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孙志刚的简介
孙志刚,字墨童,1955年出生,现任湖北省襄樊市文化体育局副局长,为中国楹联学会会员,中专国楹联书法艺术属委员会委员,北京未来国艺书画院副院长,东方文化科技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员。 孙志刚自幼随父学书。以颜真卿《麻姑仙坛记》和《勤礼碑》为基础,得其雄浑刚朴;广泛涉猎汉隶之《曹全》、《张迁》、《史晨前后》等碑,得其宽博、厚实;学习清人何绍基,得其畅达清峻;傍及甲骨文字,得其高古,形成了自己的艺术特征。
Ⅱ “南方周末孙志刚案”的报道原文是什么
报道原文:《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3月17日: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被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事主不治。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孙志刚,男,今年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这3天,在这3个地方,孙志刚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
他的尸体现在尚未火化,仍然保存在殡仪馆内。
孙志刚死了。
先被带至派出所,后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员救治站,之后不治。
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
因为刚来广州,孙志刚还没办理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
当晚11点左右,与他同住的成先生(化名)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
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
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
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们有权力收容谁。
成先生很纳闷,于是打电话给广州本地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诉他,之所以警方不愿保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孙志刚“犯了事”,二是“顶了嘴”。
成先生回忆说,他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成先生说,“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
Ⅲ 问孙志刚的墓志铭是谁写的
应该是亲属或认识的人所写,内容是纪年体。没有个人评论。
Ⅳ 孙志刚事件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第一,通过真正公开的审理,揭露与案件有关的制度性罪恶,揭露异化的制度如何纵容乃至强制释放人性中的邪恶,以此促成全民的反思、推动制度的未来变革。尽管制度性的罪恶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罪,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揭示之,但一个负责的司法体系、一个公开的审理过程、一个不避讳制度丑陋的权力部门,应当把对制度性罪恶的思考与对当下被告的定罪量刑勾连在一起。
第二,结合罪行发生的具体情境,调查每个被告不同的主观恶性,从而惩罚甚或加重惩罚当罚者,减轻对制度受害者的惩罚。制度性罪恶的存在,绝对不是具体犯罪的理由,尤其对于那些有能力、有选择余地不去从事犯罪的人;“制度受害者”也不是一个大帽子,让每个犯罪的人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戴上它。二战以后,盟国组成的国际法庭在德国的纽伦堡对纳粹的战争罪犯进行审判,确立的纽伦堡原则是:“奉命行事的个人不能免责。但是,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选择自由的人所犯下的罪行,才可能受到惩罚;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选择自由的人,才应该被传唤来为自己的行为作辩解。在起诉战争罪犯的过程中,私人、未被任命的人或职位较低的官员,是不会因为其执行命令而被判犯有战争罪的。”借鉴这一折射人性关怀的原则,我们也可以对像乔艳清那样有选择自由而故意行凶的人,施以重罚;也可以对像张明君那样被强迫犯罪的人,减轻惩罚。当然,在技术上,我们没有“制度受害者”的法律术语,但刑法上关于胁从犯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规定,也是可以为判决提供法律支撑的。
摆脱仇恨、报复的情结,摆脱以重刑掩蔽制度丑陋的遮羞心态,在道德伦理上谴责异化的具体制度,在定罪量刑上惩罚主观恶性深重的人、适当地宽宥被迫犯罪的人,让我们拥有博大、宽仁的胸襟,让我们直接或间接缔造的、也生存其中的制度环境在整体上放射人文关怀的光芒。我所向往的,不会是一个善良、美好的梦吧?
