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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验

发布时间:2021-02-14 00:43:55

㈠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文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二、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
(五)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八)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
(九)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三、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十)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命名等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十一)统一审批部门。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搞好培训,提高准入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和校验工作。
(十二)明确审批程序。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当地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明确材料审查、备案、公示、现场考核和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法律依据、具体要求、时限和责任人等,规范各审批环节和审批步骤并严格执行。
(十三)规范审批文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文书;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加盖机关印章,并一律以实施机关(卫生厅、局)的名义签发或者对外发布。
(十四)公开办事流程。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审批的法律依据、条件、办事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依法办事,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
四、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十五)加强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发〔2008〕24号)精神,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六)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要认真按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行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公示和上报备案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效率。
五、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
(十七)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将行政审批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㈡ 如何做好医疗机构后勤管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的后勤保育工作是全园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照顾好幼儿一日的起居饮食;要创设良好的环境条件;要充实和改善保教设备;要提供人、财、物的要素;要促进幼儿保教活动的顺利开展等都必须有后勤大量的琐碎、复杂的事务人员的支持、配合、努力才能完成。幼儿园的后勤工作有别于一般学校,除了教好孩子,还要让孩子学好、吃好、睡好,生活好。要管理好幼儿园的后勤保育工作,我觉得提高后勤人员的素质、管理好幼儿园的生活环境和物品以及保证优质的膳食等方面非常重要。保育员在后勤队伍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而且直接接触孩子,所以要提高后勤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提高保育员的素质。一、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提高保育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思想上转变保育员对自己角色的认识。长期以来,人们都以固有的眼光看幼儿园的后勤、保育工作。认为幼儿园的保育员、后勤人员只要管好孩子的吃、喝、拉、睡和环境卫生,后勤管理人员是“消防员”哪里有火情到哪里。保育员也觉得自己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就行了。为了改变心态,我园组织保育员进行业务学习,例举日常工作中的实际例子,让大家认识到保育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也直接影响着幼儿,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必须有保育员的积极配合。保育员也慢慢意识到,只要不断学习保育员的角色在幼儿园工作中也非常重要。 、加强对保育员的培训。( )提高保育员的合作意识与责任感有经验的老师都知道,与优秀的保育员配班,工作起来,称心如意,与缺乏责任感、只顾做自己本份工作的保育员配班,总是绊手绊脚的,心情很不舒畅。为了提高保育员的合作意识与责任感,我园实行教师和保育员相互选择配班这一形式,提高了保育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合作能力与对班级工作的责任感。逐步配合教师完成班级的保教工作。( )提高保育员的专业技能积极组织保育员参加保健部门举的业务知识系统培训,提高保育工作水平和工作流程,并进行规范的操作。为了更好地配合教师开展教育活动,幼儿园举行的一些专业知识讲座,保育员也一起参加,了解最新的教学知识,更密切地配合教师步调一致地开展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建立一日工作常规。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保育员工作琐碎而又繁杂。为了使保育员明确工作任务,减少忙乱现象,对保育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了安排,拟订了一日保育工作常规,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基本形成了良好的工作程序。保育员不仅仅要搞好清洁卫生和照顾好孩子的生活,还配合老师组织好教育活动,在一日活动中随时注意对孩子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生活习惯培养,并能随时组织幼儿活动。二、创设并管理好幼儿园的环境和物品。 、环境的创设与管理环境是幼儿园的门面,环境管理的如何,直接影响着幼儿园的形象,也是幼儿后勤工作管理好与坏的表现。幼儿园的环境任何时候都应该是清洁、安全、美化、充满童趣的。后勤方面应随时根据教育、安全、卫生的要求和孩子的需要以及园长的总体规划和设想对幼儿园的绿化、环境、园舍、大型器械等不断创设和改善。并按照勤俭园、开源节流的目标事,想方设法用最少的资金最多的事情。同时也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措施。教师教育幼儿爱护公物,保护好环境,做到整洁卫生,文明,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后勤人员注意清洁、维护。对园舍环境、器械等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维修;并制订岗位职责,做好检查、维修的记录。 、教学设备和物品的提供与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学设备越来越先进,选择也越来越多样化。后勤采购人员根据幼儿园的教学需要,有计划地改善和提供先进的教学设备,精打细算,货比三家,不铺张浪费,当好管家。学条件改善了,重要的是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 )要确立设备管理人人有责的观念。把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工作向全体教职工阐明,并逐渐确立人人有责的意识。要求大家配合保管好设备,从而能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条件。( )定专人管理幼儿园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核对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维修,保证安全使用。三、管好幼儿的膳食。 、合理配餐,营养计算合理配餐是幼儿饮食的关键。所以在制订幼儿食谱中注重以科学调配,使营养均衡。每半月由保健医师、炊事员和家长代表一起共同指定食谱,按幼儿生长发育必需的营养要求,共同研究,提前制定下两周食谱,不断改善花样品种,保证每周每天不重样,每月进行一次营养计算。按时公布"本周食谱",听取班级与家长对膳食工作的意见,及时给予反馈调整,使幼儿食谱不断得到落实和提高,以提高家长的满意度,保证幼儿能够从每日的膳食中得到符合标准的各种营养素。 、坚持深入实际,严格膳食工作的检查、监督。后勤管理人员和保健医生每天坚持下厨 - 次检查工作;首先严把食品采购关、加工关,不购买腐烂、变质的食品。存放食品有专人专门管理其他人不得进入食品加工间和操作间,严禁外来人员出入厨房。完善进出仓制度,由专人进行食品入库与出库的检查工作,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供货商地址,检验报告等。其次是重视抓改善幼儿伙食,提高膳食质量。为了管理好幼儿的膳食工作,对食品的采购、食物的保管、炊事员的工作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发现不合理的现象,及时指正。保证幼儿进餐时间和自由饮水时间。督促炊事员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和严格执行伙房清洁卫生制度等。

