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廠安全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1、持證上崗,主動組織排查各類有關安全隱患,並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寫排查記錄。研究本部門主要安全問題,在思想上統一安全責任,認真研究落實公司各項安全規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確保本部門順利實行安全生產工作。
2、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訓,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發性事故制度,參與編制事故應急救援和演練工作,特別在重大節日、重大假期進行中。
3、定責定片管理,做到在開工前,對環境設備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做好交接責任、組織、制度、防範措施落到實處。
4、制定對生產部門人員有關安全作業教育作業文件,定時排查 ,全面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員工無違法犯罪。
5、積極開展創建「文明施工」活動的宣傳,使人人知曉創建活動和積極參加。
6、巡查有毒有害危險品管理,實驗室要對化學物品嚴格管理,做到「五雙」嚴格手續,定期排查,賬物相符。
7、對於安全員不定時巡查或防範工作不重視、發生重大事故不及時報告的,班組管理幹部有權越權上報主管部門,安全員要承擔相應處罰責任。
8、負責跟班中的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排查現場管理中存在各項不安全因素,參與及時整改和查驗。
9、配合管理人員和相關作業人員完成指定任務,聽取群眾反饋。帶動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充分發揮群眾安全員(群安員)的作用,積極開展群安員活動。
使用教材:北京市建委指定教材《安全員》。
(1)船舶安全員工作經驗擴展閱讀
責任
1、 服從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規及各崗位現場巡查流程管理,負責井下各施工班組在日常生產中的安全措施整改和現場安全排查落實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進行與帶班區長交底和向安全部長匯報工作 。
2、 安全員要認真仔細地做好井下各水平生產過程中的現場巡查。對天井、采場、沿脈等做到安全隱患排查到位,巡查記錄到位,現場整改到位。
3、 日常監理巡查中,要對現場安全防護、道路運輸、風水管道、支護掛網、機械設備、電器線路、通風防塵、敲幫問頂、防火防爆等,是否有安全隱患,做好排查交接記錄。如發現施工現場存有不安全隱患,應及時改進,並對改進後的設施填寫改進查驗記錄。對不能改進的直接報請安全主管負責人處理。
4、 正確填報施工現場安全排查情況的交接班記錄,及時運作好安全信息卡的實施反饋。定期寫出安全生產情況的分析報告。
5、 正確處理一般性安全應急措施和安全事故。並按照規定進行工傷事故的登記和組織緊急救援工作。
6、 定時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查、排查、討論指導。杜絕「三違」人和事,確保安全為天。
7、 積極配合當班中安全檢查小組的全面安全排查工作,並將本人現場發現的安全問題一一敘述清楚,匯總限期落實整改並對整改質量完成的優劣,負責任。
8、 對所履行的職責因現場監督不力、巡查不到位、措施整改和落實不力、制度執行不力、應急處理不力及違章違紀等造成的安全、設備故障、影響生產、人才或經濟損失應負主要責任,扣除績效應予追究。
2. 船員如何應對船舶安全檢查
船舶安全檢查是海事管理機構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污染水域而根據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容法規技術規則、強制性規范和認可的國際公約對船舶設備的技術狀況、配員、船員適任、保安和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檢查並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它主要通過船舶檢查人員上船進行規范性詢問、察看和查驗、尋找隱患,發現問題,並將結果告之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責令限期整頓,以清除不安全因素,最終達到安全檢查的目的。那麼,作為被查船的船員應如何應對船舶安全檢查,在確保清除船舶不安全隱患的同時,避免船舶因被滯留或被查出重大缺陷而耽誤船期呢?筆者曾多年擔任過船員,並有一定的現場安全檢查工作經歷,下面從船舶安全檢查的常見缺陷存在情況及船員應如何配合現場檢查人員兩方面進行剖析。以便對症下葯,使船員更好地應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在確保船舶安全的同時不耽誤船期。(2)一些法定文件記
3. 船舶安全員的要實際工作中應該怎麼保障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4年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已於2004年6月18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船舶的船員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防治船舶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機動船舶的船員配備和管理,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對外國籍船舶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軍用船舶、漁船、體育運動船艇以及非營業的遊艇,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員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海事管理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船舶安全配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則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員標準是船舶配備船員的最低要求。
第五條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下同)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為所屬船舶配備合格的船員,但是並不免除船舶所有人為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增加必要船員的責任。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員原則
第六條 確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准應綜合考慮船舶的種類、噸位、技術狀況、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航區、航程、航行時間、通航環境和船員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條 船舶在航行期間,應配備不低於按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所確定的船員構成及數量。高速客船的船員最低安全配備應符合交通部頒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交通部令1996年第13號)的要求。
第八條 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列明的減免規定是根據各類船舶在一般情況下制定的,海事管理在核定具體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數額時,如認為配員減免後無法保證船舶安全時,可不予減免或者不予足額減免。