Ⅳ 能提供一些优秀人物简介吗
居里夫人:两次荣获诺贝尔奖的伟大科学家
在世界科学史上,玛丽·居里是一个永远不朽的名字。这位伟大的女科学家,以自己的勤奋和天赋,在物理学和化学领域,都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并因此而成为唯一一位在两个不同学科领域、两次获得诺贝尔奖的著名科学家。
一、靠自学走进巴黎大学
玛丽·居里于1867年出生于波兰华沙,她是家中5个子女中最小的。她的父亲是一名收入十分有限的中学数理教师,妈妈也是中学教员。玛丽的童年是不幸的,她的妈妈得了严重的传染病,是大姐照顾她长大的。后来,妈妈和大姐在她不满10岁时就相继病逝了。她的生活中充满了艰难。这样的生活环境不仅培养了她独立生活的能力,也使她从小就磨炼出了非常坚强的性格。
玛丽从小学习就非常勤奋刻苦,对学习有着强烈的兴趣和特殊的爱好,从不轻易放过任何学习的机会,处处表现出一种顽强的进取精神。从上小学开始,她每门功课都考第一。15岁时,就以获得金奖章的优异成绩从中学毕业。她的父亲早先曾在圣彼得堡大学攻读过物理学,父亲对科学知识如饥似渴的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也深深地薰陶着小玛丽。她从小就十分喜爱父亲实验室中的各种仪器,长大后她又读了许多自然科学方面的书籍,更使她充满幻想,她急切地渴望到科学世界探索。但是当时的家境不允许她去读大学。19岁那年,她开始做长期的家庭教师,同时还自修了各门功课。这样,直到24岁时,她终于来到巴黎大学理学院学习。她带着强烈的求知欲望,全神贯注地听每一堂课,艰苦的学习使她身体变得越来越不好,但是她的学习成绩却一直名列前茅,这不仅使同学们羡慕,也使教授们惊异,入学两年后,她充满信心地参加了物理学学士学位考试,在30名应试者中,她考了第一名。第二年,她又以第二名的优异成绩,考取了数学学士学位。
1894年初,玛丽接受了法国国家实业促进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各种钢铁的磁性科研项目。在完成这个科研项目的过程中,她结识了理化学校教师比埃尔·居里,他是一位很有成就的青年科学家。用科学为人类造福的共同意愿使他们结合了。玛丽结婚后,人们都尊敬地称呼她居里夫人。1896年,居里夫人以第一名的成绩,完成了大学毕业生的任职考试。第二年,她又完成了关于各种钢铁的磁性研究。但是,她不满足已取得的成绩,决心考博士,并确定了自己的研究方向。站到了一条新的起跑线上。
科学的道路从来就不平坦。钋和镭的发现,以及这些放射性新元素的特性,动摇了几世纪以来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科学家们历来都认为,各种元素的原子是物质存在的最小单元,原子是不可分割的、不可改变的。按照传统的观点是无法解释钋和镭这些放射性元素所发出的放射线的。因此,无论是物理学家,还是化学家,虽然对居里夫人的研究工作都感到有兴趣,但是心中都有疑问。尤其是化学家们的态度更为严谨。为了最终证实这一科学发现,也为了进一步研究镭的各种性质,居里夫妇必须从沥青矿石中分离出更多的、并且是纯净的镭盐。
一切未知的世界都是神秘的。在分离新元素的研究工作开始时,他们并不知道新元素的任何化学性质。寻找新元素的唯一线索是它有很强的放射性。他们据此创造了一种新的化学分析方法。但是他们没有钱,没有真正的实验室,只有一些自己购买或设计的简单的仪器。他们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分头开展研究。由居里先生试验确定镭的特性;居里夫人则继续提炼纯镭盐。
有志者事竟成!大自然的任何奥秘都会都会被那些向它顽强攻关的人们揭开。1902年年底,居里夫人提炼出了十分之一克极纯净的氯化镭,并准确地测定了它的原子量。从此镭的存在得到了证实。镭是一种极难得到的天然放射性物质,它的形体是有光泽的、象细盐一样的白色结晶。在光谱分析中,它与任何已知的元素的谱线都不相同。镭虽然不是人类第一个发现的放射性元素,但却是放射性最强的元素。利用它的强大放射性,能进一步查明放射线的许多新性质。以使许多元素得到进一步的实际应用。医学研究发现,镭射线对于各种不同的细胞和组织,作用大不相同,那些繁殖快的细胞,一经镭的照射很快都被破坏了。这个发现使镭成为治疗癌症的有力手段。癌瘤是由繁殖异常迅速的细胞组成的,镭射线对于它的破坏远比周围健康组织的破坏作用大的多。这种新的治疗方法很快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在法国,镭疗术被称为居里疗法。镭的发现从根本上改变了物理学的基本原理,对于促进科学理论的发展和在实际中的应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06年,居里先生不幸因车祸而去世,居里夫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她决心加倍努力,完成两个人共同的科学志愿。巴黎大学决定由居里夫人接替居里先生讲授物理课。居里夫人成为著名的巴黎大学有史以来第一位女教授,还是在他们夫妇分离出第一批镭盐的时候,就开始了对放射线各种性质的研究。仅1889年到1904年间,他们就先后发表了32篇学术报告,记录了他们在放射科学上探索的足迹。1910年,居里夫人又完成了《放射性专论》一书。她还与人合作,成功地制取了金属镭。1911年,居里夫人又获得诺贝尔化学奖。一位女科学家,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两次在两个不同的科学领域里获得世界科学的最高奖,这在世界科学史上是独一无二的事情!
