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与保险公司诉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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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厦门市两级法院近两年的保险审判工作情况。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郝勇介绍,2015年9月,最高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共同举办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议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保险纠纷
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两年以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先试先行的创新优势,巩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成果,推进保险纠纷的审判工作步入专业、规
范、高效的绿色通道。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行业的有序发展,也提升司法审判服务保险产业的水平。
② 如何加强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工作
全文含注释约4000字。
一、重新认识审判管理工作
(一)错误理解或认识不到位:审判管理工作不重要
审判管理管的是什么?一提到“管理”这个词,人们就会有抵触情绪。同样,身处最基层,人民法庭的干警易把自己定位为审判管理工作中的终极被管理者,而对审判管理工作产生抵触感。这种观念上的误区是当前制约审判管理发展的最大障碍。在错误理解的引导下,干警不对审判管理工作加以深刻学习,导致对审判管理工作知知甚少,从而产生更加错误的认识,认为审判管理只是给法官增添的额外工作负担,怕麻烦的思想较为严重。
有些干警没有认识到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学习不深、了解不够、把握不准,更没有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进行研究。这反映了这部分同志习惯于站在个人或部门的局部利益上考虑问题,还没有真正从法院工作大局出发,去思考如何认真落实党组的工作决策。认识存在问题,行动跟不上去,给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带来人为阻碍因素。
(二)正确理解并系统化认识: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体系的核心
审判管理并不是行政管理,而以实现司法价值为目标的司法管理。审判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确保司法公正。审判是法院的中心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管理是法院管理体系的核心。
1、他律与自律并重。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增加管理意识。管理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要充分尊重干警在审判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在审判管理中将干警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放到突出位置。要加强队伍的思想工作。人的意识决定人的作为。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通过思想工作,及时引导、扭转和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每位干警既是被管理者,同时也是管理者。审判管理要取得良好效果,既要加强他律,更重要的是引导法官加强自律。他律是自律的保障,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他律要靠自律实现。严格的管理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让法官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管案与管人并行。审判管理在管案的同时,也管人。审判管理,管审判质量和效率。审判管理首先是对案件的管理,但案件是由法官来处理的。管案和管人是审判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必须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从加强案件管理入手,通过对审判管理和效率的评估,通过案件评查,促使法官增加质量效率意识,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努力改进司法作风。从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考核将惩等工作入手,增强法官参与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水平意识,促进办案工作健康发展。
3、管理与服务互补。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审判管理要为审判权的正确运用和行使服务,及时掌握了解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审判管理不单单是问责、督促、约束,也要适时进行激励,典型的如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规范、保障、促进、服务”才是审判管理全部的应有之义。审判管理工作做得好,不但不会给法官增加负担,反而对审判给予帮助和动力,有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能够减轻法官办案的心理压力,还能成为庭长和领导的好助手。
二、落实审判管理工作制度
(一)当前状况:尚有不足
目前,审判管理工作只是审判管理办公室、各庭负责人和各庭审判管理联络人的工作。绝大多数人民法庭的法官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审判管理工作中来。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人员分工不明。就目前我国法院人员总体情况看,数量不足额,比例不协调,分类不明确,结构不合理。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相比,法官数量太多,其中冗员比例太大,而审判辅助人员太少。我国法官与辅助人员分工不清,职责混淆。
2、传统的审判管理方式落后。传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更多关注的是管理的静态结果,而对审判的过程、问题产生的原因关注度不够。刚性管理不足,柔性管理有余。规章制度具体落实到位不理想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对审判侧重于事后管理,缺少事前指导、事中监督。院庭长关心的是每月一期的司法统计报表。
3、领导者管理水平薄弱。面对全新的审判管理工作,领导者首先应当扩充自己的管理知识。如果相关管理知识贫乏,则见事不明,难以管理。另外,领导者要勇于管理。如自身底气不足,不敢管理,或瞻前顾后,不愿管理,则无管理效果可言。
4、管理资源匮乏。作为基层法院的基层机构,人民法庭人员少,力量小,可用的管理制约手段不多,可用的激励服务资源也十分有限。在客观条件的限制下,人们往往使制度仅仅成为号召、成为口号。
(二)改善措施:体系化管理
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涉及多主体、多环节、多方面。
1、分工明确,多层面管理。人民法庭应以庭长为带头人,充分调动各个审判管理层面主体的积极性,使其和谐、统一和平衡,以确保审判管理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在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活动中,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管理,必须通过庭长、审判长、法官、助理层级管理活动进行。分工明确,使审判的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员、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形成管理合力、实现从分段管理向审判的一体化管理的转变。以法官为参与主体,以书记员为辅助人员,共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对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明确分类、不同管理、分别考核。跟踪书记员对所跟案件负有全程管理的职责。上下贯通、左右联动,联手督查,齐抓共管。
2、宏观微观共抓,实行动态管理。审判管理有六项基本任务:案件信息平台管理、案件质量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总体研判和审判绩效考核。审判活动从立案到归档报结过程,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与案件质量效率有直接联系。要将案件质量管理前移到立案甚至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延伸到执行、归档和信访的各个环节,把凡是容易出问题的环节都纳入管理的重点。同时注重审判目标导向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研究对审判决策的建议作用和审判经验总结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
3、强化目标考核,完善激励机制。要坚持把考核放在审判管理的中心环节。把考核覆盖到各项审判环节和每个法官。重点围绕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对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民事案件调撤率、上诉率、当庭裁判率、当庭履行率、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率等一系列指标项目,实时跟踪、定期分析、每月随司法统计报表在全庭范围内公布。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创先评优、干部选拨晋升的重要依据。定期评查、抽查评查、专项评查、统一调度、上下联动、集中交叉评查。开展优秀案件、优秀文书、庭审评比,工作通报工作例会点评讲评。
4、建章立制,以制度促进管理。人民法庭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任务的需要,认真落实一系列有关人民法庭的工作制度,对计划开展的各项法庭规范化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根据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将任务分解到人。实行一案一评一措施。人人负责、人人担责。建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控机制。法律文书质量直接反映着审判质量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通过健全法律文书校核机制,明确起草、校核、审批人员的责任范围,以及具体的起草、校核、审批程序,明确提出对法律文书的低级差错实行零容忍的制度要求。加强信息化学习。审判管理工作依赖信息化操作。人民法庭应不断提升法庭干警的信息化水平。人民法庭干警之间应加强审判管理先进经验交流和审判管理人才培养、交流互动。干警应熟练掌握审判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使用。