㈢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前公示什么意思

这是卫计委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过程中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 卫计委受理了申请人的专资料后,会属进行现场勘查,然后内部审批(一般是局内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正式下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会向社会公示,一般是5-10个工作日。这期间如果当地居民或周边企业有意见的,可以提出。公示采用网上公示的形式,即在卫计委的网站上公布拟设置医疗机构的信息,如申请人,诊疗科目等。 当然,也有一部分地区还是采用原始的公示方式,在拟设地点张贴公示,但这种已经非常少了。

公示结束了,基本就没问题了。局内进行一圈会签,各个领导都签了字之后,就可以向申请人下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了。

㈣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工作,医疗机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我部将择时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㈤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㈥ 江西省卫生厅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新闻和宣传、信息、统计、文书档案管理以及信访、计划生育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人力资源开发和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并组织和指导实施;
指导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负责厅机关机构编制和国家公务员管理。
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各类专家的管理、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及干部任免事宜;
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派遣及日常外事工作。
(三)厅外合办
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卫生部关于外事工作的规定以及做好厅党组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制定卫生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审核报请省委、省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事文件,协调卫生部门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检查与监督卫生部门在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负责搞好卫生部门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申办、报批事宜(包括申办护照签证手续等),负责对外经济、劳务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洽谈,协调管理;
负责外事礼宾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或协调接待来访重要外宾和安排外事活动;
负责承担派遣援外医疗队工作,包括筹组、选审、考核、培训、派遣及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协调,以及协助做好援外人员家属的工作;
负责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卫生单位对外宣传工作,宣传卫生系统的成就、优势、特点,扩大国际间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为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
负责对本系统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组织外事干部的对外政策业务培训,总结本系统外事工作经验
(四)厅直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出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执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
监察、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卫生工作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办理有关监察对象政纪处分事项;
调查研究全省卫生系统行政监察工作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卫生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承办监察厅和卫生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医政处
负责全省医政管理工作;
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注册登记和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方法,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国家技术标准、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
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输血工作,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的设置审批和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管理;
负责全省临床全省临床检验和临床药学管理工作,组织对全省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负责全省医疗广告的审核;
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处
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拟定全省传染病防治规划;
组织疫情监测,管理疫情公布、实施疫情控制措施;
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疫情、严重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理;
组织管理儿童计划免疫和重点对象的预防接种;
组织开展非传染性慢性册的预防和控制;
指导防疫、防病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医疗预防和社会预防工作。
(八)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
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
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制定省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指导与协调有关机构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承担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全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
制订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计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工作;
组织研究地方医学卫生技术标准,负责拟定并实施医疗技术应用、新药和新医疗器械等医疗服务要素在省内的准入制度,承担省科委授权的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具体工作;
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类高、中等医学院校(含社会力量办学)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质量的督导工作,参与全省高等医学教育自学考试和医学专业学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中医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中西医结合方针以及有关法规条例,研究和提出落实措施,并进行检查督促。
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定全省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的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处室安排中医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
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对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分级管理等级评审工作。
负责全省中医机构的医政工作。负责各类社会中医医疗机构登记、审批、发证、执业监督的指导与实施;负责城市农村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
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协助厅医政处、省医学会处理所辖中医机构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负责制定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各类院校举办中医药专业的设置及有关工作;
负责协调中医药成人教育、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医药师承和中医药在职人员培训等工作;
负责制定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研计划承办厅级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计划实施的检查督促、成果鉴定、推广应用、成果保密以及对外交流技术资料审查等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人员的考核、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负责实施祖国医学的继承发掘、整理和提高工作,对名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的整理及协调出版工作。
协助有关处室办理中医药外事和学会工作。负责组织做好中医药宣传工作;
承办厅领导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有关事宜。
(十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负责省初级卫生保健委员的日常工作,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拟定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推进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制订全省妇幼卫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执法监督,依法审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
组织制定、实施《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中妇幼卫生有关目标,并开展保健的业务工作;
负责全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审批发证及质量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协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依法监督。
(十二)农村卫生管理处
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规划以及相关政策;
研究拟订农村卫生相关法规和规章;
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综合管理与评估,研究拟订农村卫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并协调、组织、指导实施;
研究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依法指导地方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
收集、分析农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评价农村重要卫生政策落实情况;
配合有关处室制定涉及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并协助实施;
开展农村卫生交流与合作;
承担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负责全省专项经费(含部、委下拨专项)、省级卫生经费及援外医疗队经费的管理工作,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建议,组织拟定全省卫生装备标准,制订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设备配置及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政府卫生采购计划的编制与论证;