洪战辉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如果要全面了解,可以点击查看。
在大家为洪战辉的事迹所感动的同时,也有人以其独特的眼光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与法律有关。据说还有可能因此而使洪占辉陷入一场法律纠纷。以下是这种观点的表述之一:
QUOTE:
小伙子洪战辉感动中国了,我也被感动,但民政部门会被感动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收养的条例会被感动吗?
洪本人还没结婚,也刚刚24岁,显然他没有收养弃婴的权利,而他父母家已经有了包括他在内的3个孩子,更不可能有收养弃婴的权利。
法不容情啊,浙江一个女医生开办了民工医院,想突破看病贵的封锁圈,也感动了半个中国,但因没有儿科的营业资格,面临着被该省卫生厅罚款的尴尬境地。
本人所在省份,有一人收养一弃婴,5年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例,结果被罚款数万。
洪将如何面对民政部门的罚款?
若民政部门不去罚款,是否失职?
若洪被网开一面,是否所有不符合收养条例的养父母也可以拿洪当例子?
洪是否可以像当年的孙志刚一样以一已之身改变某种法律?
引文来自:http://1home.hainan.net/new/publ ... le=22815&flag=1
这种观点均是以我国收养法为依据发难的。我也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看法。
1. 真要以法律的眼光来观察发生在12年前的这起事件,按照事情发展的前后顺序,首先看到的是,小孩出生后不久就被丢在路边。这是整个事情的开端,没有小女孩的遭弃,也不会有后来的“收养”,更不会有收养是否合法的争论。而这里正存在着一个法律问题,这是很多人没有注意到的。要说违法、要说追究责任的话,首当其冲的应该是这件事吧,应当承担责任的当然是小孩的父母。轻则应由公安机关处罚,重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261条“遗弃罪”)。 至今我还没有看到关于追究小孩父母法律责任的报道。
2. 被遗弃的小孩谁来抚养?
弃婴事件非常多,可以说是司空见惯。总结一下,这些可怜的被遗弃的婴儿,有以下几种可能的去向:
a. 死亡
b. 被好心人收养
c. 由福利院收养
从法律上看,好心人收养弃婴是有问题的。因为,从收养法的规定看,事实上的收养行为并不能当然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收养法律关系。就实体法言,收养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诸如送养人、收养人的些许条件;就程序法而言,收养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在民政部门登记。而好心人和他捡来的弃婴并不具备这些条件。
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主张好心人的收养行为有错。相反,这种善举应该受到尊敬。只是,如此一来必然引起一系列的麻烦,往往导致好心办不成好事。麻烦之一是小孩的户口问题。还有,小孩和收养人家庭的各种人身、财产关系的问题等等。而且还应该注意到,这种善举的普遍化可能成为对遗弃行为的鼓励。
因而,我认为弃婴有这些好心人捡回收养,是不合适的。而应该由政府设立的福利机构负责收养。捡到者即使有意收养也应该先送福利机构,后从福利机构经法定程序收养。
3. 现在来说说洪战辉兄妹的事情。
可以肯定地说,小女孩和洪战辉或其父亲均未构成收养法律关系。那是不是这种行为就构成违法呢?我不以为然。
12年前洪战辉父亲捡回小女孩,没有错;12年来,洪占辉克服种种困难养活这个女孩,正像各种报道中所说的那样,的确感人至深,他被评为2005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也当之无愧。
Ⅵ 为什么孙志刚是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案,宪政意义500字
宪法意识 公权意识 公民意识——网上透视孙志刚案件的意义
(2003-06-16 13:27:02)
“宪法所规定的条文,有些是有名无实,有些被破坏而没有受到制止……第89条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院决定或检察院批准不得逮捕……这一条文完全被破坏了。”
上面的这几句批评,也是从网上寻得的,要推断它指陈的现实例子,今天的读者,或更确切地说,是2003年6月的读者,只要对国内的时事稍有关心,十有八九会认为这是针对刚刚在广州通过了司法判决的孙志刚案件。然而实际上并不是。这几句关于宪法被破坏的批评出自46年前的6月,是一位新闻界前辈在那场后来被堂而皇之地称为“引蛇出洞”的“阳谋”的“反右”运动中的一次发言,这段发言被公开发表在《人民日报》上———当然日后便成为坐实其“右派”罪名的铁证之一。
之所以要旧事重提,是因为痛感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度争取进入民主宪政的艰难。46年间中国社会经历的动荡变革不可谓不多、不剧烈,其进步与发展也不可谓不迅猛,但在这一点上,从整体国民意识层面上讲,却并不见有多少根本性的变化,由此认识到中国要走上真正的宪政、真正的法制国家之路,还需要全国从上到下的各个方面作出长期的、目标明确的、决不妥协的艰苦努力。
