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與保險公司訴調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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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上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廈門市兩級法院近兩年的保險審判工作情況。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郝勇介紹,2015年9月,最高法院與中國保監會共同舉辦全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工作推進會議上,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被確定為「全國保險糾紛
訴調對接機制建設示範法院」。兩年以來,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先試先行的創新優勢,鞏固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成果,推進保險糾紛的審判工作步入專業、規
范、高效的綠色通道。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保險行業的有序發展,也提升司法審判服務保險產業的水平。
② 如何加強人民法庭審判管理工作
全文含注釋約4000字。
一、重新認識審判管理工作
(一)錯誤理解或認識不到位:審判管理工作不重要
審判管理管的是什麼?一提到「管理」這個詞,人們就會有抵觸情緒。同樣,身處最基層,人民法庭的幹警易把自己定位為審判管理工作中的終極被管理者,而對審判管理工作產生抵觸感。這種觀念上的誤區是當前制約審判管理發展的最大障礙。在錯誤理解的引導下,幹警不對審判管理工作加以深刻學習,導致對審判管理工作知知甚少,從而產生更加錯誤的認識,認為審判管理只是給法官增添的額外工作負擔,怕麻煩的思想較為嚴重。
有些幹警沒有認識到開展審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對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學習不深、了解不夠、把握不準,更沒有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進行研究。這反映了這部分同志習慣於站在個人或部門的局部利益上考慮問題,還沒有真正從法院工作大局出發,去思考如何認真落實黨組的工作決策。認識存在問題,行動跟不上去,給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帶來人為阻礙因素。
(二)正確理解並系統化認識:審判管理是法院管理體系的核心
審判管理並不是行政管理,而以實現司法價值為目標的司法管理。審判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於確保司法公正。審判是法院的中心工作,以審判為中心的管理是法院管理體系的核心。
1、他律與自律並重。加強審判管理必須增加管理意識。管理是以人為中心進行的協調活動。要充分尊重幹警在審判管理中的主體地位。要在審判管理中將幹警的素質和能力的提高放到突出位置。要加強隊伍的思想工作。人的意識決定人的作為。對幹警隊伍中存在的問題、要早發現、早處理、早解決,通過思想工作,及時引導、扭轉和提高幹警的思想認識。每位幹警既是被管理者,同時也是管理者。審判管理要取得良好效果,既要加強他律,更重要的是引導法官加強自律。他律是自律的保障,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他律要靠自律實現。嚴格的管理只是一種手段,最終目的是讓法官增強事業心、責任感,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2、管案與管人並行。審判管理在管案的同時,也管人。審判管理,管審判質量和效率。審判管理首先是對案件的管理,但案件是由法官來處理的。管案和管人是審判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必須把二者緊密結合起來,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從加強案件管理入手,通過對審判管理和效率的評估,通過案件評查,促使法官增加質量效率意識,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努力改進司法作風。從加強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業務培訓、考核將懲等工作入手,增強法官參與審判管理、提高司法水平意識,促進辦案工作健康發展。
3、管理與服務互補。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審判管理要為審判權的正確運用和行使服務,及時掌握了解審判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和建議。審判管理不單單是問責、督促、約束,也要適時進行激勵,典型的如開展優秀裁判文書評比活動。「規范、保障、促進、服務」才是審判管理全部的應有之義。審判管理工作做得好,不但不會給法官增加負擔,反而對審判給予幫助和動力,有助於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能夠減輕法官辦案的心理壓力,還能成為庭長和領導的好助手。
二、落實審判管理工作制度
(一)當前狀況:尚有不足
目前,審判管理工作只是審判管理辦公室、各庭負責人和各庭審判管理聯絡人的工作。絕大多數人民法庭的法官並沒有真正參與到審判管理工作中來。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1、人員分工不明。就目前我國法院人員總體情況看,數量不足額,比例不協調,分類不明確,結構不合理。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相比,法官數量太多,其中冗員比例太大,而審判輔助人員太少。我國法官與輔助人員分工不清,職責混淆。
2、傳統的審判管理方式落後。傳統的審判管理工作更多關注的是管理的靜態結果,而對審判的過程、問題產生的原因關注度不夠。剛性管理不足,柔性管理有餘。規章制度具體落實到位不理想的現象較為普遍。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對審判側重於事後管理,缺少事前指導、事中監督。院庭長關心的是每月一期的司法統計報表。
3、領導者管理水平薄弱。面對全新的審判管理工作,領導者首先應當擴充自己的管理知識。如果相關管理知識貧乏,則見事不明,難以管理。另外,領導者要勇於管理。如自身底氣不足,不敢管理,或瞻前顧後,不願管理,則無管理效果可言。
4、管理資源匱乏。作為基層法院的基層機構,人民法庭人員少,力量小,可用的管理制約手段不多,可用的激勵服務資源也十分有限。在客觀條件的限制下,人們往往使制度僅僅成為號召、成為口號。
(二)改善措施:體系化管理
人民法庭審判管理工作涉及多主體、多環節、多方面。
1、分工明確,多層面管理。人民法庭應以庭長為帶頭人,充分調動各個審判管理層面主體的積極性,使其和諧、統一和平衡,以確保審判管理總體目標的順利實現。在人民法庭的審判管理活動中,審判質量、效率、效果的管理,必須通過庭長、審判長、法官、助理層級管理活動進行。分工明確,使審判的每一個工作崗位、每一個工作環節都有明確的責任人員、工作標准、時限要求。形成管理合力、實現從分段管理向審判的一體化管理的轉變。以法官為參與主體,以書記員為輔助人員,共同加強審判管理工作。對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進行明確分類、不同管理、分別考核。跟蹤書記員對所跟案件負有全程管理的職責。上下貫通、左右聯動,聯手督查,齊抓共管。