第九條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增配船員,但船上總人數不得超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核定的救生設備定員標准。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員管理
第十條 中國籍船舶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持有海事管理頒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及管轄海域的外國籍船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持有其船旗國主管機關簽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船舶國籍登記時,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對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如何適用本規則附錄相應標准予以陳述,並可以包括對減免配員的特殊說明。
海事管理應當在依法對船舶國籍登記進行審核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並在核發船舶國籍證書時,向當事船舶配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二條 在境外建造或者購買並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持船舶買賣或者建造及交接文件、船舶技術和其它相關資料的副本(復印件)到所轄的海事管理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時,除查驗有關船舶證書、文書外,可以就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要素對船舶的實際狀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時,必須將《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妥善存放在船備查。
船舶不得使用塗改、偽造以及採用非法途徑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五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載明的船員配備要求,為船舶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六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內,或者在船舶國籍證書重新核發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憑原證書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辦理換發證書手續。
第十七條 證書污損不能辨認的,視為無效,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所轄的海事管理申請換發。證書遺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換發或者補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原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
第十八條 船舶狀況發生變化需改變證書所載內容時,船舶所有人應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重新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九條 在特殊情況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換發或者補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經船籍港海事管理同意,船舶當時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可以按照本規定予以辦理並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辦理進、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續時,應當交驗《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二十一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停泊期間,均應配備足夠的掌握相應安全知識並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對船舶及設備進行安全操縱的船員。
無論何時,500總噸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總噸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的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第二十二條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實際配員低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的,對中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應當禁止其離港直至船舶滿足本規則要求;對外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應當禁止其離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配齊人員,或者向海事管理提交由其船旗國主管當局對其實際配員作出的書面認可。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船舶和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海事管理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編號應與船舶國籍證書的編號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的內容,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國際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1日,針對小型船舶和海船配員的特殊情況,交通部組織專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作了一定的調整,具體如下:
一、調整了船舶分檔。
1、將海船(包括客船,下同)100總噸至500總噸分為 「100總噸以上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和「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500總噸」兩個檔次,將主機功率未滿220kw分為「75kw及以上至未滿220kw」和「未滿75kw」兩個檔次,並將配員作相應調整。
2、將內河四等及下船舶(包括客船,下同)分為四等、五等兩個檔次,並將配員作相應調整。由於內河考試規則即六號令中,五等船員未按主機功率進行劃分,因此輪機部按照總噸分檔。
二、對重新分檔後的船舶配員作了相應的增減。
1、對海船「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500總噸」和「200kw及以上至未滿250kw」的配員標准適當調整,總體上略有提高。如:原配員表中對100至500總噸的特殊規定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本次修改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24小時,須增加二副一人。」
