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做好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前准备工作
人大代表作为地方人大的主体,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职责,如何发挥好代表作用,开展好代表工作,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下面就如何开展我县人大代表工作谈一些看法。 一是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代表活动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关键。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各级人大开展工作、组织代表活动,都要紧紧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来进行,通过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保障和推动县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人大工作不是孤立的,它与县委、政府的工作是一致的,如何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是代表工作对政府的监督和支持达到最佳化,是人大工作者长期探索的课题。我们只有在工作中找准代表工作和党政工作的切入点,形成良性互动,才能使代表工作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是重视代表在会议期间作用的发挥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前提。一是要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鼓励代表关注难点、紧跟热点,积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要督促政府认真办理代表所提的各项议案、建议,并且办出成效,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县镇人大要积极让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使代表尽可能的了解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便开展工作;二是县镇人大在召开各项会议时,应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列席参加,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的监督;三是要加强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应形式多样、丰富多彩,保证定期开展,形成制度,要通过开展学习、交流等活动,拓展代表的视野,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 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是做好代表工作的源泉。要坚持和完善工作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善于推陈出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行使法定职权方面进行实践创新,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行使法定职权的形式、措施和途径,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促进代表工作跨上新台阶,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要不断学习外地代表工作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提高完善自身工作,开拓创新,开拓我县代表工作的新局面。 四是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能力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基础。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人大职能的发挥,而对代表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则是增强代表履职能力的有效办法。县镇人大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代表开展业务培训。
2. 如何加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建设
1.进一步扩大直选范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我们有理由相信,现在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有了更加扎实的群众基础和实践基础,也有了更加坚定的政治理论自信和执政自信。实践也证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比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面更广,人民群众的认同感更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52.93%的被调查对象主张“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鉴于此,可以考虑由湖南省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有关议案或建议,根据党中央“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先行扩大到设区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并在经济、政治、文化相对发达的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进行省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试点。通过试点,循序渐进,稳步推动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最终达到各级人大代表一律直接选举的目标。
2.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差额选举的实施,相对于1953年开始的等额选举是一次巨大进步,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余地,在对候选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介绍和公布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区选民见面并回答提问等制度,提高了代表选举的民主程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同时提高了候选人(代表)与选举人(群众)的关联度。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主要是要细化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关于选举委员会“公布”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的规定,明确规定有关公布的渠道或方式,如媒体、网络等平台和张榜、印发纸质资料等,以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情况。要完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允许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自荐为代表候选人,并允许候选人在选举委员会组织其与选民见面时发表竞争演说、作出陈述和履职承诺;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允许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联名的选民、代表向全体选举人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允许候选人借用视频等网络平台,按照统一要求向有关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乃至代表团会议进行自我介绍。
3.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要求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有更多的基层群众进入代表的行列。现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着张德江委员长指出的“不可执行和不可操作”问题,难以有效保证代表结构的优化。现行代表的分类和选举后各方面代表的结构、比例不科学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前一轮换届选举后,湖南省基层代表比例有所上升,但绝对占比依然偏低,离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较大差距。从问卷调查结果看,73.87%的被调查对象主张“进一步扩大基层代表比例”,而持此观点的基层群众占了75.49%。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解决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一是科学划分和定义代表结构。划分和定义代表结构应当符合当代中国实际和选举工作需要。可以借鉴中科院历时三年于2001年完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中关于十大社会阶层划分的成果,将代表结构划分为九类,各类及其范围是:(1)国家与社会管理者代表;(2)经理人员代表;(3)私营企业主与个体工商户代表;(4)专业技术人员代表;(5)办事人员代表;(6)产业工人代表;(7)农业劳动者代表;(8)商业、服务业员工代表;(9)其他代表,指无固定职业人员。其中,4至8类按选举法用语可统称为“基层代表”。此外,按选举法规定还有四类代表:即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军人代表。他们与上述九类代表在代表结构划分上不重复。(原作者:湖南省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研究课题组)二是依法确定各类代表比例。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当依照选举法规定,提高基层代表、妇女代表比例,保证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比例,适当安排军人代表,降低其他代表比例,做到科学确定各类代表所占比例,且不搞交叉计算。建议基层代表(指产
业工人、农业劳动者、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商业、服务业员工代表)应不低于50%、妇女代表应不低于23%,其他代表的比例,应在依法安排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及军人代表的名额外,酌情予以安排。
在具体分配代表名额时,应当考虑党派因素,可根据换届选举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各类代表中的中共党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的比例。
三是实行分类差额投票选举。参照解放军单独选举的做法,以代表结构的划分为标准,按照依法分配的各类代表名额和依法确定的各类代表名额的差额数,分类进行投票选举,以保证代表结构优化。
