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证明怎么写
一、xx县妇幼保健站人员结构及科室设置情况
二、2012年
妇幼保健站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项目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四、加大了项目宣传力度
五、存在的问题
从这几点展开。
B.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人员一定要具备身体健康,还要有爱心,还要懂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C.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工作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 母婴保健提供者的定义: 母婴保健提供者是从事孕妇、母亲、哺乳母亲、新生儿、保健服务和心理调节的专业人员。 图2。 培训项目: 母婴保健提供者要求进行以下培训: 孕前指导、孕期保健、胎儿教育指导、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 掌握护理、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计划免疫、一般、母婴保健技术、市场营销和管理知识,以及基本职业道德知识。
D. 母婴保健工作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细心,细腻,有耐心,有爱心,懂得说话分寸
E. 母婴保健专业技术工作简述怎么写
先结构一个框架 把你要写的说明简要概括 【就像写药品说明书】
F.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几年申一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是不需要考试的;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内合格证》是容有所在单位代为递交申请的;申请递交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为卫生局;当地卫生局会对申请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报批;经主管领导审批通知,向申请人员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进行登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G. 母婴保健专业技术工作简述
1、母婴保健专业工作范围; 2、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标准、要点;母婴保健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要素;4、母婴保健专业工作性质、任务、意义。5、母婴保健专业工作细则。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H.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工作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不是母婴保健技术,最起码要懂一些护理知识,护理专业的义和保健专业的相关操作。
I.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什么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第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经考核认定,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已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认定,发给《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