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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犯罪案件工作經驗做法

發布時間:2021-03-04 11:59:17

Ⅰ 辦理案件的經驗做法

廉政教育網站、廉政教育咨詢熱線等,利用高科技手段,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增強廉政宣傳教育的滲透力和效果。
強化廉政宣傳教育,還要有針對性、持續性。
一是要持之以恆地強化理想信念教育,使領導幹部堅定馬克思主義信仰,牢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擺正個人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關系。自覺處理好「為民奉獻」與「向民索取」的關系,增強拒腐防變的自我免疫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以堅強的黨性、堅定的信念、高尚的人格保證廉潔自愛
二是要持之以恆地強化黨的宗旨教育,通過教育,引導黨員幹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自覺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真正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通過教育,使黨員幹部明確自己在權力關系中的角色,擺正公僕與主人的位置,增強「領導就是服務」、「權力就是責任」的意識,增強掌權為民、用權富民的自覺性。
三是要持之以恆地強化艱苦奮斗教育,通過教育,使黨員幹部樹立正確的享樂觀,正確處理好「一人獨樂」和「與民同樂」的關系。通過教育,增強黨員領導幹部的黨性修養,弘揚艱苦創業、勤儉節約、無私奉獻精神,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利已主義,克服鋪張浪費、貪圖享樂的風氣,自覺抵止腐敗。
二、加強制度建設,推進體制創新,充分發揮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根本性作用
依靠制度懲治和預防腐敗,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徑。長期以來,我國的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弊端是腐敗現象得以產生的深層原因,也是腐敗分子賴以寄生的溫床,從源頭治理腐敗,必須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構築抵禦腐敗的制度防線。重點要圍繞權、錢、人的管理不斷深化體制創新。
深化「用錢管錢」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資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是滋生腐敗的一個重要源頭。因此,要從改革和完善財政管理制度入手,按照公共財政管理要求,強化政府對財政的宏觀調控。完善預算管理制度,通過編制綜合預算,提高預算編制透明度,防止預算分配和執行中的不規范做法,有效防止截留、擠占、挪用現象。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實現管辦分離,嚴格規范政府采購行為。進一步加強財政監督和健全金融監督機制,創新會計委派制和強化審計監督制,建立從審計預算、撥付資金到安排使用全過程的資金運行監督機制。
深化「用權管權」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和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深化工程項目招投標改革,試行無標底招標;逐步將可以推向市場的公共服務項目向社會公開招標。要建立統一的招投標中介機構,實行建築工程招標、土地使用權拍賣、政府采購、葯品采購、產權交易等項目統一運作。對必須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由專門機構對審批內容、程序、條件、時限、收費等逐一進行審核,並向社會全面公開。總之,通過減少行政審批項目,改革行政審批方式,來限制行政干預和權力濫用,遏制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腐敗行為。
深化「用人管人」的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是危害最大的不正之風,而且會帶來和助長其他方面的不正這風。因此,要以擴大幹部工作民主和群眾參與度為切入點,不斷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大力推行幹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建立健全優勝劣汰、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完善幹部考核、交流、培訓制度,實行幹部考察工作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預告、差額考察制度,以及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和任職試用制度,對考核、考察、試用不稱職,公示不過關,群眾不擁護的幹部及時調整。嚴厲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違紀違法行為。通過制度改革,促進幹部人事工作民主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從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真正實現「用好的作風選作風好的人」。
三、加大查案力度,提高辦案質量,充分發揮懲治在反腐倡廉中的震懾性作用
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是我們黨同腐敗分子進行最直接最激烈的較量。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既是治標的重要手段,也有治本的重要功能,是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體現。只有通過大力查處違紀案件,才能真正震懾腐敗。因此,我們要加大查辦案件力度,提高辦案質量,因守黨紀國法這最後一道防線。
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必須進一步加強紀檢、司法、審計、監察等重要反腐敗職能機關之間的協作,形成合力。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在經濟體制劇烈變革時期,腐敗案件滲透到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規律。如果單靠紀檢監察機關或單靠司法、審計機關的力量和手段,是難以適應新形勢下查辦大案要案的需要。因此,各部門必須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反腐敗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協作形式,既相互協作,又各自行使職權,形成查辦和突破大案要案的整體合力。要認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鼓勵揭發舉報,依靠群眾揭露腐敗問題,查辦和突破大要案,嚴懲腐敗分子。
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必須進一步重視苗頭問題,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從嚴懲處大案要案,高築腐敗成本,震懾腐敗。
一要做到「小過不放」。現在對於一些禮品、小紅包,究竟達到什麼界限就構成受賄,法律上沒有量刑的依據,黨紀上也沒有明確的標准,導致一些黨員幹部滋生「小節無防」的自慰心理,從而助長腐敗之風滋生漫延。因此,根治腐敗問題,對苗頭性的問題要看重,對小節問題要深究,只要有受賄行為,金額小也必須追究。
二要做到「關聯追究」。腐敗現象之所以屢懲不止,關鍵就在於懲治腐敗往往只局限於腐敗分子個人的追究,而對腐敗分子產生腐敗有關聯的人沒有追究,現在致使一些腐敗分子無所顧忌,甚至滋生「腐敗我一個,幸福幾代人」的冒險心理。所以,從源頭上治腐,就要對腐敗分子走入腐敗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其主管領導、推薦的領導、家屬追究責任,要加大腐敗成本。
三要「重案重懲」。懲治腐敗必須從嚴,突出大案要案的查處,對腐敗分子的懲處除了在量刑上從嚴從重外,還要加大社會輿論譴責力度,真正震懾腐敗。要通過典型案件的查處,加強對幹部的警示教育,使廣大黨員幹部從腐敗案件的查處受到震懾,真正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

