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做好罪犯刑罰執行工作
(一)運用社會資源開展職業技術教育。
監獄應多與社會幫教組織開展聯系,利用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獄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改變過去被動接受社會幫教的模式,根據監獄的需求要求社會組織提供有針對性的幫教活動。社會組織、團體有監獄無法比擬的優勢。一是他們對社會的需求了解知道社會急需什麼樣的人才,便於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活動;二是社會組織、團體有相當雄厚的師資隊伍,能夠向監獄提供相對多的技術支持;三是社會組織、團體與企事業接觸相對緊密能夠為罪犯出獄後聯系工作,鞏固罪犯在監獄中的技術學習,為罪犯提供謀生的機會,從而提高教育的效果,為社會提供穩定因素。從我國的社會實踐來看,假釋、緩刑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的,而且都是在監獄之外進行的。即使是監獄犯人,監獄外的學校也會進入監獄協助進行社會罪犯的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等等,並不是完全依*監獄來完成這樣的工作。就外國的實踐來看,社會團體、公司企業很早就介入到了監獄的工作中,出獄人在社會團體的照顧之下逐漸地進行正常的社會生活,公司、企業到監獄中招收技術上合格的工作人員,有些犯罪比較輕而刑罰也很輕緩的人在社區中有關人員的監督之下進行社會服務,接受社區矯正。有些國家裡還實行監獄罪犯自治的制度。國內外的實踐都已經明確地說明,行刑社會化的主體不僅僅是監獄,而且包括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
(二)建立減刑的考驗期制度
減刑的考驗期的設計要合理,要與計分、評獎相配合,要與下一次減刑的考核期基本銜接。不要讓罪犯有過長的不受約束的時間。讓罪犯時刻擔心減刑被撤,他就會時時規范自己的行為,不違紀、積極改造,從而養成遵規守紀的習慣,到社會上也會自覺遵紀守法,達到改造的目的。考驗期內違紀要根據違紀的情形扣除減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給予罪犯改過的機會。如果考驗期內有值得恢復減刑的機會,設置條件還要恢復,考驗期結束後由監獄向法院呈報減刑確認材料。
(三)將減刑制度改變為虛擬減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應輕易改變,輕易的改變原判刑期對法律不嚴肅。將目前的減刑時間改變為減少在獄內服刑或者在封閉式監獄內服刑的時間,讓減刑幅度變為提前出監的幅度,類似假釋,只是刑罰執行方式的一種變更。它與刑罰執行完畢的釋放有著本質的區別,並不是對原判刑罰進行實質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條件的基礎上變更行刑方式,在不改變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況下,給罪犯提前適應社會的機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也有作用。將減刑的時間作為考驗期或者在半開放或者開放監獄服刑的時間,讓罪犯充分的在有監管或者幫助的情況下接觸社會,有利於罪犯的回歸,俗話說:「扶上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罰執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於受傳統刑罰觀念的影響,理論認識的模糊,立法規定的不完善,具體執法部門的顧慮,監督機制的缺陷,導致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監獄、法院在刑罰執行中的主觀意識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這種主觀認識偏差的具體表現)和假釋考驗期內監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夠落實、失控現象時有發生所致。
依法、穩妥的擴大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面,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轉變行刑觀念,提高思想認識,逐步改變以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傳統理念和習慣做法、控制減刑比例,擴大假釋適用量。二是加強對假釋實質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過《再犯罪預測量表》的運用,提高對罪犯假釋、監外執行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預測的准確性與可*性。三是加強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社區矯正部門的協調溝通。特別是加強同社區矯正部門的聯系。保證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對象得到有效的監督,不致再危害社會。
(五)合理安排生產勞動,充分發揮勞動在改造中的作用
勞動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當前要重點解決一些監獄中勞動中存在的重監獄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的突出問題,實現其向改造功能的歸位。要通過勞動幫助罪犯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同時學會和掌握一技之長。勞動的改造功能僅*強制手段是實現不了的,關鍵是要使罪犯對勞動有積極的認同感,提高其參與的主動性。如果單純為了追求監獄的經濟效益,讓罪犯進行長時間,超體力勞動,不但違反法律法規,嚴重損害監獄機關的形象,而且會使罪犯對勞動產生厭惡、恐懼和逆反心理,使改造效果發生嚴重背離。各地應科學選擇勞動項目,突出矯治和習藝功能,合理制定勞動指標,努力改善勞動環境,認真落實勞保措施,增加勞動習藝成分。並給予適當勞動報酬,讓罪犯看到勞動的報酬和好處,將來出獄後才能*勞動自食其力,同時勞動報酬也能解決罪犯出獄後短期的生活來源。促使罪犯由強制勞動向自覺自願參加勞動轉變,使勞動真正成為改造手段。
㈡ 檢察機關如何在刑事檢察工作中提升法律監督能力
1、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不斷提高監督質量
加大對立案監督、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開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監督,著力改變民事審判監督相對薄弱的狀況。二是著力監督對嚴重刑事犯罪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該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三是著力監督刑罰的執行及監管,依法糾正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問題,做好糾防超期羈押工作。四是進一步加大抗訴力度,提高抗訴質量,依法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五是進一步加強自偵案件的監督,做到依法辦案,保障人權。六是針對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問題,開展必要的專項監督活動,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2、深入推進機制創新,不斷增強監督實效