4.进一步完善提名机制。优化代表结构,增加基层代表,需要改进现行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机制:一是切实保证两个法定提名主体(一个是单独或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一个是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或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将现行做法,即先抛出政党、团体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供选民或代表酝酿、协商,再由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新的候选人的做法,改为将两个法定提名主体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同时交选民或代表酝酿、协商,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并进行投票选举。二是两个法定提名主体应当根据各类代表应选名额数和差额数,依照法定程序分别提出含有应选数和差额数的代表候选人。三是当依法提出的各类或某类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该类代表候选人差额数的最高限额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反复酝酿、协商甚至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而不应事先内定或私下做工作来确定“陪选人员”。
(二)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
1.健全代表接访和走访群众制度。代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上门走访群众,是一些地方创新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方式,探索代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路径的有益尝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应当“建立健全代表接访、走访群众制度”的占78.11%,有超过八成的基层群众表达了这一愿望。可以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一套全省通行的制度,明确规定:湖南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接待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来访,每个月应不少于一次;直接选举的代表到原选区走访人民群众,每个季度应不少于两次;间接选举的代表到原选举单位走访人民群众,每个季度应不少于一次。接访和走访,主要是听取和收集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应当在有关代表联络机构的协助下,认真分析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作出相应的回应:有的可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有的可由代表联络机构及时转交并负责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办理;有的则需要向群众作有关法律或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转交有关机关和单位办理的意见与要求,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与有关代表进行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半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在收到答复后一个星期内应当向群众反馈。
2.完善代表专题调研和视察制度。专题调研和视察是法律规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也是代表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个重要方式和途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但仍需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以进一步增强其实效:⑴为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代表的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原则上由代表小组自行安排,选题由代表自行确定,改变过去过多地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包办”组织的做法。专题调研一般应由代表本人主动提出选题,由各代表小组集体研究后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视察活动亦主要由各代表小组自行组织,有关的代表联络机构做好协调服务工作。⑵严格执行代表法关于代表视察的规定,通过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出台规范性文件,细化视察规定,规范视察行为,确保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视察时须依法“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确保代表能依法“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确保代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⑶修改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赋予代表在专题调研报告中或者视察报告中所提意见和建议,与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同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并向群众反馈。⑷修改省有关地方性法规,量化关于代表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的规定,如明确规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参加专题调研应不少于3次,参加集中视察应不少于4次。
3.落实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制度。建议进一步修改代表法,主要是将柔性要求改为刚性规定,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防止随意性。应当考虑量化有关规定,增加规定:在一届任期内,间接选举的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得少于一次,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不得少于三次,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得少于一次;直接选举的代表列席原选区有关会议不得少于四次。同时,增加规定:代表在列席会议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确保发言充分反映民意,并遵守会议议事规则。
(三)完善代表联系群众保障机制
1.加强代表联络机构组织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完善代表联络机构功能、发挥代表联络机构作用指明了方向。代表联络机构作为代表履职服务的机构,要适应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不仅要按照代表法规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可靠的参谋服务保障,而且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为代表联系群众做好优质服务。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研究,切实加强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责、加强机构编制、配足配强人手、保证工作经费;其中,尤其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联络机构建设要加强。同时,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的要求,将湖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统一更改为本级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使之成为专门委员会,以便于更直接更有效地为代表联系群众、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原作者:湖南省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研究课题组)2.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场所建设。建议湖南省认真总结提炼湘西自治州和长沙市等地的做法,借鉴外省的经验,在全省统一建设代表联系群众场所,即:在县一级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室”,在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一级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站”(如有必要,也可在园区、社区或村里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点”),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均以工作室或工作站(点)为联系群众相对固定场所。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应当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为工作室或工作站(点)选配熟悉或热心代表服务工作的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组建志愿者团队,为代表开展联系群众工作做好服务。工作室或工作站的主要功能应当是: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集中研究和处理来访群众所提意见;收集并向群众反馈意见处理结果;汇集代表个别走访群众情况并研究处理意见;研究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统一规定工作室或工作站(点)建设标准,工作室或工作站(点)可以与现有代表活动室等场所相结合,但须区分各自功能、张挂各自牌匾、明确各自规程。
3.加强代表联系群众经费保障。代表联系群众是一项持续的、长期的工作,没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是难以为继的。建议各级财政在按法律要求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的同时,拨出一定专项经费,用于代表联系群众场地、设备等基础建设,并严格保证专款专用。
(四)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监督机制