Ⅱ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要確保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

試點地區檢察院要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作為重要工作來落實,扎扎實實落實試點要求。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

二、要強化業務指導。

要加強對《試點辦法》等規定的學習和培訓,使檢察人員吃透改革精神,明確改革要求,提升量刑建議水平,提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能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防止把握政策走偏、執行規定走樣。

三、要加強協調配合。

在堅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安全部門的溝通協調,明確辦理試點案件的政策把握、法律適用原則,共同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合力推進試點工作。

四、要注重探索總結經驗。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涉及的許多問題,無先例可循,也沒有統一模式,檢察院要在《試點辦法》范圍內加強探索創新,大膽實踐,努力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做法,為提出立法建議做好准備。

Ⅲ 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應當如何理解

一般指犯罪性質及其惡劣,在全省或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這類案件的管轄法院最低一級是中級人民法院!

Ⅳ 刑偵工作者應有哪些經驗

刑事偵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偵查部門是打擊刑事犯罪的專職部門。《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偵查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處於首要環節,偵查與起訴、審判階段並列,是獨立的訴訟階段,刑事訴訟中起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證據都來源於偵查。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三個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不能超越職責或者互相代替。
法律規定,刑事偵查人員負有查明案件類別和性質、決定何時進入刑事訴訟階段、收集證據材料、抓獲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追繳贓款贓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證人、被害人安全、決定案件是否移交檢察機關、預防犯罪等職責。具體有:立案權,調查詢問權,刑事鑒定申請權,刑事鑒定權,執行刑事強制措施權,訊問犯罪嫌疑人權,現場勘驗、檢查權,執行搜查權,執行扣押物品權,執行通緝權,組織辨認權,執行技術偵察權,決定移交案件權,中止偵查活動建議權,撤銷案件建議權,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權,偵查實驗權等偵查權。
目前,全國刑警總數近15萬人,分屬於公安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地、市、州公安局,縣、市、區、旗公安局4級公安機關。在公安部設有刑事偵查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設有刑偵(警)總隊;在地、市、州公安局設有刑偵支隊;在各縣、市、區、旗公安局設有刑偵大隊。此外,還有一級派出機構,就是縣、市、區、旗刑偵大隊向轄區內派駐若干個責任區刑警隊。責任區刑警隊是公安機關最底層的實戰單位。
上級刑偵部門對下級刑偵部門在業務工作上負有指揮、指導、協調的職責。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分工管轄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等114種刑事案件,主要職責是: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情報,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偵查辦案工作;承辦上級交辦案件;制定刑事技術、刑偵信息工作的發展規劃,組織刑事技術、刑偵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援等。