完善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行為要加大追究力度。完善公檢法配合與制約機制。做好法律監督,需要公檢法三家單位的配合協作,減少分歧,特別在統一執法尺度方面。應在立案標准、羈押必要性認識、批捕、起訴標准和法院審理標准上做到相統一、相一致。同時,重點還要相互制約,相互配合有利於案件進展,相互制約才有利於公平公正。檢察機關更要在案件事實、證據方面嚴把關、把好關,做到事實證據統一、程序實體兼顧,以法為是、秉公監督。正確處理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紀檢監察機關的關系,既要分工負責,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做到監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監督,嚴格公正執法、暢通訴訟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3、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不斷提升監督能力
當前,刑事犯罪案件仍處高發階段,檢察機關側重於刑事檢察和自偵工作,對法律監督重視不夠,導致基層檢察幹警客觀上忙於辦案,忽視了監督工作,所以必須克服重辦案、輕監督,重配合、輕制約的觀念。
㈢ 淺談如何完善刑罰執行監督
結合刑罰執行監督的實踐經驗,完善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機制,重點是要完善發現財產刑執行違法機制、糾正財產刑執行違法機制以及財產刑執行監督保障機制。
(一)拓寬監督信息渠道,建立健全發現財產刑執行違法機制
1.應當掌握全部財產刑判決信息,實現財產刑判決信息共享。掌握財產刑判決信息是財產刑執行監督的基礎。從長遠看,建議省級院監所檢察部門在轄區內建立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目前,全國的絕大多數被判處監禁刑的罪犯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跨市、縣異地服刑。而財產刑的執行法院是一審法院即基層法院,與基層法院對應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履行財產刑監督職責,但是檢察院不掌握在監獄服刑罪犯的財產刑執行情況。因此,必須建立全省(區、市)的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做到全省(區、市)一盤棋,三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能夠實現所有罪犯財產刑判決與執行信息共享。首先,監所檢察部門需要掌握法院刑事裁判文書中財產刑的判決情況。可以從本院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獲取所有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篩查出有財產刑的裁判,並將財產刑判決信息輸入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其次,監所檢察部門也可以與法院刑事審判庭協商建立涉及財產刑的裁判文書副本抄送監所檢察部門機制,將財產刑判決信息數據輸入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
2.應當擴展和疏通財產刑執行信息來源。掌握財產刑執行信息是發現法院執行違法情形的前提。監所檢察部門應當主動與法院刑事審判庭、執行局加強聯系,建立財產刑執行信息通報檢察院制度。一是與執行法院即第一審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建立聯系機制,了解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前罪犯是否履行財產刑,部分履行還是全部履行完畢;二是與法院執行局建立聯系機制,了解罪犯是否履行財產刑,部分履行還是全部履行完畢,是否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然後,將這些信息錄入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三是監所檢察部門及派駐監獄檢察室應當加強與監獄的協調配合,掌握監獄罪犯財產刑執行情況,將有關信息錄入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通過上述三個途徑建立的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要實現全省(區、市)聯網,實現全省(區、市)三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的信息共享。在掌握財產刑判決信息和法院執行信息的基礎上,監所檢察部門可以從中發現法院財產刑執行活動中是否有應當執行而不執行,財產刑判決生效後未在十日以內送達一審法院執行局,沒收財產刑未在判決生效後立即立案執行,罰金刑未在判決規定期滿後立案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案件不再跟蹤執行,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沒有繼續執行(追繳),裁定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減免罰金不當,罰沒的財物未及時上繳國庫等執行違法情形。
3.建立罪犯原判決地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與罪犯服刑地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聯系機制。罪犯原生效判決地的檢察院是財產刑執行監督的主體,因此,罪犯服刑地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應當配合原判決地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做好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例如,原判決地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可以委託罪犯服刑地的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調查了解罪犯有無財產刑履行能力,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原判決地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
4.建立檢察機關主動介入法院財產刑執行活動制度。刑罰執行監督應當是全程、動態的監督,既包括事前、事中監督,也包括事後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的關鍵是事前和事中監督,特別是對法院執行財產刑時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是否合法的監督,採取同步介入式監督更能夠及時發現違法問題,如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否恰當,採取強制性措施過程中是否存在侵犯被執行人家屬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等情形。由於強制執行措施具有短暫性和即時性的特點,如果在執行完畢後再進行事後監督,則很難發現違法問題,即使發現違法後再提出糾正意見,有的也難以糾正,從而影響監督效果。