2、宏觀微觀共抓,實行動態管理。審判管理有六項基本任務:案件信息平台管理、案件質量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審判流程管理、審判運行態勢總體研判和審判績效考核。審判活動從立案到歸檔報結過程,是一個連續動態的過程,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與案件質量效率有直接聯系。要將案件質量管理前移到立案甚至訴前調解、訴調對接、延伸到執行、歸檔和信訪的各個環節,把凡是容易出問題的環節都納入管理的重點。同時注重審判目標導向的宏觀管理。充分發揮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研究對審判決策的建議作用和審判經驗總結對審判工作的指導作用。
3、強化目標考核,完善激勵機制。要堅持把考核放在審判管理的中心環節。把考核覆蓋到各項審判環節和每個法官。重點圍繞審判質量、效率、效果,對結案率、平均審理天數、民事案件調撤率、上訴率、當庭裁判率、當庭履行率、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率等一系列指標項目,實時跟蹤、定期分析、每月隨司法統計報表在全庭范圍內公布。要注重考核結果的運用,將考核結果作為創先評優、幹部選撥晉升的重要依據。定期評查、抽查評查、專項評查、統一調度、上下聯動、集中交叉評查。開展優秀案件、優秀文書、庭審評比,工作通報工作例會點評講評。
4、建章立制,以制度促進管理。人民法庭應根據上級要求和形勢任務的需要,認真落實一系列有關人民法庭的工作制度,對計劃開展的各項法庭規范化工作進行認真梳理。根據目標管理考核實施辦法,將任務分解到人。實行一案一評一措施。人人負責、人人擔責。建立案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防控機制。法律文書質量直接反映著審判質量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事關司法權威和司法形象。通過健全法律文書校核機制,明確起草、校核、審批人員的責任范圍,以及具體的起草、校核、審批程序,明確提出對法律文書的低級差錯實行零容忍的制度要求。加強信息化學習。審判管理工作依賴信息化操作。人民法庭應不斷提升法庭幹警的信息化水平。人民法庭幹警之間應加強審判管理先進經驗交流和審判管理人才培養、交流互動。幹警應熟練掌握審判管理系統軟體的操作使用。
三、提高審判管理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信息化管理是審判管理的重要方向和發展趨勢,其水平高低直接影響著審判質效的提高,應當在審判管理工作中得到充分重視。
1、健全硬體設施,構建網路管理體系。目前,江蘇的各級法院已基本完成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三同步」,在此基礎上通過借鑒先進法院的經驗,進一步加強法院的硬體配備。如建立電子卷宗歸檔制度,將書面卷宗通過掃描匯編成電子檔案,提高案件的辦理水平和質量。此外,還要繼續探索和完善電子簽章制度,提高辦案效率。
2、明確公開范圍,強化審判內外監督。通過科技手段提高案件的對社會公眾的開放程度,應當堅持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明確不予規定的項目外,對於案件的審理進度、審判期限、法律文書及時通過外網向社會公眾和當事人進行公布,引入當事人監督的外部機制。同時,通過設置公開許可權,明確法院內部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和審判管理部分的查閱范圍,使得各級審判管理人員能夠及時了解到案件信息,強化內部監督機制。
3、加強幹警培訓,適應科技管理要求。通過對幹警的內部和外部的監督的同時,利用業余、假期等時期,加強科技培訓,建立必要的科技管理的技能和習慣。完善網路管理規定,加強對承辦人員和書記員的職責劃分,對於已經處理案件的審判電子材料及時校對、按時上網。對處於於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時開庭、審理、判決和報結等情形時及時予以提醒,如沒有特殊理由,將直接影響到個人的評優評先。通過獎懲並舉的形式養成幹警辦案過程中質量和效率的有機統一。
③ 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調解協議怎樣進行司法確認
只要雙方當事人持調解協議共同到法院的訴調對接中心申請確認,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會出具司法確認書,進行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三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
第三百五十四條 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個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3)法院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經驗材料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④ 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調對接糾紛類型案件本條第二款規定是什麼
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自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5號)
2、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審判權的規范、引導和監督作用,完善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處、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推動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組織和程序制度建設,促使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更加便捷、靈活、高效,為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繁榮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⑤ 廈門法院強化訴調對接有什麼作用
10月26日上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廈門市兩級法院近兩年的保險審判工作情況。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郝勇介紹,2015年9月,最高法院與中國保監會共同舉辦全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工作推進會議上,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被確定為「全國保險糾紛