1.建立健全代表信息公开制度。代表联系群众,首先要保证群众知晓代表、认可代表,畅通联系渠道。据我们以“是否认识并了解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人大代表”为题,对部分人大工作者和基层群众所作的问卷调查,表示“认识并非常了解”的只有45.62%,表示“认识但不太了解”的有45.13%,另有9.25%则表示“不认识也不了解”。可见人们对身边人大代表的知晓度是不高的。从另一项问卷调查结果看,包括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和基层群众在内,有高达75%的被调查对象主张“建立代表信息公开制度”。这充分说明,公开代表信息是大多数人的共同期盼。应当根据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实际,在全省建立统一的代表信息公开制度,以便全省各级一体遵循、规范运作。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按姓氏笔画公布,直接选举的代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按选区公布。公布的代表信息,原则上应当包括代表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供职单位(无供职单位的可公布其常住地);代表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中适当地点公开,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官网等主流媒体公布。这样,便于群众联系,也便于群众监督,实现代表与群众的无缝对接。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向有关代表书面告知公开代表信息的有关规定。如有不愿意公开其基本信息的,有关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也可以向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通报。
2.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公开制度。为有效实现群众的监督,保证代表履职特别是会议期间的工作能够依法真实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当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与人民的整体利益不一致甚至发生矛盾冲突时,又能够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建议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公开制度。可以考虑借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届对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进行现场直播的经验,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出台规范性文件,由电视、广播和官网及时公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及时报道代表参加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情况,便于群众及时了解代表履职情况;
同时,探索代表对某些议题行使表决权时实行记名的办法,以确保代表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职权。
3.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并统一印制适用全省各级的人大代表履职登记簿(本)。代表在完成履职登记后应当及时交由所在代表小组组长签字。省、市(州)人大代表的履职登记情况,分别由其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负责汇总综合,并报该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登记情况,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乡镇人大主席负责汇总综合,并统一交由所在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的履职登记情况备案以后,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代表履职情况,应当作为连任提名的重要参考。
4.建立健全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即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是代表接受群众监督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形式。完善这一监督制度应当坚持依法、可行、务实原则。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或指导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述职评议的程序和测评项目。这里需要明确几点:
一是代表述职的内容应是代表的履职情况,即代表法规定的“(会议期间的)代表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情况。
二是听取代表述职并对其进行评议的对象应是选举人。也就是说,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的代表述职并接受其评议,而不能像有的地方那样,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述职和接受其评议;直接选举的代表则是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其评议。
三是参加述职的范围须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确定,即对于因工作需要由上级政党、团体提名而当选的代表,只要求其按时向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交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对于其他代表,则应当规定其面对面地报告履职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评议。
四是述职评议的时段宜实行年度述职评议制,即代表在任期内于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书面述职并接受评议。
五是述职评议的组织应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全权负责,即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负责做好述职评议大会的各项准备和会务组织工作,引导选举人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和测评;述职评议情况可通过网络、媒体或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5.建立健全代表退出机制。代表退出机制,指的是代表不再具有代表资格或代表身份,对代表来说是一种颇具威慑作用的处置机制。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主张“强化代表退出机制”的人大代表占57.43%,人大工作者占69.51%,基层群众占64.69%。也就是说,有近六成的被调查对象希望强化代表退出机制。依照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辞去其代表职务;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按照不同的情形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或者终止其代表资格。据调查,这些规定中有两个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一是在代表任期内,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需要细化,明确“恢复”的操作程序。二是“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需要完善。“两次会议”是指一届任期内连续的两次人大会议,还是指一届任期内任意的两次人大会议,法律规定的指向还不明确。实践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大会议的情形不多,比较多的是未经批准多次缺席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及分组讨论。为此,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修改代表法,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先行修改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从严细化此项规定。同时,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代表履职与代表退出的因果关系,进一步增强选举人对自己选出的代表的监督力度,可以考虑增加规定:代表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代表职务的,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不主动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的,不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和接受评议或测评不合格的,可以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或者建议其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也可以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依法予以罢免。
3. 如何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和政协委员协商提名工作
这次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扎实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和政协委员协商提名工作。
(一)严把代表、委员素质关。代表和委员应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要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考察、介绍、资格审查和政协委员协商提名工作,严把政治关,注意其道德品行和社会形象。对党政干部,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党组织意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由区委统战部牵头开展综合评价;对异地交流任职的,要听取人选原所在地区和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坚持把代表、委员履职情况作为继续推荐、提名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了解核实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代表候选人、委员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坚决防止把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差、有涉黑涉恶、偷税漏税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人推荐为人选。
(二)保证代表、委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注重从基层一线推荐代表,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代表要占适当比例。政协委员中,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党外人士要占较大比例,妇女委员、少数民族委员要占一定比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比例要适当。连任的代表、委员要占一定比例。