5.建立執行違法調查制度。調查是發現違法的必要手段。在財產刑執行監督中,檢察機關完全有權採取調查措施,如查閱執行案卷和相關法律文書、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調查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調查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具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二)完善財產刑執行監督方法,建立健全財產刑執行監督糾正違法及檢察建議機制
1.健全糾正違法機制。糾正違法是刑罰執行監督的主要監督手段。首先,應當規范財產刑執行監督中的糾正違法這一監督方式,對於什麼情況下採取口頭糾正、什麼情況下採取書面糾正方式應當予以明確。如可以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在財產刑執行過程中有輕微違法情況的,可以提出口頭糾正意見;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在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後人民法院七日內未予糾正且不說明理由的,應當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其次,應當建立健全被監督單位對糾正違法意見的復議、復核程序和督促糾正制度;再次,應當增強糾正違法意見的強制執行力,明確法院拒不執行糾正違法意見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監所檢察部門有權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紀律處分的建議權。
2.建立健全檢察建議機制。一是監所檢察部門可以採取檢察建議方式,建議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局及監獄將服刑罪犯財產刑履行情況與罪犯的減刑、假釋適當聯系起來,督促罪犯履行財產刑。對於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財產刑的,作為罪犯沒有悔改表現的證據之一,建議監獄不予以提請減刑、假釋,或者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減刑、假釋、減少減刑幅度或者從嚴掌握的檢察建議。但是,在實踐中一定要防止和糾正有的地方搞一刀切的做法,即對沒有履行財產刑的罪犯完全不予以減刑、假釋。二是建立建議更換執行人制度。如果檢察機關發現法院執行人員在財產刑執行過程中,與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案件有利害關系,需要迴避而未迴避的,可以建議法院更換執行人。三是建立建議法院暫緩執行或者執行回轉制度。如發現強制執行可能錯誤或者造成其他不可挽回損失的,可以建議法院暫緩執行;發現錯誤執行他人財產的,應當建議法院執行回轉。
3.充分利用查辦財產刑執行中的職務犯罪這一監督手段。在財產刑執行過程中,容易發生法院執行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取或者收受賄賂、貪污挪用執行款物等職務犯罪。監所檢察部門享有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對於財產刑執行活動中的職務犯罪進行立案查處,能夠起到查處一案、震動一片、預防一段時間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財產刑執行監督保障機制
1.完善財產刑執行監督人財物保障機制。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和《規則》對監所檢察部門新增了很多職責,但是,由於檢察機關人員編制有限,加之很多地方檢察院不重視監所檢察工作,監所檢察部門人少質弱與工作任務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加強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必須增加人員編制。建議在縣級院和市級院,應當指定專門檢察人員負責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
2.建立健全財產刑執行監督機構。目前,從高檢院到基層院監所檢察部門,均沒有設置專門的財產刑執行監督處、科、室等機構,高檢院監所檢察廳將財產刑執行監督作為廣義上的監外執行檢察內容由監外執行檢察處負責,各省、市、縣級院監所檢察部門基本上也沒有專門的機構。監所檢察部門的職責是刑事執行檢察,監所檢察與實際職責名實不符。鑒於這種情況,個別基層院已探索將監所檢察科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局,下設綜合檢察科、看守所檢察科和社區矯正檢察科。筆者贊同這種做法,同時由刑事執行檢察局下設的綜合檢察科負責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是比較合理的,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設立財產刑執行檢察科。
3.完善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技術保障機制。在檢察人員力量有限的情況下,必須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特別是信息技術進行財產刑執行監督,以便提高監督效率。如建立全省聯網的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資料庫,實現三級院監所檢察部門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共享,自動檢索分析,會大大提高監督效率,增強監督效果。
㈣ 如何做好新時期刑事執行檢察工作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人權司法保障、隊伍履職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挑戰。比如,人民群眾反映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突出問題的范圍逐漸擴大,從監禁刑到社區矯正,從刑罰執行到刑事強制措施執行,再到日常監管司法;對花錢買功、買刑等司法腐敗問題關注之高前所未有;少數刑事執行檢察人員司法理念轉變不夠徹底,工作中貫徹執行人權保障理念不到位等,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面對挑戰,應從以下六個方面加強刑事執行檢察工作,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強化公正履職。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在於公平公正司法,而案件是執行機關和被監管人體會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最直接的途徑。因此,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進一步強化案件質量控制,增強可信度。健全完善刑事執行檢察效果評估檢查機制,對辦案質量,效果進行經常性評查,及時改正工作中的不規范、不合理行為。完善辦案質量終身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機制,建立有效的案件登記制度,如開展安全防範檢察情況,一定要詳細記錄在案,這既是規范化建設的需要,也是事故責任倒查的需要。完善機構內部分工管理制度,強化隊伍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二是切實維護刑事執行場所監管安全和社會穩定。充分發揮派駐檢察作用,對發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利用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等方式,做到發現及時、監督有力、整改有效,堅決避免因監督不到位而導致各種事故,有力維護監管場所的安全穩定。強化與監管部門配合,共同維護監管安全,加強同步監督工作,同步分析監管工作形勢和監內安全形勢,同步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途徑,確保各項工作高效進行。
