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煤礦地質規定中有一章專門說的,去查查
『貳』 煤礦安全的合理化建議有哪些
明確關閉對象。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落實關閉目標和責任。
嚴格煤專礦建設項目核准和生產能力屬核定。
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准入。
嚴格煤礦企業和管理人員准入。
加強瓦斯管理。
嚴格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
強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
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機制。
加快推進小煤礦機械化建設。
大力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和自動化、信息化建設。
嚴格落實煤礦礦長責任制度。
規范煤礦勞動用工管理。
保護煤礦工人權益。
『叄』 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內容包括哪些
一、地質構造普查(斷層、褶皺)
二、瓦斯災害普查
三、含(導)水體、采空區、老窯(空)普查
四、煤層自燃發火傾向性普查
『肆』 煤礦七大攻堅舉措是什麼
煤礦七大攻堅舉措:
一、要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明確目標任務並落實到每個地區、每個縣鄉和每個煤礦,落實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把不符合標准條件的煤礦關實關死。同時要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兼並重組、技術改造,深化煤礦整頓關閉。
二、要嚴格新建(整合)煤礦安全准入。完善安全准入標准,嚴把進口、提高門檻,特別是對地質條件復雜、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礦區,現有技術條件難以做到安全開採的,要以安全為前提,嚴格限定標准,防止拆大建小、前關後建。
三、要深入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要大力推動省及以下開展區域性普查,特別復雜災害要由國家層面組織開展。要利用物探等方面的高新技術,同時借鑒其他領域的先進技術裝備,全面詳細勘查所面臨的瓦斯、地壓、水害、火災等災害分布及治理狀況,健全專業隊伍,研究制定政策,加大資金投入,落實和完善預防性保障措施。進一步深化瓦斯抽采利用,切實抓好目標、任務、標准、重點項目、資金投入、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的落實,促進瓦斯有序高效開發。
四、是大力推進採掘機械化、自動化和管理信息化。要摸清當前煤礦的「三化」程度和水平,選准主攻方向,結合有關地區創造的經驗,區分不同區域、不同井型和不同條件煤礦,明確達標任務,制定實施方案,從根本上增強煤礦的安全技術裝備水平。
五、要強化煤礦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2010年23號文件規定,義無反顧抓好煤礦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系統建設應用。要堅持實事求是、因礦制宜,確保實用管用。
六、要大力提升煤礦應急救援能力。要結合國家級、區域級礦山救援基地建設,抓緊完善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特別是水害多發地區要配備一定抽水能力的水泵、管線等,關鍵時刻快用快抽;同時要加強救援信息化建設,提高救援隊伍素質,增強快速反應、現場處置、高效救援能力。
七、是規范煤礦用工制度,強化礦工安全培訓。要認真分析吸取一些煤礦事故所暴露出的深刻教訓,與相關部門研究完善農民工、外來工、外包工的用工制度,加強安全培訓,提高礦工技能素質,嚴禁新招工人不培訓或雖經培訓但未掌握基本防範技能就下井。
『伍』 2014年鄂政發48號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關於加快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意見
鄂政發〔2014〕4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快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12部門《關於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的具體部署,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分類指導、疏堵結合,建立小煤礦有序退出機制,依法依規逐步淘汰和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到2020年,全省9萬噸/年以下的煤礦全部關閉退出。同時結合湖北實際情況,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擇優保留部分有資源、有實力的煤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二、關閉退出對象
(一)下列3類煤礦限期關閉:
1.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2.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和瓦斯防治能力沒有通過評估且拒不停產整頓的高瓦斯煤礦;
3.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且未按規定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的煤礦。
(二)下列4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煤礦及時關閉:
1.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生產或建設煤礦;
2.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
3.經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採的煤礦;
4.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和發生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以上的煤礦。
三、關閉退出步驟
按照「市場引導、政府推動、疏堵結合、有序退出」的原則,推動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
(一)2015年底前關閉退出3萬噸/年的小煤礦。
(二)2017年底前關閉退出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和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且沒有完成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的煤礦。
(三)2020年底前關閉退出9萬噸/年以下的煤礦。
(四)關閉退出對象中4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煤礦及時關閉退出。
四、關閉程序
(一)制定關閉退出方案。各產煤縣(市)根據關閉煤礦標准,擬定本轄區內關閉保留礦井名單,制定關閉退出方案,報省煤礦關閉退出工作辦公室批准實施。關閉退出由煤礦企業提出關閉申請,與政府簽訂關閉退出協議。
(二)依法依規作出關閉小煤礦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小煤礦關閉退出的責任主體。各地方政府按照省政府規定的關閉條件對所轄煤礦作出關閉決定。對關閉煤礦,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查驗,按照「一礦一策」的要求關閉到位。關閉完成情況報省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並向社會通告。
(三)依法依規注銷或吊銷關閉煤礦的相關證照。煤礦實施關閉後,工商、國土、煤監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注(吊)銷關閉煤礦的有關證照,並在頒證部門官方網站上通告。
(四)妥善組織實施關閉。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停止供應並處理剩餘火工品;停止供電,撤除礦井生產設備、專用供電及通信線路;封閉、填平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積極穩妥做好關閉善後工作。
(五)建立關閉檔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關閉煤礦的檔案資料,將關閉煤礦基本情況、反映煤礦關閉前井下採掘活動的有關圖紙、殘余資源儲量、關閉煤礦影像等相關資料整理存檔。
