體編造的假新聞」。敘外交部10日說,敘方已正式邀請禁化武組織派調查團進入杜馬展開調查。截至14日,調查團成員全部抵達大馬士革;21日,調查團首次進入杜馬展開調查。
美國總統特朗普在「化武襲擊」事件後多次威脅要對敘政府動武。美國東部時間13日晚,美國聯合英國、法國對敘利亞軍事設施進行「精準打擊」。此次軍事行動的合法性遭到部分國家質疑,國際社會紛紛呼籲公正調查敘「化武襲擊」事件。
來源:新華網
Ⅵ 禁化武辦是什麼
禁止化學武器辦公室是中國政府為嚴格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而設內立的,通過禁止容向化學武器組織捐款、援助防護設備、提交國家防護方案等,積極推動化武防護和援助活動。
為嚴格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義務,中國國防部成立了專門的履約機構,配備了專業人員,承擔了防化設施的宣布和核查接待任務,派專家參加了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科學咨詢委員會和多個專家組工作,國防部所屬防化研究院和軍事醫學科學院的兩個化學分析實驗室通過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水平測試,先後成為該組織的指定實驗室。
Ⅶ 禁化武確認責任方是哪一個
俄羅斯方面則指出,英國的提案旨在操弄禁化武組織的職能,唯一有權確認化武使用責任方的國際機構是聯合國安理會。
作為世界上最具權威性的化學武器監督機構,禁止化學物質組織(OPCW)正賦予自己一項新的權力:指出化武攻擊事件的責任方。
6月27日,《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締約國大會特別會議的與會者表決通過了英國關於擴大禁化武組織職權的提案,賦予該組織確認化武襲擊責任方的權力。
該草案獲得82個代表團支持,遭到24個代表團反對。在此之前,禁化武組織只能就一起疑似化武攻擊事件說明是否存在使用化學武器的情況,但不能確認是誰使用了化學武器。
禁化武組織專家證實,這兩人中毒的事件中確實出現了神經毒劑物質,但報告未明確提到「諾維喬克」,且表示不能判斷毒劑的來源。
俄羅斯認為,英國的倡議超出了禁化武組織身為監管機構的許可權,將會為其帶來一場人造的危機。俄羅斯工業與貿易部副部長卡拉馬諾夫指出,英國提案旨在操弄禁化武組織的職能,唯一有權確認化武使用責任方的國際機構是聯合國安理會。
Ⅷ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內容
《公約》包括24個條款和個附件。主要內容是簽約國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劃的詳細信息;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這一機構包括一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一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一個技術秘書處。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其擁有的化學武器。
序言
聲明各締約國決心禁止和消除一切類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它回顧了《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禁止在戰爭中使用化學和生物武器)和《1972年生物武器公約》(取締生物和毒素武器並要求銷毀此種武器),這兩者均為與《公約》有關的多邊文件。序言還承認在有關協定以及國際法的有關原則中已有體現的關於禁止使用除草劑作為戰爭手段的規定,同時表達了各締約國增進各自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願望。
主要內容
第一條(一般義務)禁止發展、生產、獲取、保有、儲存、轉讓和使用化學武器。它要求每一締約國銷毀其管轄和控制下的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以及可能遺留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的所有化學武器。締約國不得為使用化學武器進行任何軍事准備;不得協助或鼓勵他人從事《公約》禁止的任何活動;並且不得使用控暴劑作為戰爭手段。
第二條(定義和標准)將「化學武器」定義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使用的所有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其中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有毒化學品的防護、不涉及將有毒化學品作為戰爭手段的軍事目的、以及執法目的。「化學武器」的定義還包括經過專門設計用於釋放有毒化學品的彈葯和裝置以及任何「專門設計的設備」。
第三條(宣布)規定,每一締約國應至遲於本《公約》對其生效後30天,向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提交有關化學武器以及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詳細宣布,其中應列明其准確地點和數量,並提供有關其銷毀的總體計劃。各締約國還應宣布它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學品。
第四條(化學武器)和第五條(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就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包括對此種銷毀的核查作出了詳細規定。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必須在十年內完成。在特殊情況下,銷毀化學武器的最後期限最多可以延長五年,並且可以將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改裝用於和平目的,但改裝時應確保此種設施不會被重新改裝用於《公約》禁止的目的。除非執行理事會-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執行機構另有規定,每一締約國還應提供對其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進行國際核查所需的費用。
第六條(本公約不加禁止的活動)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詳細規定了由禁止化學武器組織通過例行的宣布和現場視察,對化學工業進行監督的綜合制度。對於在三個清單或稱「附表」中具體列明的化學品,以及從事與此類化學品或《公約》具體規定的其他非附表特定有機化學品有關的活動的設施,均要求進行宣布。對於三個附表上的化學品,視其對《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構成的危險,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視察。對生產非附表特定有機化學品的其他設施進行的核查,將於《公約》生效後的第四年開始,除非締約國大會在其第三屆常會上另有規定,如果化學工業設施處理的化學品的數量超過了《公約》中具體規定的閾值,則對此類設施適用宣布和視察程序。
第七條(國家執行措施)涉及各締約國為確保《公約》在本國的執行而必須採取的措施和立法,同時規定應設·立或指定國家主管部門作為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進行聯絡的中心。
