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何时废止
【该规定目前尚没有废止,具体废止时间依据国家社会形式的发展,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回关部门决定】
《事答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由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⑵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有哪些
您好,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相应内容:
为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吉市人社联发〔2016〕6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全市纳入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的共1782人。其中,市属事业单位计划招聘346人,县(市)区属事业单位计划招聘1436人,具体招聘岗位及其条件详见《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附件1)。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6月1日至1999年6月1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确定。符合岗位条件的普通高校2017年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博士研究生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17年6月1日(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专业、户籍、工作经历、执业(职业)资格等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条件一览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4.全日制在读的非2017年毕业生(2018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17年毕业生。同时,全日制在读的非2017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5.现役军人;
6.“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单位同意。
2.在职人员报考,应征得有用人权限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
3.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符合招聘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
(五)回避情形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报名、资格审查、缴费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工作均通过网络方式进行。
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你可以去湖南中公网招考公告上看看,刚发布的
⑸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⑹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试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6〕220号
发布日期:-12-30
执行日期:2006-1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2005)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评定为中介类、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除外)补充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补充岗位的任职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面向本行政区域,也可以面向全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方法及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直接予以聘用或任用:
1.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2.因调整领导班子,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
3.同级同一经费管理形式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全额或差额拨款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不含无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向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的流动)。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也可以采取在同类人员中通过考试择优聘用:
1.属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紧缺专业人才;
2.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3.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岗位的人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分为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
定期招聘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一般每年组织两次。其中,公共科目实行统一联考;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及考核工作方案,在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参加定期招聘的用人单位应在统一招考前1个月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人员结构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
2.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拟定招聘公告,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并在报名开始15天前通过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由用人单位组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
4.组织考试。考试一般分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不低于2: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5.体检与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岗位须根据岗位性质在招聘公告中设定补充条件。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内容主要为拟聘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体检与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聘用。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用人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有关进人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招聘纪律。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条件、程序及要求执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政办(2000)36号、温市人(2002)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⑺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哪里能下载到全文啊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