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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就业权利

发布时间:2021-03-15 06:13:55

① 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随着毕业的学生增加,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
(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二)获取信息权。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
(四)知情权。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五)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六)平等待遇权。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七)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1.解除协议权。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申诉权。《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就业中的基本义务
(一) 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辞、弄虚作假。
(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都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因此,毕业生应予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或合同,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如果单方违约,必须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②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接受就业指导权,获取信息权,被推荐权,知情权,选择权,平等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等等。

权利和义务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求职就业权利扩展阅读:

权利和义务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权利一般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社会普遍认为履行权利和义务为了满足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

③ 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
(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二)获取信息权。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
(四)知情权。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五)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六)平等待遇权。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七)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1.解除协议权。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申诉权。《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就业中的基本义务
(一) 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辞、弄虚作假。
(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都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因此,毕业生应予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或合同,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如果单方违约,必须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④ 毕业生就业权力途径的内容有哪些

就业权益

就业权益是有两个阶段的,每个阶段所拥有的权益也是不同的。

首先大学生毕业求职阶段时,拥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

其次在签约阶段,大学生有自主选择权、公平录用权、违约求偿权。现详细展开分析。

(一)获取就业信息权

A、信息公开,透明化。即所有的就业招聘相关的信息都要向全体大学毕业生公开,学校与其他相关单位、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或更改信息。

B、信息传递要及时、有效。即传递给大学毕业生的所有信息都要及时、有效,不得是其过期的无效信息。

C、信息要准确、全面。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是毕业生必须享有的权力,所以各学校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或机构对毕业生的择业、就业方面的技巧与法规、政策进行解读,

指导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地方法规、社会需求及个人情况,准确定位,正确择业。

(三)被推荐权

高等教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本校毕业生,要推荐时学校要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择优推荐,避免随意推荐、不负责任的推荐行为。

(四)自主选择权

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就业方针与政策,可以自主选择就业单位。其他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干涉,不得变相强加。

(五)公平录用权

公平录用权是毕业生最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毕业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要在录用毕业生时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六)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毁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赔偿违约金。

(4)求职就业权利扩展阅读


劳动权益


大学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就享有其劳动权益。山城人才网主编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学生朋友们注意,

劳动权益是不分阶段的,试用期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享有同等的权益。主要权益有如下几方面:

(一)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

就业协议一经签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就业单位必须依照就业协议接受毕业生,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保证毕业生正常工作。

(二)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并且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无论是否试用期,劳动者都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可以因技能水平、工作熟练程度等方面的差距有所差异,但不能无故拖欠或找借口不予支付。

(四)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员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现在已是五险: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为住房公积金。

(五)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事故,减少其危害。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为劳动者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需要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

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否则,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⑤ 我国大学生就业有哪些权益,应如何保护自己在求职和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你是一个很有忧愤意识的人,大学生期间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规范运作规则,努力构建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体系,是当前保证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学校相关学生组织也要切实形成一套章程,建立起良好的工作机制,把工作内容详细 化, 权益部是直属学生会的部门, 它是大学生自己的权益维护组织,维护学生合法权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期间大学生在各方面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这种意识。尤其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产生的问题。这都要我们这个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共同努力。大学生自己更应有相应的法律意识。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及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为此,各高等学校积极为大学生实习拓展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实习活动日益彰显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就大学生的实习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据高等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开展这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为了积累经验,增加就业的砝码,学生个人也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总之,不论是学校组织的统一实习还是学生自主实习,值得关注的是,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关系到大学生群体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实习时期的天之骄子却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他们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大学生实习现状令人担忧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由此可见,如果政府不能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体系,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1、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2、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3、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探究1、劳动力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态势:卖放市场转向买方市场2、企业管理者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降低成本3、大学生求职心理压力过大,求职心切,抢抓实习演习战参与权4、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5、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与建议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2、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定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3、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4、成立各级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维护服务中心5、开设实习权益维护短期培训班,正确引导学生自觉避免各种陷阱6、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系统工程积极构建大学生权益保障系统工程是当前的重要任务,这需要社会、学校、学生、家庭等多方面共同努力,需要借助网络、媒体、报刊等多种辅助手段,需要发挥各级维权组织的积极作用,需要把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能否落实提高到影响我国和谐社会进程的高度上认识。建议学校和社会积极构建相关的服务机制,开设服务部门,突出人性化服务理念,全面提高大学生权益保障部门服务的能力,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各高等学校应该深入了解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的现状与实况,真正发挥权益服务的作用,建立并尊重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尽快予以解决。同时,积极构建维权网络系统工程,通过开展“自我管理,我有我言”权益保障系列座谈会等一系列方式,积极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搭建平台。以上只是我个人的认识,希望能对你的困惑有所帮助。

⑥ 求职就业

其实专业还是其次的,很多财务管理的工商管理的对于应届毕业生没有太专多的帮助,因为这些一般在属工作上都帮不了或应用不了。外企的英语起码6级,工资的话要看了,现在上海平均工资在2000-3000左右,当然优秀的6000-7000都有,一般的在2500-2800税前(至少我们公司)。

⑦ 求职就业时的权益保护不包含哪些

求职与就业时百,应该和企业或者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此外,个人与企业之度间签署的协议当中,各种条款需要仔细认真的核对,问看看看有哪些条款与劳动法相冲突的,或者与个答人利益相冲突的,当时就应该提出来,当企版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到个人利益的时候,可以向当地劳动监督执法大队反映情况,坚决维护好自己的权权益

⑧ 关于求职就业

如果真得很难找到新单位,本人建议你还是降低自身要求,从基层操作开始做起.这样一来可以积累经验,二来可以掌握基本的东西.如果你真有这方面的爱好,在基层操作岗位也会很快成长起来的.祝成功.

⑨ 关于求职就业的问题

看来你真的是屈才了,建议你做销售吧,做销售是锻炼自己的最好方法。许多成功人士都是从做销售开始。
1超过70%的CEO出身销售(马云,比尔盖茨都是从销售做起)
2好好做三年销售,以后转行做什么都不浪费,你将属于最强大群体,具有战胜一切困难的勇气和能力;
3销售是晋升机会最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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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最容易找工作,生命周期长,可以干到五十岁。

目前多业网上有几百家公司发布销售业务,你不访去接几单试下,反正也不需要费用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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