三是強化被監管人人權司法保障。為贏得被監管人及其家屬真心信服,強化被監管人知情權、健康權的保障,健全完善各項配套制度。嚴格執行最高檢關於被監管人死亡檢察程序規定,進一步規范監管場所被監管人死亡發現、報告、調查、處理等工作流程。加強受理控告申訴的制度保障建設,建立完善被監管人投訴處理機制,建立檢察官接待被監管人及其親屬制度,依法處理被監管人及其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有效防範、糾正體罰、虐待等侵犯被監管人人身權益違法行為。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以規范的司法行為把風險降到最低。
四是加強隊伍履職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加強現身說法、案例教學、實地考察,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和研討交流活動,促進刑事執行檢察人員增強素質能力,依法正確履職。強化上下級間的溝通交流、聯動協作機制,下級部門要切實總結實踐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復雜問題,及時匯總分析、上報;上級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指導,發揮好率先垂範作用。堅定理想信念,堅守職業良知,堅持秉公執法,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過硬的刑事執行檢察隊伍。
五是規范刑事執行檢察司法行為。准確把握與被監督單位的關系,加強自我約束,杜絕選擇性司法。著重加強制度機制建設,進一步明確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司法程序、責任和質量標准,特別是要實現辦案工作的標准化、規范化、精細化和程序化,加強制度管人,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不規范司法、隨意司法,確保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六是深化刑事執行檢察機制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與執行部門的溝通協調,完善監督後的督促和跟蹤監督機制,明確刑事執行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回復、不糾正、不執行監督意見時相關人員的責任,探索建立定期通報、更換辦案人、違法信息台賬等工作機制;加強與其他政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形成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格局,確保執法司法標准統一、刑事法律施行統一;進一步加強刑事執行檢察工作公開力度,倒逼規范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水平;等等。
(作者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局長)
㈤ 如何做好監獄刑罰執行工作
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部以及地方監獄管理局的規章制度來就可以了。
㈥ 如何在工作中體現刑事執行檢察的公平正義
檢察機關如何維護公平正義
一、公平正義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社會形態下體現出不同的時代內涵和特徵。公平正義的時代內涵:
(一)權利義務公正
(二)機會公正
(三)程序公正
(四)效益公正
(五)資源分配公正
(六)社會保障公正
二、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公平正義是衡量法治實現程度的重要標尺。社會主義社會是以公平為基本特徵,以正義為最終價值的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就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理想境地是經濟富足、政治進步、文化昌明、社會和諧,這些目標的實現都有賴於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統領。法治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它以公平正義作為價值尺度,以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和穩定性為特點,通過立法和法律實施等活,調整社會關, 平衡社會利,整合社會資源,維護法律秩序,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三、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根本任務
我國憲法規定設置人民檢察機關,並把檢察機關確立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專門承擔法律監督職能,是我們黨和國家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而採取的重大憲政舉措,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也是檢察機關的立身之本。執法辦案是檢察工作的基本內容和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基本形式,檢察法律監督的職責是對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實行監督。一方面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力,嚴格依照法律追訴各類犯罪,運用法律武器制裁各種嚴重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實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以及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糾正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適用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二者的宗旨就是維護司法公正。