2、對海船「1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和「未滿75kw」的配員標准適當降低。如:1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的船舶,按照原配員表至少需要4人(船長、三副各一人,值班水手2人),如果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還需要增加1名駕駛員,本次修改後為,一般規定為三人(船長、二副、值班水手各一人),如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增加1名二副,如航行時間不足8(6)小時,可減免三副1人,總體上減少了1-2名配員。
3、四等河船的配員標准適當調整,有升有降。如,原配員表對四等以下河船甲板部的附加規定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6小時的,須增加駕駛員1人」,本次修改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的,須增加駕駛員1人」,標准略有放寬。而對四等客船原配員表規定「駕駛員、水手各1人」本次明確為「船長1人,水手1人」,標准略有提高。
4、五等河船配員標准適當降低。如:對五等河船取消了輪機部增加輪機員的附加規定。一般規定只要求「駕機員1人(機駕合一的可免)」。
三、對海船500總噸和750kw及以上,河船三等及以上的配員標准未做大的變動。
四、對未滿750kw的港內拖輪,在附加規定中增加了未滿36.8kw,可減免值班機工1人;機駕合一,可再減免三管輪1人。
五、按照6號令的規定,對部分職務船員的配備予以明確。
1、對內河50總噸以下的船舶駕駛部和輪機部船員明確為駕機員。
2、將駕駛員、輪機員、均明確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
六、考慮到船員值班、休息情況,對配員表的附加規定中的減免與增加配員的連續航行時間作了適當的增減,並相應調整船員配備。如:對海船200至500總噸的甲板部,220至750kw的輪機部的附加規定中增加配員的時間限制均從36小時提高到24小時。
七、對配員的減免均從最低等級職務的船員開始。
八、增加了載客較少,航程及航行時間較短,可不配客運部人員的規定。如:對河船,航程不超過5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0.5小時,且載客定額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運部人員。海船也有相似的規定。
九、增加了「未滿50總噸及主機功率未滿36.8千瓦的載客不超過12人的船艇(包括遊艇、舷機船舶,摩托艇,快艇、鄉鎮自用船舶、農用船舶),可只配1名駕駛員或者駕機員」的規定。
如果船東需要更換配員表,可以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在海事部門原來的發證機關去換發,相關的費用不予收取。
4. 船廠安全員工作總結怎麼寫
回首過去,取得哪些經驗與成績,哪些不足,以後將來哪些需要改進,哪些需要繼續發揚壯大,今後工作計劃目標如何制定,以及展望未來的工作方向,取得更好的成績。
5. 寫作文,不少於500字,簡述船舶服務員安全管理工作
孰不知我這個新手什麼都不會,但他們中都隱含著各自的規則,我開始工作,不容一點的忽視懈怠、社會實踐經歷 工作第一天,而是開始了我的社會實踐,這些活兒跟我們平時乾的都不一樣.雖然不是很上手. 一,追求進步,去感受,總算是干凈了,刻苦求知,深處其中體味了一下這份工作的酸甜苦辣,大家便開始了新一天的勞作,當代青年大學生有實力承擔的起未來建設國家的重任,不光是拖地,只有這樣,似乎大家都認為是約定熟成的東西了吧. 我欣喜地感覺到,看這些老手們乾的都是有板有眼的,我真感到累了,我向別人求助了一下,成長更多,生活中瑣瑣碎碎的事很多,需要我們去遵守,拖地時,像擦杯子整餐具,不再是學習課本知識,擦擦額上的汗珠,在實踐中尋找自己的不足,我們有理由相信,讓我懂得了在餐廳打暑假工之後感受—— 這個暑假與我以往的暑假有所不同.我在飯店找了份工作,我們才能收獲許多,領班把任務分配了一下,讓我變得更加成熟,於是. 本著一顆不為利益,勤於實踐,更為在實踐中能成長自己的心,我的暑假打工生活從此開始、更加自信,我的社會實踐腳步從此踏出,但我還使盡渾身解數努力去拖,只為在實踐中磨練自己,但我覺的很欣慰,通過社會實踐的磨練,全面成才必將成為廣大青年學生的共同心聲和行動
6. 給自己崗位簡要概述如何做好船舶消防安全工作
1、嚴守本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2、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和記錄;3、按照會頂使用、穿戴勞動防護用品;4、杜絕違章、冒險蠻乾等行為;5、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和違章...
7. 船舶安全員年終總結
這個沒人能幫來你寫哦,到網上找找自類似的工作總結,參考別人的寫吧。
工作總結很好寫的,就是要讓你的領導了解你,體現你的工作價值所在。所以寫好幾點:
1、你都做了哪些事,簡明扼要
2、這些事情中有哪些需要用你個人的技巧去解決,或需要你個人的腦子去解決,讓領導看到你是用心用腦在工作,即使沒有問題,你也要寫出遇到有難度的問題,然後通過你的努力解決了,沒有給公司帶來負擔或者帶來哪些效益
3、通過的工作,你對崗位和工作的認識。。
4、今後的工作你還要提高哪些能力或者需要再補充哪方面的知識,並已開始著手去做,去學了。
5、上司喜歡自動自發的人,而不是推一推動一下的人。所以,沒有分派到你的工作但是你分內的工作,你要先有做的准備。
這幾點你寫就差不多了。
8. 怎樣做一名合格的船廠安全員
安全不是什麼人都能乾的,安全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的工作,安全崗也是好漢不願干,賴漢幹不了的崗,好處油水不多,風險出力不少,是工廠中的清水衙門.我要為安全正名, 你想干安全就得會以下的知識1.了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准;2.熟悉本企業生產或施工安全專業知識;3.掌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方法;4.會進行事故現場勘驗技術,以及應急處理措施; 5.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方法;6.善於學習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7. 根據施工項目實際情況,會組織繪制」5s」布置平面圖;8.會制定單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9.會進行單船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10.會進行安全用電、防物體打擊、防高處墜落、防機械傷害、防中毒、防火防爆災等常識的檢查;11.會檢查監督特種作業證件;12.會進行起重索具和吊耳的點檢及報告;13.會填寫建立單船安全檔案和記錄;14.會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單項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交底,15.會對重要工程項目、特殊危險性作業制定專門安全管理的技術措施,並檢查貫徹實施;16.會進行階段性、季節性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檢查,寫出總結經驗和教訓;17.會行准確使安全獎罰權;18對事故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並監督實施整改,按時驗收;19.會進行腳手架驗收、可燃氣體檢測、危險作業審批;20.會進行門機等大型設備的竣工驗收和安全環保報告;以上也就是安全工作的皮毛,深一點的以後在說.
9. 我現在在工作(在船廠做安全員),工作很枯燥乏味,每天上班就是在煎熬。
沒有前途,反正你已經打算只工作到畢業就走人,現在就混吧,帶個隨身聽或者手掌機玩啊,就是消磨掉點上班時間。正常。一個字混。
10. 如何做好修船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1、安全規章制度建設;2、對作業人員教育培訓;3、做好明火作業、內限制空間作業、高空作容業、吊裝作業風險控制;4、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專職安全員現場巡查;5、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6、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