负责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卫生法制监督局)
负责制订地方性卫生立法规划和卫生法规拟稿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管理卫生法制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与监察工作,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实施卫生监督,依法对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械、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
综合协调对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资格;
组织制订健康相关产品质量管理规范;
负责学生常见病的预防与体检;
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预防卫生监督;
对有关职业从业人员实施健康许可证制度;
指导和协调全省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
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
(十五)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制订全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地、市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
组织对消灭或控制血吸虫病、地方病、麻风病达标县(市、区)的考核鉴定,管理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和监测工作;
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医疗保障处)
拟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及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拟定有关医疗保险费率标准、基金筹集办法、费用支付标准;
拟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给付标准;
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并负责资格审定;
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及资格审定、经费征收和使用的政策制订和管理实施,并向有关部门编报医疗经费预、决算;
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十七)老干部处
负责做好离退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离退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检查督促厅直单位的贯彻落实。
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传达学习重要文件和政治活动。配办有关部门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负责安排组织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参观,搞好老干部活动场所,积极支持、协助厅直系统老年体协,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
对离退休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慰问,经常了解他们的健康、学习、生活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实际问题。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的预算、决算。
负责安排厅直机关离休干部的生活和有关福利服务工作。
负责厅直系统离退休干部的宏观管理,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组织离退休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承办厅领导交办有关事宜。
(十八)保健处
承担省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
负责组织全省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及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
负责省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负责省直保健对象的体检计划和安排;
负责医疗保健专家队伍建设和干部保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对全省干部医疗保健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九)省卫生厅贷款办公室
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卫生方面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贯彻国家卫生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制定我省卫生利用外资的政策、规划。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我省卫生事业;
2、引进先进的卫生管理思想、理念和设备、技术,提高我省卫生管理、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
3、代表省卫生厅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我省卫生贷款项目的论证、申请和立项工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信贷(贷款)协议,制订贷款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设备管理的办法,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5、收集我省相关信息,负责编制卫生贷款项目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进度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完工报告、负责编制招标采购文书(标书)、组织评标和签订购贷合同。组织货物的发货、验收、设备安装和调试、索赔等工作;
6、组织对我省卫生贷款项目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对子项目单位进行项目完工评估。
7、在项目准备和实施期间,代表省卫生厅协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关系;协调厅机关与贷款项目工作相关处室的关系;
8、协助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上级部门对我省卫生贷款项目立项评估、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协助省审计厅对项目和子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
9、承办省卫生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江西省卫生信息中心
在卫生厅领导下,主持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工作,接受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和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
贯彻国家卫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标准;
负责全省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卫生服务调查,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厅各处室的业务统计工作,提供、公布全省卫生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信息网建设、信息技术开发、与卫生相关网站及软件产品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卫生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负责卫生厅网站、卫生信息数据库规划设计及厅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发、运行、管理与维护;
组织并指导全省卫生统计人员、网络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交流;
负责采集卫生信息,开展卫生信息的省际交流;负责管理声讯网络会议的技术传输;
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十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在卫生厅领导下,承担厅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接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业务指导。
承担厅机关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安全保卫,治安、卫生、绿化管理,供水、供电保障及消防安全工作。
承担厅机关产权所属的房地产管理、维修和基建施工任务。
负责厅机关收发室、打字室、开水房、门卫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承担厅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和管理工作,负责驾驶员和机动车的管理。
负责机关第三产业项目的归口管理。
协助厅办公室实施机关行政、办公经费的管理。
负责厅有关会议会务保障,协助机关处室做好上级来人的接待工作。
承担厅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㈦ 医疗机构取消审批制度,采取备案制。有这样的事吗

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

该《通知》推出卫生计生领域十项重点改革举措,包括:

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

制定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进程;

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将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

进一步提升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

探索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清理相关文件或规范中存在的各种无谓证明;

推进信息共享和办事承诺制;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㈧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工作经历如何填写

专业学习经历应该包括:

1、考试者学习护理(含医学)专业的情况:院校的名称、起止时间、是否毕业;

2、考试者护理(含医学)专业的实习情况:实习单位的名称、起止时间、实习过何专科;

3、考试者护理(含医学)专业接受再教育的情况:自考、脱产学习等的名称、起止时间、是否毕业(或结业);

4、考试者护理(含医学)专业的进修情况:进修单位的名称、起止时间、进修何专科专科。

(8)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验扩展阅读:

变更注册与注销注册

(一)变更注册

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省内变更。

(1)本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换《护士执业证书》,在“注册机关”一栏注明新的执业机构名称即可。

(2)跨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不属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应先到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5)、《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执业机构工作经历证明、身份证明审核。

2、跨省变更

(1)出省变更

①申请变更。

申请人先到原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原注册机关及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存档1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

②注销注册。

原注册机关在审核提交的材料后,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发证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以后收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

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获得新《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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