(一)當前存在問題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要求檢察幹警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發揮好法律監督職能、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效果。然而在新的形勢和任務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還不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在執法思想上,服務意識,大局意識不強,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主動性不夠;在執法觀念上,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存在不按程序辦案、輕視人權、執法不文明的現象。在執法行為方面,執法水平不高,辦案質量不高。這些問題反映了少數檢察幹警(包括領導幹部)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低,宗旨意識不強,沒有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執法觀,也反映了檢察隊伍整體素質、執法觀念、執法水平還不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工作力度還有待加大,執法能力和辦案質量還有待提高,隊伍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還需大力加強。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影響了檢察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職能的發揮。因此,堅持與時俱進,強化職能,全面公正履行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神聖職責,已經成為檢察機關刻不容緩的首要任務。
(二)如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
1、加強隊伍建設
法律要靠人去執行。只有建設高素質的隊伍,才能保證辦案出於公正,不為金錢所惑,不為關系所迷,不為人情所動,不為權勢所屈,敢於頂住來自各個方面的干擾,堅持公道、正派、正義,從而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因此,建設一支政治堅定、公正廉潔、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檢察隊伍是確保公正執法的根本。
加強隊伍建設,教育是基礎。必須強化檢察官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意識,從思想上解決好究竟代表誰的利益,為誰辦案,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影響和侵蝕,在思想上築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線,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法為民所執,自覺廉政執法。與此同時,要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幹警的執法水平,造就一支專家型的檢察官隊伍,保證法律監督正確、及時的實施,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加強隊伍建設,制度是保證。要著力於制度建設,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一是建立統一執法規范制度。使案件偵查、審查的每一個環節嚴格依法進行,摒棄隨意執法和主觀臆斷,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二是建立統一的監督制度。如錯案責任追究制,廉政制度,偵查案件跟蹤監督制度等。三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如完善檢察官的考核、晉級、提拔、獎懲制度,使檢察隊伍管理真正走上規范、民主、科學的軌道。
加強隊伍建設,監督是關鍵。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消除司法方面的腐敗現象,確保公正執法,必須強化檢察院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而且要把功夫下在內部監督機制和自我完善上,同時,要主動接受黨委領導,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並形成制度。
加強隊伍建設,改革是動力。對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行政公務員實行分序列管理,以利於隊伍的穩定和專業化建設,建立公開競爭、擇優、汰劣的運作機制。實行競爭上崗、崗位輪換、雙向選拔、分層聘用、上下交流、綜合測評等制度,充分調動幹警的積極性,確保公正執法。
2、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正
嚴格執法,依法辦案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嚴格執法必須明確和堅持:一是不論什麼人都必須依法辦事,不管其手中的權力有多大,違反法律就一定要受到追究;二是不論什麼人違法犯罪都必須按同一法律標准處理;三是不論什麼權力都必須依法行使,受法律約束,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代替法律的規定,干預法律的執行,阻礙法律的實施。
依法辦案是公正執法基本的要求,最具體的體現。依法辦案,既包括依照實體法,也包括依照程序法。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方面。從司法活動的本質來說,其追求的最終目的是社會的公平正義。訴訟法體系的建立,本身說明司法本身具有強烈的程序性特點,程序即訴訟的規則,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必要保障,只有依據程序進行的訴訟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訴訟。
實體和程序是實現法的正義的兩種法律制度上的設計。實體是解決案件處理公正的標准,程序是解決案件處理的正當流程和秩序,兩者不可偏廢。但是由於這是這兩套法律制度,所以它們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產生矛盾,也就是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之間的矛盾。為了追求目的,有的時候就會不擇手段,從而導致刑訊逼供、違反法律程序行為成為難以克服的痼疾。兩者出現了矛盾和沖突,怎麼辦?實體正義必須通過程序正義來實現,不允許在程序之外實現實體正義。雖然有時不按程序也可能會取得實體公正,但是由於潛在著一種有礙公正的因素,影響了真正意義上的公正。
程序正義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低標准,也是現代刑事法治的起碼要求。連程序都做不到公平,還談何司法公正!即使實體公正了,也不是完全的公正。因此,當代檢察官必須牢固樹立程序正義理念,強化程序意識,注重訴訟程序,嚴格按照程序辦事,逐漸形成一種程序優先、注重程序的思維方式,這樣才能真正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3、加大監督力度