訴調對接機制建設示範法院」。兩年以來,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先試先行的創新優勢,鞏固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成果,推進保險糾紛的審判工作步入專業、規
范、高效的綠色通道。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保險行業的有序發展,也提升司法審判服務保險產業的水平。
除了不斷完善司法調解(司法確認)、交警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保險行業調解的「四調對接」機制之外廈門兩級法院不斷尋求創新突破。例如思明法院
聯合思明公安分局、思明區司法局、廈門市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廈門市思明區輕微人身損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對在思明區道路上發生的,當事
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啟動輕微傷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由保險公司當場確認賠付。同時,思明法院還聯合交警、保險協會以及中財保廈門分公司,共同
制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預付搶救費辦法》,對重大交通事故,在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醫療費用限額時,推行「先行賠付」制度,由商業第三
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預付搶救費,確保傷者能得到及時救治。
廈門兩級法院還充分運用信息化時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訴調對接成本,實現信息共享,暢通對接渠道,提高對接效率。例如推行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
機制。以道路交通事故一體化調處機制為基礎,利用智能交通系統,創設微信處理小事故平台,實行遠程定損、交警協調、法院確認、保險賠付的微小事故快速處理
機制。同安法院引入「事故通智能易判系統」,用以高效、快速准確的解決交通事故案件從立案到自動生效判決書的整個過程,打造保險糾紛快速處理的智慧法庭,
探索創新「互聯網+」的專業調解+審判的道路。
對存在保險詐騙犯罪嫌疑的案件,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並建議保監局、偵查部門對此類問題給予應有重視,建立府院聯動的「反詐保辦公室」,構建信息互通、協作便利的反詐保體系,加強對反詐保行為的治理,保障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鼓勵保險行業運用責任險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參與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的輔助作用。2015年,廈門市中級人民
法院就保險業者反映的訴訟保全責任險能否適用於法院的財產保全擔保以及保險公司作為訴訟財產保全的擔保人資格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針對該險種的採納及如
何作為財產保全擔保的形式提出規范化建議及試點嘗試的建議,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決策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意見。2015年福建省高級人
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作出有關保險公司參與財產保全擔保的規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
規定》第七條最終明確規定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擔保形式。近兩年來,保險公司通過財產保全責任險的形式廣泛參與財產保全,不僅便利了當事人訴訟,降低了
訴訟保全成本,也挖掘了保險行業參與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
方便為民,執法為政。
⑥ 法院引入第三方律師調解有什麼弊端
律師調解涉及到律師的工作經驗和立場等問題,是否真正做到客觀調解是弊端。
最高法、司法部聯合出台《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北京、上海、廣東等11省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律師調解是由律師、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調解,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確認效力。
《意見》規定了律師調解的四種工作模式:一是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法庭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配備必要的工作設施和工作場所;二是在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設立專門的律師調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指派律師調解員提供公益性調解服務;三是在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在律師協會的指導下,組織律師作為調解員,接受當事人申請或法院移送,參與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解;四是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可以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務開展,同時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機關移送的調解案件。
按照規定,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對於調節和訴訟如何對接的問題,《意見》提到,調解協議中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簽發支付令。經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向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所在地基層法院或者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法院應當依法確認。
⑦ 訴調對接法院會取證嗎
訴調對接過程中來,法院不會取源證。
第一,案件尚未進入訴訟階段,法院無權調查取證。在訴調對接階段,主要是調解;
第二,法院調查取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絕大多數的證據,都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交,法院是不能調查取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