第八條(組織)規定設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並將總部設在海牙。締約國大會為本組織最高決策機構,每年舉行常會,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執行理事會由41個締約國、代表5個區域集團按照輪流原則組成。理事會將管理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活動並向締約國大會負責。技術秘書處由總幹事負責,將進行本組織的實際工作。視察署是技術秘書處的核心部門,將進行《公約》規定的核查活動。
第九條(協商、合作和事實調查)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規定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可以對位於任何締約國領土上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設施或·地點進行臨時通知的質疑性視察,以便澄清和解決與可能的違約有關的任何問題。被視察締約國可以採用「有節制的視察」技術保護與《公約》無關的敏感裝置和信息。本條款還載有關於協商和澄清的規定。
第十條(援助和化學武器防護)規定受到化學武器威脅或攻擊的締約國可以獲得援助,包括獲得感測器、防護服、洗消設備和解毒劑等防護設備,並且可以獲得有關化學防護措施的咨詢意見。締約國有義務通過選擇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提供援助:締約國大會建立的自願援助基金捐款;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締結關於提供援助的協定; 以及宣布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提供何種援助。
第十一條(經濟和技術發展)旨在促進締約國之間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與化學的發展和應用有關的化學品、設備和科學技術資料的盡可能充分的交流。各締約國還承諾審查本國在化學品貿易領域的現行規章,使其符合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第十二條(糾正某一情況和確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規定當某一締約國未能採取補救行動以確保本《公約》得到遵守時,可對其採取若干懲罰措施,包括制裁。如果情況特別嚴重,可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以便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進一步的、甚至可能是強制性的行動。
其餘十二項條款涉及:與其他國際協定的關系、爭端的解決、修正、期限和退出、附件的地位、生效、保留、保存人和有效文本。對《公約》的各項條款不得作出保留。
附件內容
《關於化學品的附件》載有三個化學品附表。對這些化學品將進行不同水平的核查活動。附件還為這些附表規定了准則。
《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包括十一個部分, 內容涉及為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規定的具體核查和其他各項程序、對化學工業的例行視察、質疑性視察以及對指控使用化學武器進行調查的具體措施。《附件》還載有關於與非本《公約》締約國進行附表化學品貿易的具體規定。
《關於保護保密資料的附件》闡述了處理保密信息的一般原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技術秘書處工作人員的錄用和行為、在視察期間保守敏感資料和裝置秘密的措施以及泄密處理程序。
Ⅸ 聯合國《禁止化武公約》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主要內容是簽約國將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將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劃的詳細信息;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其擁有的化學武器。
序言
聲明各締約國決心禁止和消除一切類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它回顧了《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禁止在戰爭中使用化學和生物武器)和《1972年生物武器公約》(取締生物和毒素武器並要求銷毀此種武器),這兩者均為與《公約》有關的多邊文件。序言還承認在有關協定以及國際法的有關原則中已有體現的關於禁止使用除草劑作為戰爭手段的規定,同時表達了各締約國增進各自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願望。
主要內容
第一條(一般義務)禁止發展、生產、獲取、保有、儲存、轉讓和使用化學武器。它要求每一締約國銷毀其管轄和控制下的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以及可能遺留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的所有化學武器。締約國不得為使用化學武器進行任何軍事准備;不得協助或鼓勵他人從事《公約》禁止的任何活動;並且不得使用控暴劑作為戰爭手段。
第二條(定義和標准)將「化學武器」定義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使用的所有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其中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有毒化學品的防護、不涉及將有毒化學品作為戰爭手段的軍事目的、以及執法目的。「化學武器」的定義還包括經過專門設計用於釋放有毒化學品的彈葯和裝置以及任何「專門設計的設備」。
第三條(宣布)規定,每一締約國應至遲於本《公約》對其生效後30天,向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提交有關化學武器以及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詳細宣布,其中應列明其准確地點和數量,並提供有關其銷毀的總體計劃。各締約國還應宣布它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學品。
第四條(化學武器)和第五條(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就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包括對此種銷毀的核查作出了詳細規定。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必須在十年內完成。在特殊情況下,銷毀化學武器的最後期限最多可以延長五年,並且可以將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改裝用於和平目的,但改裝時應確保此種設施不會被重新改裝用於《公約》禁止的目的。除非執行理事會-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執行機構另有規定,每一締約國還應提供對其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進行國際核查所需的費用。