當前,執法不嚴是執法工作中突出的問題,檢察機關必須全面強化法律監督職能,通過懲治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以及全面履行審查批捕職能、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職能、監所檢察職能、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等,加大刑事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監督的力度,用夠用足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形成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切實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促進嚴格執法,維護司法公正。要抓住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突出問題。加強法律監督,要重點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法不嚴問題;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問題;要糾正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問題;糾正不依法交付執行,超期羈押以及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等問題;要做好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的抗訴工作,解決執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突出問題。要不斷總結監督工作的經驗,完善監督手段,規范監督程序。把黨內監督、國家法律監督、群眾民主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有機結合起來,以達到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總之,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檢察職能的共同的價值追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通過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
㈦ 如何促進刑罰執行工作
(一)運用社會資源開展職業技術教育。
監獄應多與社會幫教組織開展聯系,利用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獄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改變過去被動接受社會幫教的模式,根據監獄的需求要求社會組織提供有針對性的幫教活動。社會組織、團體有監獄無法比擬的優勢。一是他們對社會的需求了解知道社會急需什麼樣的人才,便於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活動;二是社會組織、團體有相當雄厚的師資隊伍,能夠向監獄提供相對多的技術支持;三是社會組織、團體與企事業接觸相對緊密能夠為罪犯出獄後聯系工作,鞏固罪犯在監獄中的技術學習,為罪犯提供謀生的機會,從而提高教育的效果,為社會提供穩定因素。從我國的社會實踐來看,假釋、緩刑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的,而且都是在監獄之外進行的。即使是監獄犯人,監獄外的學校也會進入監獄協助進行社會罪犯的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等等,並不是完全依*監獄來完成這樣的工作。就外國的實踐來看,社會團體、公司企業很早就介入到了監獄的工作中,出獄人在社會團體的照顧之下逐漸地進行正常的社會生活,公司、企業到監獄中招收技術上合格的工作人員,有些犯罪比較輕而刑罰也很輕緩的人在社區中有關人員的監督之下進行社會服務,接受社區矯正。有些國家裡還實行監獄罪犯自治的制度。國內外的實踐都已經明確地說明,行刑社會化的主體不僅僅是監獄,而且包括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
(二)建立減刑的考驗期制度
減刑的考驗期的設計要合理,要與計分、評獎相配合,要與下一次減刑的考核期基本銜接。不要讓罪犯有過長的不受約束的時間。讓罪犯時刻擔心減刑被撤,他就會時時規范自己的行為,不違紀、積極改造,從而養成遵規守紀的習慣,到社會上也會自覺遵紀守法,達到改造的目的。考驗期內違紀要根據違紀的情形扣除減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給予罪犯改過的機會。如果考驗期內有值得恢復減刑的機會,設置條件還要恢復,考驗期結束後由監獄向法院呈報減刑確認材料。
(三)將減刑制度改變為虛擬減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應輕易改變,輕易的改變原判刑期對法律不嚴肅。將目前的減刑時間改變為減少在獄內服刑或者在封閉式監獄內服刑的時間,讓減刑幅度變為提前出監的幅度,類似假釋,只是刑罰執行方式的一種變更。它與刑罰執行完畢的釋放有著本質的區別,並不是對原判刑罰進行實質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條件的基礎上變更行刑方式,在不改變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況下,給罪犯提前適應社會的機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也有作用。將減刑的時間作為考驗期或者在半開放或者開放監獄服刑的時間,讓罪犯充分的在有監管或者幫助的情況下接觸社會,有利於罪犯的回歸,俗話說:「扶上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罰執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於受傳統刑罰觀念的影響,理論認識的模糊,立法規定的不完善,具體執法部門的顧慮,監督機制的缺陷,導致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監獄、法院在刑罰執行中的主觀意識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這種主觀認識偏差的具體表現)和假釋考驗期內監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夠落實、失控現象時有發生所致。
依法、穩妥的擴大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面,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轉變行刑觀念,提高思想認識,逐步改變以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傳統理念和習慣做法、控制減刑比例,擴大假釋適用量。二是加強對假釋實質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過《再犯罪預測量表》的運用,提高對罪犯假釋、監外執行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預測的准確性與可*性。三是加強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社區矯正部門的協調溝通。特別是加強同社區矯正部門的聯系。保證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對象得到有效的監督,不致再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