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1、强化业务培训,用知识来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2、注重人才库建设,优回化人员结构来提答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3、组织开展音像教学,通过模拟案例调处来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4、参与民事审判旁听,从观摩中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5、深入基层一线调研,用实践来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❷ 农村人民调解员应该享受怎样待遇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一、固定补贴列入同级财政,与主要村干部补贴挂钩。
二、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对调解成功并达标的纠纷案件,分别给予50、100、200元不等奖励。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调解人员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2)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扩展阅读: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
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
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
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
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❸ 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转一篇工作总结供参考
二O一O年,xx乡调委会在县局党组和xx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为维护xx乡的全面稳定,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乡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71起,涉及人数420余人,调处371起,调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参与指导调处复杂疑难纠纷66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99%,履行率100%,为当事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未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导致的民转刑和上访事件,确保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村(社区)相应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村(居)民小组、村调委会、乡四级预警网络。乡人民调解中心指导村(社区)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调处中心。预警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健全检查考评机制。乡人民调解中心明确了主要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各单位对属于本辖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纠纷不出乡。四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不管找到那个部门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切实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乡、村(社区)两级都确定了领导接待日。乡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村(社区)每月排出处理纠纷值班表,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二、统一标准,确保质量。
一是统一制度建设标准。乡人民调解中心及人民调解委会统一建立了重大纠纷快报、重大纠纷(社情)汇总分析;重大纠纷协调调解、纠纷排查专项治理、重大纠纷管辖督办等制度;各调委会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八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二是统一业务建设标准。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随意性,坚决做到既重视实体上的合法规范,又重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三是统一队伍建设标准。各调委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与聘用相结合,并报司法所审查、备案;司法所负责培训调委会主任,3月22日至23日举办了全乡基层调解员培训班,参训人员11名;同时下发了文件,对基层调解员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严格按标准落实奖惩。四是统一调解中心和调解室建设标准。协调中心必须要有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调解室必须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显标志;全乡统一了上墙公示栏。从而使乡、村(社区)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使调处中心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调处机构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开展了调解员业务培训和送法上门活动。
20XX年6月30日,是全乡召开党员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会的日子,各村党支部书记都有参加。借此机会,司法所所长谭支坤对参会的村支书记兼各村调委会主任在会后进行了一次简短的业务培训,对人民调解的相关推介技巧以及文书的制作进行了讲解,调解员认真听完课后都表示受益匪浅,期望上级多提供业务指导书籍和培训机会。20XX年12月10日,xx司法所工作人员廖兆锋会同乡综治办、信访办来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户长家宣传《条例》,并围绕该村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将人民调解知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进行了宣传。随后又到三道岩、三岔沟、阳坡村委会具体检查指导了各村人民调解工作台帐建设、档案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干警谭支坤又专程来到建始孙家湾煤矿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在现场走访中发现该煤矿一起煤矿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民工晏正成很着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了调解,通过现场及时有效的调解,矿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民工晏正成32000元人民币,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
通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摸清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争取积极措施,集中开展调处工作,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加强调解网络建设,着力培训人民调解员;切实抓好月排查制度,采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探求工作方法,在全乡大力推行“流动庭式调解”;新建警司联合庭、“诉前调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状态就能得到及时解决,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促进了全乡和谐稳定。
❹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2、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精神的、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
1、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并督查落实到位。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以征地拆迁补偿、劳资关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是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和“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4、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仍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❺ 人民调解工作运行存在什么问题
人民调解的组织和制度虽初步建立,各级也制定了完整的工作措施,但由于人员、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因素,目前有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其表现和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人民调解主体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大部分人民调解员身处农村,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可能会出现和稀泥式调解。如调解不成,在进行解释工作时,也有可能误导当事人,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在乡镇一级妥善解决,一推了之,把矛盾上交。有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缺乏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导致调解成功率不高。(二)人民调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截止目前,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只有20年前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且不具备强制力,需要得到基层领导的支持和帮助,而个别地方领导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软任务,不是硬指标,人民调解好与不好也造不成大的社会影响,重打轻防,重硬轻软。(三)创新意识不强 没有树立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思想观念。一些基层政法单位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时各自为战,在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中作用发挥的不够,没有形成互动联动机制。有的乡镇领导存在偏念,认为调解是司法所的事,司法所已经收编、理顺,和地方是两层皮两家人,所以对人民调解工作,位置摆放不正,重视程度不高,支持力度不大。(四)缺少工作经费 尽管财政部、司法部[财行(2007)179号]文件对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由于地方财力制约,很难落实。
❻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亮点是什么,如何去做
分为软件个硬件来两个方面。一、硬自件:做到“六统一”,环境整洁,形象良好。套用吴部长的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二、软件资料、台账运行规范,整洁。在此基础上再创亮点:1、普法宣传有新意,做到“有图有真相”2、人民调解有创新。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做到“三靠前”,调解网络健全,在调解上放下位子,扑下身子,实实在在为民排忧解难。3、宣传报道有力度。加强文字功底,提高理论水平,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另外,在两劳安置、社区矫正等方面都可有发挥余地。总之,在总体工作较好的基础上,有一亮点即可。
❼ 调解技巧经验与方法
一、了解争议存在的背景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简单的谚语告诉我们,当事人双方总是各执一词,彼此对立的。他们的争议往往不是单纯的无理取闹,或许是个人背景,或许是乡情民俗等等,这些都使得矛盾本身是有语境的。所以,作为调解员,只有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分析他们的想法,才能从根本上理解他们,找到问题的关键,从而解决矛盾,达到调解的目的。
二、理解力
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将心比心来思考问题,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苦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的矛盾。
三、聆听的能力
聆听是调解员必备的一个能力。调解员对案件的了解基本都是来源于当事人的诉说。但是当事人在陈述时仅仅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的。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会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这时,调解员必须要在听的同时去伪存真,剖析当事人的表述,从而找到事实真实情况。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和表达能力的限制,特别是有的受害人,他们自己本身情绪很激动,有时候会语无伦次,或者喋喋不休。在这样的情况下,调解员更是要把握重点,听出要点。调解员在调解时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这样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赖。让当事人将心中的苦闷全部讲述出来不仅可以让调解员更好地了解案情,而且能缓解当事人心中的郁闷,更有利以后调解工作的展开。
❽ 试探如何搞好乡镇大调解机制工作
因此,如何来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认真抓好大调解工作,使之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注的课题。实现各类调解组织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无缝对接,整体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最有效途径。笔者结合在秭归县两河口镇的实际,从自身从事几年调解工作的切身体会,就如何来进一步做好大调解工作,结合“学习实践”活动,现就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谈几点看法:
一、正确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企业改制、交通事故、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与当前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实践表明,大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计。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大调解工作的过程作为体察民情,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有效途径。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乡镇大调解机制的成功与不足
