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0山東教師招聘公基:如何區分教育法律責任中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教育法律法規中不同責任的界定,無論是全國教師資格考試還是全國各地自行組織的招教考試中,都是很重要的一個考點,通常其考查形式是單選題,主要是例子反選,也就是說會出現一個案例,來問你以上事例中的主人公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所以就需要我們能夠對不同的法律責任有一個明晰的理解,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很好地應對這種類型的題目。
教育法律責任總的來說,一共有三種,分別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有刑事責任。我們可以抓關鍵詞、用一些簡單的方法很輕易地把這三種法律責任區分開。
首先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一般來說是比較輕微的,主要涉及到的就是侵權、違約等問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2條規定「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相對來說,這一知識點考查較少。
其次是行政責任,行政責任相對來說考查較多,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制裁手段,主要指違反行政法或行政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這兩種,尤其是行政處分考查最多。
行政處罰所針對的人員是體制外的,也就是說與教育活動無關的公民、法人或單位組織,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7條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而行政處分所針對的人員是體制內的,是教育機關的內部人員,比如教師、教育局的工作人員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最後就是刑事責任了,這種責任是最為嚴重的一種了,一般來說都是觸犯刑法的,其中有一些較為敏感的詞,比如犯罪、重大財產損失、重大人員傷亡等,這些都是我們判斷是否是刑事責任的關鍵詞了。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3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這三種責任中考查最多的就是行政處分,最為嚴重的就是刑事責任,而考查較少的就是民事責任。
B. 參加小學教師招聘考試,需要考教材,教法,學法,教育法規
教法是教學方法。
推薦買一本教育學的書,成人高考教材也行,然後狂背。我當初就是專這么乾的。我們區的屬那張卷子我考了,語文組第一。所以說,如果能全背出來應該問題不大。
教育法規佔分應當不會太多,我考之前看都沒看,(主要是沒找到)考試時胡侃了一通。你可以網上再搜一搜。
功夫下得深就行了,加油,祝你成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資料
http://ke..com/view/18933.html?wtp=tt
義務教育法資料
http://ke..com/view/68354.html?wtp=tt
C. 請問教師招聘考試的教育政策法規和教育法律法規一樣嗎因為我看的國考教師資格證的書 沒有單獨買招聘的
您好!明尚教育為你解答。教育法律法規相比較教育政策法規會缺時政方面的知識,就是最近回的教育政答策 ,像國家最近公布的的2010—2020年的綱要還有其他方面的,建議你借本書看看區別,以免錯過一些重要的知識點。
D. 有參加過教師招聘考試的能否說下,教育法律法規都主要包括哪些除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
教師法
E. 教師招聘考試要考的內容貌似涉及很多,聽說要考教育學心理學還考教育心理學 教育法律法規等是嗎
教師招聘考試的內容分清層次的,其實內容不多。而籠統講的,不但多而且亂。教師招聘,前提是具有教師資格證的人員。要是沒有教師資格證的,也歸入教師招聘去理解,那考的內容就不止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法律法規、師德准則和規范,還要通過等級普通話考試、專業考試、教育實踐考試(說課)、面試等環節和內容。所以,教師招聘,通常分兩個階段:一是教師資格考試階段;二才是教師招聘階段。
教師資格考試階段,是取得教師教學能力的證明,是教師招聘的「門票」。要考各層次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比如大學教師資格,要考高校教育學、高校心理學,普通話等級考試,說課或教育實踐考試,面試。中學教師資格,要考中等教育學、中等教育心理學、普通話等級、教育實踐能力、面試。小學教師資格、幼師教師資格等,都各有相應的教育學、心理學、普通話等級、教學能力測試、面試等不同層次的考試要求。且所獲資格,不能混用。
教師招聘階段,是在取得教師資格考試人群中,再擇優錄取對應教師層次、崗位、專業的科任教師。這樣,在教師招聘中,就不是貌似問題,而是根據教師層次(大學、中學、小學、幼師),崗位和專業課程要求,細分出各層次教師的招聘考試內容。這樣,教師招聘考試內容,就是一個專業招聘系列內容。不同的教學崗位(專業),有不同的招聘考試內容。具體的教師招聘考試內容,會公布在各地的「人事考試網」上。
F. 2020山東教師招聘公共基礎知識:教育法律法規中「令人頭大」的法律責任
教育法律責任分為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下面從兩部比較常考法律責任法律里提取幾個法條,大家一起來感受一下這三種責任有什麼規律。
1.《教育法》第七十二條: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教育法》第七十二條: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教育法》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教育法》第七十一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教育法》第七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7.《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9.《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0.《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大家仔細閱讀,就會發現,這三種法律其實很好區分。民事責任的關鍵詞一般是:侵佔、損失、損害,一般是責任人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權利,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即可。當這種侵犯過於嚴重,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構成犯罪的時候,就要負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指個人或者單位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它和民事責任的區別在於:民事責任重在補償性,而刑事責任重在懲罰性,行政責任重在處罰。民事責任的前提是有損害發生,而刑事責任不論傷害與否,均承擔懲罰性責任。簡單的說,就是民事責任是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相對人違法行為進行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