Ⅳ 刑事案件的善後怎樣處理

轉載一篇關於這方面的文章,希望能借鑒的到:淺談刑事申訴案件息訴善後工作的做法和經驗 怎樣做好刑事申訴案件的息訴善後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是當前刑事申訴工作面臨的一個難題。筆者就當前開展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結合控申工作實踐,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指導控申工作,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解決息訴難的問題:一、提高認識,深化息訴工作刑事申訴工作,問題復雜多樣,內容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對法律、政策的運用要求較高。長期以來,由於不少同志對申訴案件的息訴工作存在一些片面認識,認為息訴工作是控申檢察工作的附屬物,重辦案輕息訴的傾向比較明顯,甚至認為申訴人不服復查決定,不息訴就是無理取鬧,辦案人員沒有必要做息訴工作。錯誤的思想認識,制約了息訴工作的開展。對此,檢察機關必須進一步加強領導,不斷提高控申檢察幹警,特別是直接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檢察官對息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真正樹立起息訴工作是辦案工作的必要環節,使辦案人員自覺站在實踐科學發展觀, 真正把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的高度認識息訴工作,像抓案件一樣抓息訴工作,以誠心誠意的態度,喚起廣大群眾對檢察工作的參與、支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投入到維護司法公正、嚴厲打擊犯罪中來,樹立檢察機關的威信。二、轉變作風,規范接待工作一項工作能否成功,主要取決於良好的作風和方法。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和方式方法,在息訴工作中起著相當關鍵的作用。首先,要完善刑事申訴工作機制,規范群眾來訪接待工作。接待申訴案件群眾來訪,接待人員應當掛牌上崗,用語規范,做到「三個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復,在接待群眾中做到「四聲」即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處理問題有回聲。其次,對受理的申訴案件做到」四專」即專人登記、專人保管、專人審閱、專人呈送。對於涉及重大社情民生、弱勢群體,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申訴案件,檢察長或分管檢察長要親自過問,有時要親自接待來訪或閱批重要來信,安排專人督促落實,堅決杜絕到檢察機關反映問題的群眾吃「閉門羹」。第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工作原則。在辦理每一件刑事申訴案件上,都要做到盡心盡力、行動迅速、深入調查、妥善處理,耐心細致地做好息訴工作,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遏制重復訪和越級上訪。三、創新方法,做好息訴工作首先,辦案人員在思想上要重視息訴工作,樹立做好息訴工作的信心和決心。在辦案過程中,要結合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申訴人的特點,制定出有效的息訴辦法,針對當事人纏訪纏訴的原因,對症下葯,耐心細致的做好思想工作,以案講法,以法服人,以情感人。其次,辦案人員要積極轉變工作方式。「群眾利益無小事」,「為群眾辦實事,解決實際問題」是控申檢察工作永恆的主題。檢察機關一方面應當從方便申訴人的角度,變當事人上訪為辦案人員下訪,積極主動的辦理申訴案件,加強釋法析理、解惑答疑的工作,消除他們的抵觸情緒,促使其自動接受處理結果;另一方面要積極嘗試刑事申訴公開審查方式,通過公開審查的方法充分示證、論證,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這樣既能增強檢察機關辦案的透明度,也有利於切實解決一些久訴不息的案件。第三,建立聯合處訪工作機制。檢察機關應當積極與當地黨委、人大和信訪等部門建立聯合處訪工作機制,特別是在處理對於涉及重大社情民生、弱勢群體,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申訴案件中,檢察機關要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相互協作、群策群力,共同開展教育疏導和息訴工作。 四、依法辦案,取信於民1、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依法辦案從近年來本院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中, 我們可以看出導致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強烈不滿, 纏訪、纏訴、越級訪增多的原因之一在於部分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沒有做到嚴格執法、依法辦案造成的。因此,依法辦案是提高我們執法水平和保證辦案質量的生命線,也是減少和杜絕刑事申訴案件發生的根本途徑。控申檢察幹警必須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牢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立檢為公、執法為民。2、提高素質, 規范辦案刑事申訴案件的復查,是執法大檢查、自查自糾的一項重要措施。首先,檢察幹警要練好自身的內功, 加強政治、業務學習,著力提高控申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提高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其次,要求辦案人員要嚴格落實「首辦責任制」,認真閱卷,嚴把案件質量關,做到維持有據、糾正有理,確保申訴案件辦理環節執法的公正、規范、文明。3、有錯必改、及時糾正,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檢察機關應當從為群眾辦實事解決實際問題出發,在「辦」字上狠下功夫,注重提高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質量。工作中,辦案人員要嚴格遵守辦案程序和法定時限,使所作出的決定準確、合法,這是檢察機關實事求是,取信於民的關鍵,也是使案件當事人息訴服判的前提條件;同時,還要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嚴格對全案進行實體性復查,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依法維護正確的裁判,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對於檢察機關已經辦錯的案件, 我們應該本著「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勇於糾錯,及時糾正,切實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並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不使當事人訴請不斷。