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教育督導職責是什麼
教育督導的職責是執行監督、指導、評估、反饋。具體如下:
1、監督職能。
監督檢查貫徹版執行國家、省權、市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等情況,組織實施教育系統督導工作。
2、指導職能。
負責基礎教育質量監測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指導隊伍建設與培訓。
3、評估職能。
依據一定的教育目標,利用相應的、現代化的教育統計和教育測量手段,對教育對象進行價值判斷的過程
4、反饋功能
向教育督導委員會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負責教育行政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1)責任督學工作經驗擴展閱讀:
確立正確的教育督導評估目的,一般從兩個角度人手:
1、教育督導評估功能的內容,即考慮檢查、鑒定、評比及指導、改進、發展兩個功能的處理問題。
2、教育督導評估功能的作用領域。目前,教育諸領域的督導評估的具體目的包括四方面:為指導教育教學服務;為學生學習服務;為教育管理活動服務;為調查研究服務。
教育督導是根據本國的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對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和幫助,旨在加強國家對教育事業發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針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