五、關閉政策措施
(一)實行獎勵補助。為推動小煤礦早關多關、應關盡關,既要運用政府行政手段積極推進,又要發揮市場作用,促進煤礦自然淘汰。對在規定時間內關閉退出的小煤礦給予適當獎補,逾期的自行負責。省政府除積極爭取國家小煤礦關閉退出獎補資金外,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照「以獎代補、先關後獎、獎勵政府」的原則,對2015年底前關閉的3萬噸/年的煤礦(含3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所在地市縣政府給予獎補,獎補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使用。因發生事故關閉的煤礦和非法違法組織生產被責令關閉的煤礦,不享受獎補政策。獎補的標准和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二)加大扶持力度。對自願申請早關的煤礦,退還安全生產保證金和剩餘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對關閉退出後轉產的企業,在用地、信貸、稅費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強化安全監管。加大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現場核查的力度,所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能實現正規開採的煤礦,一律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所有3萬噸/年煤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後不再延期;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不超過2017年12月31日。屬於其他關閉退出對象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間一般為3年(最後一次延期的有效截止期不得超過2020年12月31日),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不足3年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截止期與采礦許可證截止期一致。加大煤礦監管監察力度,所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能實現正規開采和發生事故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然達不到條件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規予以關閉。
(四)嚴格煤礦核准。不再核准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技改項目,不再核准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新建項目,不再審批新的探礦權。不符合改造擴能條件的煤礦,一律不再配置資源。
核准9萬噸/年以上的技改煤礦和3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煤礦,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煤炭可采儲量達到新建和改擴建煤礦規定的儲量要求;所在煤田地質災害和水文條件中等、簡單;可採煤層賦存穩定,可以實現機械化開采。現已探明儲量的煤礦探礦權可與相鄰煤礦進行資源整合,合理利用煤炭資源;凡主動關閉退出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允許與已查明資源儲量的煤礦探礦權重組,建設符合產業政策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礦井。不具備上述轉為采礦權條件的探礦權,對於自願退出的探礦權人,退還當時依法有償取得探礦權的價款。
核准程序上從嚴控制。由申報煤礦轄區縣級人民政府初審上報。項目核准由省經信委牽頭,資源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經信委、省安監局、省能源局和湖北煤監局等相關部門聯合會審審批。
(五)加快推進煤礦機械化開采。大力推進煤礦機械化改造,鼓勵新建和改擴建煤礦企業採用機械化開采。新建和改擴建的煤礦,不採用機械化開採的一律不得核准,達不到三級安全質量標准化和煤礦「六化」建設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現有礦井通過機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最低規模的產能,由省經信委、省安監局、省能源局、湖北煤監局聯合予以認定。積極爭取國家項目資金,並從省級技術改造資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資金支持煤礦機械化改造。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省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為加強對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組織協調,成立省煤礦關閉退出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經信委。各市(州)、縣(市、區)都要相應成立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綜合協調。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形成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職能部門具體抓的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職責,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按期完成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目標。
(二)落實部門責任。省煤礦關閉退出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檢查全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督促檢查,協助各產煤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抓好煤礦整頓關閉退出工作。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湖北煤監局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決定關閉退出的煤礦,依法吊(注)銷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省國土資源廳還要負責研究制定關閉退出煤礦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返還辦法,研究制定有利於推進煤礦關閉退出的資源配置管理辦法。省安監局、湖北煤監局也要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力度,嚴格安全執法,以管促關。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省小煤礦關閉退出獎補實施辦法。湖北銀監局密切關注在小煤礦關閉退出過程中暴露出的亂集資和高息攬儲等問題,並依法進行處置。省發改委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加大煤礦安全改造、煤炭產業升級、煤礦地質補充勘探等支持力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關閉退出煤礦的職工安置、從業人員培訓和再就業等工作進行指導,做好關閉退出國有煤礦人員創業和就業扶持工作,切實落實煤礦從業人員矽肺病、塵肺病和工傷職工相關政策。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收繳關閉退出煤礦的民爆物品,注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維護煤礦關閉退出工作期間的治安秩序。省電力公司負責切斷決定關閉退出煤礦的供電電源,嚴禁所屬地方供電企業向非法煤礦供電。監察部門把關閉退出工作作為行政監察的重要內容,對在關閉退出工作中未認真履責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違規違紀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對關閉退出工作不力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提請實施行政問責。