回顾从事几年来的大调解工作情况,总结其成功的方面归纳起来有三个共同点:一是大调解机制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对辖区和谐稳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二是用大调解方式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既减少了领导精力的分散,又避免了干群关系不应有的损害。三是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由综治调处中心协调,整合了管理的资源,强化了部门的职能,拓宽了专业人员展示能力的平台,亦被辖区百姓所认识和接受。
从推进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乡镇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大调解机制还不够完善。第二,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第三,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三、乡镇大调解机制的完善与对策
(一)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保稳定、强服务、促发展”这条主线,从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要深入推进乡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应当实行组织化、规范化、常效化,下一步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加强大调解机制的组织建设。笔者认为,乡镇社会矛盾纠纷综治调处中心应当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在行政上、法律上赋予一定的权限,使之发挥调解主体的作用。那种松散型的、临时式的,只调控不行动,是难以担当维稳重任的。
其次,要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综治维稳调处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是社会管理工作的精英人物,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知识外,还必须拥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社会资历,以及必要的群众基础和沟通技巧。这就需要组织上的精选与培养,业务部门的指导与培训;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队伍相对稳定,年龄结构要成梯队式,还要兼顾到性别搭配等。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大调解”工作,应成为各级党政的“一把手”工程,纳入党政目标管理,记入领导干部政绩档案,为“大调解”提供“大马力”。进一步理顺党政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司法行政为主,公、检、法、信访配合,社会各方参与的大调解管理体制。
1、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在乡镇层面,要依托司法所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健全乡镇调委会,在乡镇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乡镇司法所领导。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把司法所作为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阵地,作为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运作的有效载体。同时司法所要加强与乡镇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联防、联动、联调。在村居(社区)层面,要健全村居调委会,配齐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员,在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的同时,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
2、联调联动,搞好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在调解工作中,我们深深感触到,许多民间纠纷涉及到多个部门,单靠人民调解一种方式,一种解决机制难以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大力推广“联调联动,多调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坚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配合,逐步建立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联调联动机制。二是坚持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积极探索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通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进一步落实“调解优先原则”,逐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接边地区联调组织,积极开展联谊、联调、联动活动。
近年来,各种跨界纠纷逐步增多,这些纠纷单靠一个村一个乡镇或一个县调很难调解。为有效地预防化解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应采取感情上联谊、机制上联防、力量上联动、处理上联调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建设,建立联防联调组织。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的运行机制。
1、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乡镇司法所以及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坚持15天排查一次,村级调委会坚持每周排查一次,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应组织集中排查,切实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
2、坚持矛盾纠纷的联动调处机制,强化整体合力。做到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力求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着力提高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应定期召开各级调处中心的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保证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的落实;针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整合调解资源,规范调解程序。
3、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机制。多年来,乡镇、村居(社区)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立足基层,默默奉献,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为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做好了积极贡献。但由于人民调解经费和补贴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影响了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调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各地应将调解经费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可采取“以奖代补”和“以案定补”的形式发放。同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4、健全责任考核机制,落实大调解工作的考核奖励制度。要使“综治维稳调处中心”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减压阀”“稳控器”,必须建立并完善几项制度,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包案制度和督办回访制度,切实保障调处中心的分流指派、调度、督办及责任追究权落到实处,逐步提高调处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数部门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层层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把各级调处中心调处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调处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责任追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调处中心和调委会也要加强对专兼职调解人员的考评,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同时,要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积极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大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正确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企业改制、交通事故、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与当前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实践表明,大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计。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大调解工作的过程作为体察民情,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有效途径。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秭归县司法局两河口司法所 宋立平
❾ 如何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有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
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对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以督促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是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
(三)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xx县、乡分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要每月召开一次村(居)调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在两期以上。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一是规范制度。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二是规范调解。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三是规范调解文书。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改革调解组织机构,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筑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纵横交错、互为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借鉴和推广枫桥及颖上等外地经验,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合属办公。一方面,乡镇要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综站治、信访、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财政等部门组成。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另一方面,针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稳妥地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探索在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业性、区域性的结合部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些跨单位、跨地域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xx县形成一个以村(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干,xx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运行网络。再者,由镇联调中心、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组成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xx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集中培训一次调委会主任;xx县人大每年视察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xx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县政协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调研。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五个一”工程。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从“保一方平安,促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民调组织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调工作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格考核。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指导他们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民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工作中还注重善于总结和发现基层民调组织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以点带面,xx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报酬。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办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补贴的经费到位。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硬件建设,力争使各个调委会都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能正常开展业务。尽快实现调委会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奖励基金,极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