五、巡、訪並舉,開展法律宣傳當前我區由於經濟、文化較落後,部分申訴人對法律知識不夠了解,不能正確看待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差異,又固執己見,聽不進辦案人員的解釋和勸導,總認為自己的申訴理由充分,檢察機關應該支持他的請求。因此,當申訴得不到支持後,息訴就很難。甚至有的當事人不聽辦案人員的法律宣傳和勸阻,一意孤行,反復多次進京赴省上訪,以達到個人目的。因此,平時我們就要結合辦案,經常性開展多種形式的下訪、巡訪工作,主動聽取當事人及廣大群眾的意見,解答群眾的法律疑問,並及時為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克服當事人的偏執心理,使其懂法服判,防止重信重訪案件再次發生;同時,工作中要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辦案的全過程,不斷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營造人人懂法、自覺守法、理性用法維權的社會氛圍,以維護司法權威,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Ⅵ 人民檢察院對國家機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何進行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2款的特殊規定,主要是賦予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活動、偵查活動實施個案監督的權力,是為了充分發揮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解決刑事司法實踐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以保證使犯罪分子無一例外地受到刑事追究。人民檢察院通過這種方式對一些個案行使追訴權,並不是要包攬其他機關的偵查權,而是通過這種方式加強執法監督,促進嚴格執法,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屬於這類的案件主要包括: (1)有關機關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經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仍未依法追究的案件; (2)以罰代刑,降格處理,經人民檢察院督促後仍不糾正的案件; (3)對於是否構成犯罪,認識不一致,而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4)一案數罪,既有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又有屬公安機關或其他部門管轄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或者後者堅持不受理的案件; (5)對案件管轄發生爭執,而有管轄權的機關拒不偵查或者長期拖延不予立案偵查的案件; (6)與需要追究徇私舞弊行為相關聯的案件; (7)在特殊情況下,由特定組織交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這一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在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方面的彈性規定,在執行中應當從嚴掌握,而不能藉此任意擴大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圍。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一般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按刑訴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Ⅶ 有關刑事和解的經驗做法,最好文章!!!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角色就像醫院中的醫生對病人一樣,對嫌疑人至關重要。律師的百分之一的失誤,對嫌疑人來講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因此我在刑事辯護中更加謹慎認真,並歸納了一些注意點供朋友參考。
一、仔細閱讀案件材料發現有價值的辯護點
公安、檢察機關送至法院的起訴材料,並非都是無懈可擊的。在實踐中,我遇到過諸如數字計算方法不對、計算結果不對、證人證言之間矛盾等情況,認真發現並利用這些訴訟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響法庭對嫌疑人的審理。發現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需要耐心地閱讀大量的訴訟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邏輯和計算方法是否正確,特別是在貪污、受賄刑事案件中尤為重要,因為涉案數字直接決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長短。
在法庭上准確地利用公安、檢察人員工作中的瑕疵,可以使辯護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及時與辦案法官和檢察人員溝通,發現有利證據及時申請採集或公證採集。律師在公訴中和法官及檢察官的溝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對案件的認識傳遞給法官和檢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他們的思維方式。當然和法官、檢察官的溝通要講求方式和策略,能當面交流的要當面交流,不能當面交流的應用書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寫給他們,但不要向他們透露自己發現的瑕疵。
通過閱讀案卷、與法官及檢察官交流以及溝通,可能會發現新的有利於被辯護人的證據線索。這時律師有責任請求法庭或檢查人員採集。在法官或檢察官與律師在採集證據上有分歧時,而證據確對被辯護人有利,律師可以採取公證取證的方法,請求公證人員對律師采證進行公證,防範律師采證中的風險。千萬注意律師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證。
三.開庭前設計好向被辯護人及證人發問的問題及順序,在開庭時適時調整,並在被允許發問時充分提出問題,設計庭上發問問題十分重要,問題設計的好可以感動庭上人員,使之對被辯護人沒有反感,甚至影響庭審人員的潛在立場。設計發問問題重點應放在揭示被辯護人有無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形成的深層原因等犯罪主觀方面上。在法庭上律師應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發問的次序,並採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問題,為法庭辯論打下基礎。
我國刑事審判中實行的一條主要原則是主客觀一致,因此在事實清楚的案件中犯罪的主觀方面非常重要,如果能證明出被辯護人的主客方面近善非惡,必將對審判結果產生影響。
四.法庭辯論中,律師要擇關鍵的辯護點有所突破,切不可面面具到沒有重點。法庭辯論中律師要在一、二個關鍵問題上充分發揮,抓住公訴材料中的瑕疵不放,特別是利用證人證言之間的矛盾之處,否定對被辯護人不利的證據。
復雜的案件一般需要由多個證據組成證據鏈來證明被辯護人有罪.而證據鏈越長就越容易出現薄弱環節,一般來講人證是公訴人員證據鏈中比較薄弱的一環,抓住不同證人的不同心理活動規律,必然對辯護產生積極的影響。