第六條(本公約不加禁止的活動)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詳細規定了由禁止化學武器組織通過例行的宣布和現場視察,對化學工業進行監督的綜合制度。對於在三個清單或稱「附表」中具體列明的化學品,以及從事與此類化學品或《公約》具體規定的其他非附表特定有機化學品有關的活動的設施,均要求進行宣布。對於三個附表上的化學品,視其對《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構成的危險,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視察。對生產非附表特定有機化學品的其他設施進行的核查,將於《公約》生效後的第四年開始,除非締約國大會在其第三屆常會上另有規定,如果化學工業設施處理的化學品的數量超過了《公約》中具體規定的閾值,則對此類設施適用宣布和視察程序。
第七條(國家執行措施)涉及各締約國為確保《公約》在本國的執行而必須採取的措施和立法,同時規定應設·立或指定國家主管部門作為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進行聯絡的中心。
第八條(組織)規定設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並將總部設在海牙。締約國大會為本組織最高決策機構,每年舉行常會,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執行理事會由41個締約國、代表5個區域集團按照輪流原則組成。理事會將管理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活動並向締約國大會負責。技術秘書處由總幹事負責,將進行本組織的實際工作。視察署是技術秘書處的核心部門,將進行《公約》規定的核查活動。
第九條(協商、合作和事實調查)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規定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可以對位於任何締約國領土上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設施或·地點進行臨時通知的質疑性視察,以便澄清和解決與可能的違約有關的任何問題。被視察締約國可以採用「有節制的視察」技術保護與《公約》無關的敏感裝置和信息。本條款還載有關於協商和澄清的規定。
第十條(援助和化學武器防護)規定受到化學武器威脅或攻擊的締約國可以獲得援助,包括獲得感測器、防護服、洗消設備和解毒劑等防護設備,並且可以獲得有關化學防護措施的咨詢意見。締約國有義務通過選擇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提供援助:締約國大會建立的自願援助基金捐款;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締結關於提供援助的協定; 以及宣布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提供何種援助。
第十一條(經濟和技術發展)旨在促進締約國之間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與化學的發展和應用有關的化學品、設備和科學技術資料的盡可能充分的交流。各締約國還承諾審查本國在化學品貿易領域的現行規章,使其符合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第十二條(糾正某一情況和確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規定當某一締約國未能採取補救行動以確保本《公約》得到遵守時,可對其採取若干懲罰措施,包括制裁。如果情況特別嚴重,可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以便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進一步的、甚至可能是強制性的行動。
其餘十二項條款涉及:與其他國際協定的關系、爭端的解決、修正、期限和退出、附件的地位、生效、保留、保存人和有效文本。對《公約》的各項條款不得作出保留。
附件內容
《關於化學品的附件》載有三個化學品附表。對這些化學品將進行不同水平的核查活動。附件還為這些附表規定了准則。
《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包括十一個部分, 內容涉及為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規定的具體核查和其他各項程序、對化學工業的例行視察、質疑性視察以及對指控使用化學武器進行調查的具體措施。《附件》還載有關於與非本《公約》締約國進行附表化學品貿易的具體規定。
《關於保護保密資料的附件》闡述了處理保密信息的一般原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技術秘書處工作人員的錄用和行為、在視察期間保守敏感資料和裝置秘密的措施以及泄密處理程序。
Ⅹ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1、《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全稱為《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2、是第一個關於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規定了嚴格核查制度和無限期有效的國際條約。其核心內容是在全球范圍內盡早徹底銷毀化學武器及其相關設施。確保《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得到實施。該組織正在積極開展銷毀敘利亞化學武器的工作。 [1]
《公約》於1993年1月開放供簽署,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為確保《公約》的各項規定、包括對公約遵守情況進行核查的規定得到執行,並為各締約國提供進行協商和合作的論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於1997年5月23日成立。[1]
3、截止2015年年底有192個締約國,1個簽署國。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最遲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全部化學武器和有關設施。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旨在實現《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確保公約各項規定得到執行,每年舉行一次締約國大會,討論重要問題並作出決策。
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目標和宗旨是要徹底消除化學武器的危害,促進化學工業的國際合作和技術交流,使化學領域的成就完全用於造福人類,增進所有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5、1997年4月,中國批准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