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看守所每天都干什麼
答:
1,面壁思過。
2,學習法律常識和報刊。
3,簡單的手工勞動。專
4,條件較好的看守所業余時屬間下棋看電視等
拓展資料:
《看守所條例》明確規定,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具體教育管理規定如下 :
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人犯的勞動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
第三十五條 人犯在被羈押期間,遵守監視,表現良好的,應當予以表揚和鼓勵;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看守所對於違反監視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予以禁閉。
第三十七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犯罪行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情況通知辦案機關依法處理。
Ⅱ 淺談如何做好拘留所安全管理工作
抓毛線。。進去的就三五天,最長十五天,一兩天的都有。要不你就抓那些最不聽話的約束。
Ⅲ 在看守所里的看守人員會經常打電話給我以改善伙食為由,讓我拿錢去,我該怎麼辦
你確定是看守所工作人員嗎?
你這個情況大致是這樣的
在看守所階段基本是不可能回看見人的
無論羈押了多長時答間
至於關於存錢的問題
當然作為家屬住了錢,你父親當然在裡面可以寬裕些
但是想提醒你的是
1\一定要直接存而不要什麼人帶存
2\考慮自己經濟情況,量力而行
3\一次不要太多
Ⅳ 拘留所臨時工作人員(合同工)有機會轉正嗎
1994年勞動法已沒有臨時工的稱號,都叫合同工。
目前事業單位的編制一回般分3類。
一類是答正式事業編制,由當地人事局和人事主管部門下派名額負責招聘並管理的人員。
第二類是人事代理編制,由當地人事主管部門下派名額招聘的人員,單被招聘人員只佔用名額,此名額不與個人檔案綁定,離開工作單位以後,編制身份自動取消。
第三類就是合同編制,有本單位招聘的勞務人員。
第一類本身就是正式人員,無需轉正。原則上講第二類是有機會轉正的,不過很困難,名額極度有限,大部分是暗箱操作。第三類就沒機會轉正了
Ⅳ 看守所工作人員有哪些
看守所設所長一人、抄副所長一至二人、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幹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六條:看守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幹人。看守所應當配備女工作人員管理女性人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七條:看守所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裝實行業務指導。
(5)談拘留所看守人員工作經驗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八條,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採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1、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
2、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3、劫持人犯的;
4、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壞的;
5、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Ⅵ 在看守所里工作好嗎
一般我國法律會根據犯人所犯的罪行,而進行分類關押。一般對於社會上小打小鬧,滋事斗毆的危害社會治安的人會被關押在拘留所。那些觸犯法律,要負刑事責任的人在沒有被法院定刑之前會被關在看守所,經過法院審判最終定刑的人會被關進監獄。那麼對於在這些地方尤其在看守所工作會有什麼樣的體驗呢?對此小編詢問了一名獄警。
首先在看守所工作的人被稱為看守員,他們的主要職責就是看管觸犯法律,但沒有被法院定刑的犯罪嫌疑人。這些犯罪嫌疑人進來後會先安排檢查身體,這些流暢走完,看守員要安排他們住在哪個地方,把日常要用的洗漱用品分發給他們,再告訴他們看守所平時的規定,帶他們進行日常訓練,這些都是看守員的日常工作。
其次看守員的上班時間不像其他政府機關,一般都是朝九晚五,到點就下班,更不會有夜班這一說。但是看守員就不一樣了,因為職業的特殊性,他沒有很規律的作息時間。看守員一般分為兩撥一撥白天上班,一撥晚上班。雖然每個班依舊是八小時,但卻沒有其他公職人員輕松自在。所以很多人並不願意當看守員。
再者看守員不光要負責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起居生活,還要經常和他們交流溝通,了解他們的困惑,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一般犯罪嫌疑人初到看守所時,會受到其他人的排擠,有的人一時想不開就會選擇自殺。
而一個看守所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的職責沒有做到會受到公安部門通報批評,甚至影響考核。所以看守員一般碰到這類人都會格外的小心,他們會耐心地勸解這類人,讓他們不要悲觀厭世。
還有看守員上班採用兩班倒的方式,尤其到晚上看守員更不能麻皮大意。有些犯罪嫌疑人白天看著沒什麼事,一到晚上就格外亢奮,尤其那些亡命徒,他們本身就因為殺人才被抓進來,如果在看守所再刺激到他們,他們說不定就發起瘋來傷害別人。所以越到晚上,看守員越要打起精神來,要時刻盯著監控畫面,防止惡劣事件發生,要不然最後出了什麼事都是自己的責任。
總之,在我看來,看守員的日常其實很枯燥乏味,與其說是在看管別人,倒不如說是被別人看管
Ⅶ 拘留所真實生活環境,有經驗的進,請求實話!
監獄夏令時是每天5:00起床,冬令時則6:00起床。起床後必須先疊好被子,這疊被子也是經過「新收」訓練的,就像是部隊里一樣。然後坐在凳子上等待幹警來「開封」,也就是開監室的門。然後是每一個監室的人出去洗漱,上廁所,再回到監室吃早飯。
這所有的事情必須在1個小時之內完成。1小時以後就是全體排隊出工了。 監獄里的犯人乾的活很雜,有手工活,也有機器活。手工活大部分是打毛衣、釘扣子、綉花、做紙袋、折信封之類的,機器活就是踩縫紉機了。做手工的時候基本都是在監室里,12個人一間,6張上下兩層的鐵床分擺兩邊,每人一張凳子放在床前,除此之外中間只剩下很窄的一條通道。在監室幹活是很苦的,房間小。
嚴厲打擊牢頭獄霸行為,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費購買,看守所並無限制。如需給在押人員賬戶存錢,可在正常工作時間前往看守所內勤處辦理,其生活條件並不優渥。看守所對待在押人員一律平等,在押人員伙食由國家負責都要登記,雞腿好像是50元一個。
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査、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公安局拘留人犯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令其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蓋章。拘留後,除有礙偵査工作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對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Ⅷ 拘留所民警的日常工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
《拘留所條例》規定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六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並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十九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二十二條 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二十九條 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