(三)扩大代表、委员推荐中的民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推荐提名人选,广泛讨论研究、充分酝酿协商,重视听取人大、政协党组的意见。加强与各推荐提名单位的沟通,充分发挥选举委员会的作用,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注意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召开民主协商会等方式就初步人选名单进行协商。
4. 人大联络组工作如何创新发展
1.观念创新。观念创新是人大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础,没有观念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创新的思路和发展的举措。观念创新,首先要强化人大意识和法治意识。正确认识人大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真正树立宪政理念和法治意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二,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作用发挥得怎么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做到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党要进一步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人大的作用;人大要切实代表人民的意志,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第三,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要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树立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职责,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和激发自己的创新能力,创造性地做好人大工作。
2.工作创新。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除没有立法职能外主要职责有三项,即“三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因此要围绕“三权”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第一,要进一步强化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什么是重大事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党委没有明确指示,地方各级人大的认识也不统一。因此,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实际,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听取相关报告,及时作出决定决议。同时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就重大事项的内容进行界定,形成规定,提出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更好地落实决定权。第二,要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监督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针对性;在监督的程序上,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开展监督,加强监督的规范性;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要根据监督内容勇于创新,灵活采用恰当的监督形式,坚持监督的多样性;在监督的过程中,要加强跟踪督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增强监督的实效性。第三,努力探索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途径。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仅仅是“走走程序”、“履行法律手续”的现象。因此,人大常委会党组要通过多种途径提前介入,增进对拟任人员的了解,增加人事任免的透明度,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将主任会议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酝酿意见特别是重大分歧及时反馈给党委,做到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要使任命人员充分认识到人大常委会的依法任命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进一步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
3.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人大工作创新的归宿,即实现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人大工作创新的关键内容和成熟的标志。人大制度创新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快建立权力使用的规范化机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要抓紧制订相应的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以不断提高人大工作实效;另一方面要从加强自身建设的高度,健全人大工作制度。要加强人大机关工作规则、工作程序,包括办文、办会、办事制度、奖惩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等,使各项工作井然有序,规范运作。
5.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调研员是什么级别
调研员是正县级,就是相当于县长的级别。
6. 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围绕哪些做汇报
乡镇人大工作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沿阵地,是人大制度优越性在基层的具体体现。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是基层人大工作者的职责,也是全面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好乡镇人大工作的性质、特点,结合乡镇的实际情况,使人大工作更好地服务乡镇的中心工作。一、要定准位。乡镇人大工作与乡党委、政府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事乡镇人大工作时要正确定准人大工作在全乡工作中的位置,做到有为与有位的有机结合,做好人大工作与做好全乡工作的有机结合,不孤立地做工作,不简单地寻求位置。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从事人大工作的同时也还担负着乡镇其它的重要工作,很多时候人大工作与乡镇其它工作是一并推进的。在这种特定的工作环境中,乡镇人大工作人员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积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就要求乡镇人大主席要定准位,分清主次、突出重点、相互兼顾,既要种“自家的田”,又不要“荒他人的地”,必须在时间上统筹安排,在精力上有所侧重,在工作上突出重点,达到人大工作和乡镇其它工作“两不误”的目的。在定准工作位置的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好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要牢固树立党领导的观念,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争取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及时了解党委的中心任务和工作意图,准确地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工作中乡镇人大要做到坚持依法事,坚持监督大事,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在人大职权范围内选择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开展工作监督,帮助政府更好地开展工作。二、要把好度。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这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权利和职责。乡镇人大作为国家基层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在工作中,要善于把好度,要着眼全局,从整体利益出发,不以个人的好恶来判断是非,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保证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顺利实现。要牢固树立“民本”思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针对人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做到权为民所用,使人大工作更加贴近基层,更好地服务群众。要坚持依法行使职权,既要代表人民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又不能越俎代庖乱做主。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较强,各项工作都必须“虚”事“实”做,做出成效,不能图省事,不讲法律和程序。三、要服好务。做好乡镇人大工作,代表工作是基础。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的纽带,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民情民意重要渠道。因此,乡镇人大要极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好务。一方面,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代表的意见、建议,维护代表权益,支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同时要加强与选民的联系,经常与代表到选民中去倾听呼声,关注群众反响的热点难点问题,情系选民,反映民声,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要经常组织代表参加视察、考察、培训活动拓宽代表视野,提高代表素质;要组织好代表争先创优活动,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让代表在各自的领域争先创优,成为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雁。要通过为代表服务,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扩大代表影响力、辐射力等有效途径,有力地推进基层民主,发挥乡镇人大应有的作用。(桂东县普乐乡人大胡志强)邮编42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