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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條例

發布時間:2021-02-25 12:31:09

⑴ 很多招聘信息中限定年齡35歲,違反勞動法嗎

沒有違法行為,這是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是雙方自願的,法律不幹涉。

⑵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有哪些規定

《勞權》專刊:我們公司剛剛組建,現需要招用一批員工,想請教一下本市對招用人員有何規定?請盡快給予答復。(Jim)
Jim:首先要告訴你的是,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下列行為是被禁止的:(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
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用人單位在招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准。
用人單位可以委託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招用人員信息,需要出示單位介紹信、勞動保障年檢手冊、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記文件、招聘簡章和經辦人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招聘簡章必須具備以下內容:(一)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二)工種崗位要求;(三)用工形式、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勞動保護;(四)單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電話、聯系人。
用人單位也可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或其他形式發布招聘廣告,但須經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審核同意,須交驗的材料有:(一)單位行政介紹信、勞動保障年檢手冊和單位法人代碼證書;(二)營業執照副本;(三)招聘廣告文書。當然,招聘廣告製作和發布還須符合《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嚴禁私自張貼招聘信息或利用未經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審核的招聘簡章私自開展各類招聘活動。
用人單位若發布內容不實或虛假的招聘廣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予以相應處罰;對應聘者造成損害的,還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⑶ 招聘的歧視性條例有哪些

學校區別,性別要求,地域要求,身高要求等
望採納謝謝

⑷ 招聘員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招聘員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參考《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二十八條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第二十九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人員招聘

人員招聘是組織及時尋找、吸引並鼓勵符合要求的人,到本組織中任職和工作的過程,是組織運作中重要一個重要環節。

組織需要招聘員工可能基於以下集中情況:新設立一個組織;組織擴張;調整不合理的人員結構;員工因故離職而出現的職位空缺等等。

通常有內部提升和外部招聘兩種途徑,兩種方式各有優劣勢。人員招聘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並遵循必要的原則進行。

⑸ 公安部對招聘的輔警人員的要求條例

一、各地市縣公檢法文職人員招聘大綱分析;
二、歷年各地市縣公檢法文職人員招聘真題;專
三、各地市縣公檢屬法文職人員招聘考試視頻及視頻講義;
四、各地市縣公檢法文職人員招聘考試面試講義及模擬題;
五、各地市縣公檢法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時事政治;
六、各地市縣公檢法文職人員招聘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講義及模擬題
七、各地市縣公檢法文職人員招聘考試計算機基礎講義
參閱下這些復習資料啊,91文職網裡面有打包下載的。

⑹ 招聘管理哪些可以進行信息化管理辦法

IT行業分類是很細的,很多朋友並不十分清楚,很多朋友非常想進入這個行業,但有時覺得不知道如何開始,這里我拋個磚頭,供大家批評,討論,相互有所長進。
IT行業總體來說分為三個方面:
1.網路
2.軟體
3.集成電路
如果您希望進入IT行業,那麼您先要確定進入這三個方面中的一個。
三個方面的就業方向:
1.集成電路方向,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方向,需要求職者有很強的專業知識,這些專業知識很能通過培訓來補充,需要很好的類似於大學教育的培養;這類人才就業面很窄,但如果就業了,其薪水很高(當然要看企業的情況)
2.軟體方向,這個方面比集成電路設計在專業上相對寬一些,一個好的軟體工程師,也需要有扎實的數學基礎。常規的培訓可以使一個沒有軟體基礎的人成為一個軟體藍領,但要成為軟體設計人員,還是需要相當的工作與學習時間;這類人才大多就業於軟體企業;
3.網路方向,這個方面涉及的面就比前兩者寬得多,通過培訓可能從一個對網路技術不了解的人逐步成為網路的工程師,因為網路技術是一種更偏向於操作的技術。在就業面也寬得多,因為信息化是一個全社會的工程,政府、企業都在進行信息化,都需要在網路方面尋找合適的人才進行其網路系統的運行、管理、維護。
因此,從就業面來看, 網路工程師>軟體工程師>集成電路工程師

⑺ 單位招工有什麼法律法規

可以參考《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
根據《就業版促進法》
第二十六條權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⑻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哪些行為是國家明令禁止的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國家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或限制性(體現為不得、不因、不能、應當)規定,主要體現在勞動法系中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的實際條例、司法解釋及相應的行政法規定中。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規定(相關限制性規定不列入):

一、《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這些崗位招工禁止招用女工)

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中主要體現為限制性規定。(其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三、《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還有諸多的限止性規定,主要體現在第3條、26條、27條、28條、29條、30條、31條、35條、37條、40條、41條。

四、《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

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准。(此條為限制性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二)提供虛假信息;

(三)超標准收費;

(四)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五)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

(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

(七)偽造、塗改、轉讓批准文件;

(八)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⑼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有哪些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規定
1.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用人員的數量、條件和方式。
2.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3.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招用下崗職工、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有特別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執行。

4.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出示本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招用人員簡章和經辦人居民身份證。

5.招用人員簡章應當明示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種、錄用條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工資和福利待遇。

6.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從經過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的人員中錄用,國家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實行就業准入的職業,應當從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7.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1) 提供虛假用人信息;

(2) 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3) 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

(4) 收取報名費、登記費、培訓費、保證金、押金、集資款以及其他費用;

(5) 質押勞動者身份證件和物品;

(6) 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8.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途徑:

(1) 職業介紹機構;

(2) 職業供需洽談會;

(3) 大眾傳播媒體刊、播招用信息;

(4) 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

(5) 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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