胡锦涛同志就任党的最高领导职务之初就专门就宪法问题发表讲话,强调“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这样的语重心长的警语,对于仍处于大变革时期、要继续向更进步发达的社会迈进的中国来说,确实十分及时和必要。
孙志刚案件从发生到被揭露直至今日的得以进入法律程序,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的关注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众多网友的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对形成舆论监督的力量,促成事件求得法律公正的解决,更显示了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孙志刚案件实际上是长期的社会积弊激发出来的结果,并且仅仅是一个初步的结果。它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安定根本的最严重的问题。首先是当前中国社会对宪政体制的一些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概念认识不清,因此也就不具备起码的现代法制意识。如“宪法意识”、“公权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目前各网站仍然在就此展开深入讨论,从专家、学者到打工者都在发表自己的声音。如果能够通过对孙志刚案件的讨论,使政府相关机构,使国民对法制国家的一些重要的基本观念有所认识,这将是孙志刚的生命所能求得的最大的价值。
■ 宪法必须有“根本大法”的地位
网上的文章有很多是围绕这一案件体现出的“违宪”问题展开探讨的。在我们这个实行民主宪政五十余年的国家里,在许多官员和普通百姓脑子里至今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宪法意识,根本不懂或说事实上根本不认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至关重要的道理和法理。于是,种种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竟在于某些部门越权或违宪“立法”,许多所谓的“执法行为”实际上是在借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搜狐网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认为,“现在存在宪法虚置的状况,很多人不知道宪法有什么用,因为现实中有大量的法律、地方的规章、单位的红头文件,所以越到下面宪法就越没有了声音。基于这个现实,应该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决不能违宪。这就意味着要有一个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不真正确立,中国的法制就是一句空话。
■公权不能被滥用
在网上被大家极为愤恨地痛加抨击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公权滥用的现象,特别是像孙志刚事件这样的涉及公安暴力的公权滥用,令人深恶痛绝。一部宪法,最根本的就是在讲权力和责任、义务———国家的和公民的。相对于个人,国家当然是一种强势的存在,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两者之间依然是平等的。这个平等的含义是,政府也好,个人也好,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或做事。公权的使用无疑也是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法律限制的。但在有着长期封建历史的我国,至今许多政府官员和行政人员只懂得权力,不懂得或是根本无视法律的限制,更不把百姓放在公民的地位上平等对待,由此,公民的权益被侵害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孙志刚被收容后,其友人持其身份证与警察交涉,要求放人,却遭拒绝,就是警方滥用公权的明证。我们屡屡有闻的“处女嫖娼案”、“夫妻看黄碟”等等事件也是这种公权滥用的后果。在搜狐网上,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对此发表了这样的看法,“过去我们对政府的权力究竟有多大探讨来探讨去,一直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它的权力底线。我们现在必须纠正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孙志刚事件应成为促使政府、社会上下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的一个契机。要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方面,真正把尊重人权这个意识在全社会牢牢地树立起来。由于有各种不规范的法规法令支持,我们的不少单
Ⅶ 孙志刚 个人如何改变历史
历史就是过去的事,在未来一条现在和未来也会成为历史,能真正改变历专史决定历史走向的只有人民,一个属人做不了什么,一个个人才能做的了什么,真正的伟 人从来都不认为自己是什么伟人,人民才是伟大的人,真正能动员人民的是敬重人民了解人民的,深知人民力量的伟大,自己的渺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