(三)嚴格監管監察。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監管監察責任要更加落實,措施要更加有力。各級政府要採取分片包干、專人盯守等方式,強化經常性督查、巡查和執法。省人民政府根據關閉退出工作進展情況組織對重點地區開展重點督查,開展專項執法和聯合執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非法違法生產的行為。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要開展效能監察,確保令行禁止,政令暢通。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有關規定,對未按期完成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的地區和單位實行項目「區域限批」,暫停煤炭項目安排和行政許可受理。將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
(四)維護社會穩定。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千方百計化解矛盾,切實穩控煤礦關閉社會風險,維護社會穩定。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把政策解讀到位,把形勢分析透徹。民政部門要從低保、救濟等方面給予關閉退出煤礦企業下崗困難職工切實幫扶。政法和維穩部門要密切關注社會穩定工作,做到未雨綢繆,加大對關閉退出煤礦企業和職工的思想疏導力度,對無理取鬧、借機滋事等行為要依法處置。2014年11月4日
2014年11月4日
『陸』 如何在工作中貫徹新的《煤礦安全規程》
第二編地質保障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條當露天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及生產需要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條井筒設計前, 必須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
(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復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二)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於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鑽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岩(土)層特徵;詳細編錄鑽孔完整地質剖面。
第二十六條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調查核實鑽孔位置及封孔質量、采空區情況,調查鄰近礦井生產情況和地質資料等,將相關資料標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主要井巷揭煤、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編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
第二十七條井筒施工期間應當驗證井筒檢查孔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應當採取探測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八條煤礦建設、生產階段,必須對揭露的煤層、斷層、褶皺、岩漿岩體、陷落柱、含水岩層,礦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及描述,綜合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
第二十九條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 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
第三十條基建礦井、露天煤礦移交生產前,必須編制建井(礦)地質報告,並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定。
第三十一條掘進和回採前,應當編制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岩漿岩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岩性、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鑽孔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並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當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柒』 煤礦雙七條規定是什麼
煤礦雙七條規定:分別是「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和「煤回礦安全攻堅七答項舉措
」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第一條: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或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第二條: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
第三條: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第四條: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第五條: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第六條: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第七條: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煤礦安全攻堅七項舉措」
一要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二要嚴格新建(整合)煤礦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要大力推進採掘機械化、自動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要強化煤礦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
六要大力提升煤礦應急救援能力。
七要規范煤礦用工制度,強化礦工安全培訓。
『捌』 煤礦隱蔽至災地質因素主要由哪些
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區、廢棄老窯(井筒)、封閉不良鑽孔,斷層、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區,導水裂隙帶,地下含水體,井下火區,古河床沖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兵團煤礦隱蔽致災因素突出表現在瓦斯、水、火和頂板等方面,要下功夫開展普查,進行治理。
瓦斯富集區普查,應查明煤層厚度、變化規律、煤質和瓦斯含量及賦存狀況,系統收集礦井所有的瓦斯資料和地質資料,編制瓦斯地質圖,對礦井瓦斯賦存情況進行分區,開展瓦斯防突預測預報工作。
導水裂縫帶普查,應採用物探、鑽探實測和理論計算等方法確定礦井導水裂縫帶高度,合理留設防隔水煤(岩)柱。如果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的,在掘進、回採前,應當對含水層(體)進行疏干。
地下含水體普查,應查明影響礦井安全開採的水文地質條件,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質和導水通道等,預測煤礦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議。
井下火區普查,應查明火區范圍、密閉、氣體成分等情況,提出防滅火措施建議。
斷層、裂隙和褶曲普查,應查明礦井邊界斷層和井田內落差大於5米的斷層,查明礦井內主要褶曲形態,收集礦井裂隙發育資料、總結規律,編制煤礦構造綱要圖。其中,斷層普查主要包括斷層性質、走向、傾角、斷距,斷層帶寬度及岩性,斷層兩盤伴生裂隙發育程度,斷層富水性等。
采空區普查,應採用調查訪問、物探、化探和鑽探等方法進行,查明采空區分布、形成時間、范圍、積水狀況、自然發火情況和有害氣體等。應將采空區相關信息標繪在採掘(剝)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建立煤礦和周邊采空區相關資料台賬。
廢棄老窯(井筒)和封閉不良鑽孔普查,應收集廢棄老窯(井筒)閉坑時間、開採煤層、范圍,是否開採煤柱和充填情況等資料。井田內及周邊施工的所有鑽孔都要標注在圖上,分析每個鑽孔封孔的質量。建立井田內廢棄老窯(井筒)、水源井、封閉不良鑽孔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