三、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信息化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方向和发展趋势,其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审判质效的提高,应当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得到充分重视。
1、健全硬件设施,构建网络管理体系。目前,江苏的各级法院已基本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三同步”,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先进法院的经验,进一步加强法院的硬件配备。如建立电子卷宗归档制度,将书面卷宗通过扫描汇编成电子档案,提高案件的办理水平和质量。此外,还要继续探索和完善电子签章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2、明确公开范围,强化审判内外监督。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案件的对社会公众的开放程度,应当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明确不予规定的项目外,对于案件的审理进度、审判期限、法律文书及时通过外网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进行公布,引入当事人监督的外部机制。同时,通过设置公开权限,明确法院内部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分的查阅范围,使得各级审判管理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到案件信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3、加强干警培训,适应科技管理要求。通过对干警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的同时,利用业余、假期等时期,加强科技培训,建立必要的科技管理的技能和习惯。完善网络管理规定,加强对承办人员和书记员的职责划分,对于已经处理案件的审判电子材料及时校对、按时上网。对处于于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时开庭、审理、判决和报结等情形时及时予以提醒,如没有特殊理由,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评优评先。通过奖惩并举的形式养成干警办案过程中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③ 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协议怎样进行司法确认
只要双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共同到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申请确认,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出具司法确认书,进行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3)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经验材料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④ 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调对接纠纷类型案件本条第二款规定是什么
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自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
2、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⑤ 厦门法院强化诉调对接有什么作用
10月26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厦门市两级法院近两年的保险审判工作情况。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郝勇介绍,2015年9月,最高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共同举办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议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保险纠纷
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两年以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先试先行的创新优势,巩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成果,推进保险纠纷的审判工作步入专业、规
范、高效的绿色通道。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行业的有序发展,也提升司法审判服务保险产业的水平。
除了不断完善司法调解(司法确认)、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行业调解的“四调对接”机制之外厦门两级法院不断寻求创新突破。例如思明法院
联合思明公安分局、思明区司法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厦门市思明区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对在思明区道路上发生的,当事
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启动轻微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由保险公司当场确认赔付。同时,思明法院还联合交警、保险协会以及中财保厦门分公司,共同
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预付抢救费办法》,对重大交通事故,在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医疗费用限额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由商业第三
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预付抢救费,确保伤者能得到及时救治。
厦门两级法院还充分运用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诉调对接成本,实现信息共享,畅通对接渠道,提高对接效率。例如推行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机制。以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为基础,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创设微信处理小事故平台,实行远程定损、交警协调、法院确认、保险赔付的微小事故快速处理
机制。同安法院引入“事故通智能易判系统”,用以高效、快速准确的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从立案到自动生效判决书的整个过程,打造保险纠纷快速处理的智慧法庭,
探索创新“互联网+”的专业调解+审判的道路。
对存在保险诈骗犯罪嫌疑的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建议保监局、侦查部门对此类问题给予应有重视,建立府院联动的“反诈保办公室”,构建信息互通、协作便利的反诈保体系,加强对反诈保行为的治理,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鼓励保险行业运用责任险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辅助作用。2015年,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就保险业者反映的诉讼保全责任险能否适用于法院的财产保全担保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人资格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针对该险种的采纳及如
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提出规范化建议及试点尝试的建议,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2015年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出有关保险公司参与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七条最终明确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担保形式。近两年来,保险公司通过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形式广泛参与财产保全,不仅便利了当事人诉讼,降低了
诉讼保全成本,也挖掘了保险行业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方便为民,执法为政。
⑥ 法院引入第三方律师调解有什么弊端
律师调解涉及到律师的工作经验和立场等问题,是否真正做到客观调解是弊端。
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1省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
《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按照规定,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对于调节和诉讼如何对接的问题,《意见》提到,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签发支付令。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⑦ 诉调对接法院会取证吗
诉调对接过程中来,法院不会取源证。
第一,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法院无权调查取证。在诉调对接阶段,主要是调解;
第二,法院调查取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绝大多数的证据,都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交,法院是不能调查取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