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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特长

发布时间:2021-01-22 06: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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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浙江工业大学转专业

浙江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生需要,营造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环境,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度,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普通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

二、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审定转专业工作总体方案,指导全校转专业工作,审核各学院上报专业(类)准入条件与录取办法,审定各专业(类)可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处理转专业工作中的投诉与异议等。教务处具体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为系(专业)负责人、辅导员和教师代表等,下设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制定专业(类)准入条件与录取办法,确定专业(类)可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组织专业咨询工作,组织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转入学生的已修学分认定与教学实施等工作。

三、转专业类型与限制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分为普通生转专业和特长生转专业两种类型:

普通生转专业:学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除外)在第二、三、四学期,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若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列专业前2%且无不及格课程,在第二学年初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特长生转专业:学生在某一专业上有明显专长,并已取得相应成果,且课程平均绩点在2.0(含)以上,可在第二、三、四学期申请转专业,申请专业应为其特长专业。某一专业上的明显专长是指学生作为前2位作者出版的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在省级及以上重大专业竞赛中获得二等以上奖项、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等。

第六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播音主持与艺术专业与其他艺术类专业不得互转)。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由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

2.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3.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学校教学改革需要除外)的学生;

4.应予退学的学生;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6.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7.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四、普通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院于每年5月初向教务处上报各专业(类)普通生转专业准入条件与录取办法,经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公布。

第九条 每学期第10周,学院根据专业师资队伍与教学条件情况上报各专业(类)可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各专业(类)可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原则为当年专业(类)招生计划的5%~30%,由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公布。

第十条 每学期第12周,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浙江工业大学普通本科生校内专业调整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按转入专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送至教务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13~14周,转入专业(类)所在学院按准入条件与录取办法进行考核,按可接受名额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转专业拟录取名单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同意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起转入新专业(类)学习。


特长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特长生转专业流程如下:

1.学生于每学期第12周向所在学院提交《浙江工业大学特长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特长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2.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对特长学生材料进行鉴定、组织考核(包括笔试、面试等),并提出初审意见。

3.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处、转入学院教学院长、转入专业相关专家组成的特长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对初审合格学生作进一步考核(包括笔试、面试等)。

4.特长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考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同意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起转入新专业学习。

六、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入专业学习的前2周,如不适应可申请回原专业学习,2周后原则上不允许再更换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完成后,若遇转入转出专业收费不一致,则按《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收费。

第十六条 接受转入学院做好转入学生的已修学分认定、转换及课程修读的指导工作。学生转专业时已取得的学分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或要求更高的课程,予以承认其学分;

2、其他课程记入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七、附则

第十八条 退伍复学学生转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来华学历留学生的转专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级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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