Ⅷ 如何加強律師事務所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項集體研究和報告工作

第六條發生重大事項時,金融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向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報告。重大事項應一事一報,做到真實、准確、全面、及時,並根據事件進展報告後續情況。重大事項報告內容包括:報告機構名稱,事發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地點、起因、經過、性質,涉及單位及當事人,影響范圍,危害程度,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應對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失,事態發展趨勢,其他與該事項相關的內容。第七條金融機構發生一級重大事項的,一般應於2個工作日內報送重大事項報告。若情況緊急(包括但不限於:危及全市金融穩定,對全市經濟金融運行有重要影響,需要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需要跨區域或跨部門協調),事發後應立即(最遲不超過1小時)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要情,隨後以書面形式報告詳情。在事件平息之前,每天上報事件的進展情況。在事件平息後,及時對整個事件的發生過程、原因、處置措施以及教訓等進行總結,上報完整的重大事項風險處置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發生二級重大事項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報送重大事項報告。
第九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司法部門及其他部門報告重大事項、重要信息、重要報告和報表時,應同時抄報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落實重大事項報告責任制,明確報告的具體要求和責任人員,建立清晰有序的報告流程和重大事項報告專項檔案。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確保重大事項報告渠道的暢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瞞報、漏報、遲報,不得干預和限制上報。出現瞞報、漏報、遲報、錯報等行為的,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將視情節責令改正、約見談話和通報批評,並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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