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做好罪犯刑罚执行工作
(一)运用社会资源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应多与社会帮教组织开展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社会帮教的模式,根据监狱的需求要求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社会组织、团体有监狱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他们对社会的需求了解知道社会急需什么样的人才,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二是社会组织、团体有相当雄厚的师资队伍,能够向监狱提供相对多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组织、团体与企事业接触相对紧密能够为罪犯出狱后联系工作,巩固罪犯在监狱中的技术学习,为罪犯提供谋生的机会,从而提高教育的效果,为社会提供稳定因素。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就外国的实践来看,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很早就介入到了监狱的工作中,出狱人在社会团体的照顾之下逐渐地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公司、企业到监狱中招收技术上合格的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比较轻而刑罚也很轻缓的人在社区中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社会服务,接受社区矫正。有些国家里还实行监狱罪犯自治的制度。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明确地说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建立减刑的考验期制度
减刑的考验期的设计要合理,要与计分、评奖相配合,要与下一次减刑的考核期基本衔接。不要让罪犯有过长的不受约束的时间。让罪犯时刻担心减刑被撤,他就会时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纪、积极改造,从而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到社会上也会自觉遵纪守法,达到改造的目的。考验期内违纪要根据违纪的情形扣除减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给予罪犯改过的机会。如果考验期内有值得恢复减刑的机会,设置条件还要恢复,考验期结束后由监狱向法院呈报减刑确认材料。
(三)将减刑制度改变为虚拟减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应轻易改变,轻易的改变原判刑期对法律不严肃。将目前的减刑时间改变为减少在狱内服刑或者在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时间,让减刑幅度变为提前出监的幅度,类似假释,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在不改变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况下,给罪犯提前适应社会的机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作用。将减刑的时间作为考验期或者在半开放或者开放监狱服刑的时间,让罪犯充分的在有监管或者帮助的情况下接触社会,有利于罪犯的回归,俗话说:“扶上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于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理论认识的模糊,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具体执法部门的顾虑,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监狱、法院在刑罚执行中的主观意识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这种主观认识偏差的具体表现)和假释考验期内监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够落实、失控现象时有发生所致。
依法、稳妥的扩大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转变行刑观念,提高思想认识,逐步改变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传统理念和习惯做法、控制减刑比例,扩大假释适用量。二是加强对假释实质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过《再犯罪预测量表》的运用,提高对罪犯假释、监外执行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测的准确性与可*性。三是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沟通。特别是加强同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保证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督,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合理安排生产劳动,充分发挥劳动在改造中的作用
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当前要重点解决一些监狱中劳动中存在的重监狱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突出问题,实现其向改造功能的归位。要通过劳动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同时学会和掌握一技之长。劳动的改造功能仅*强制手段是实现不了的,关键是要使罪犯对劳动有积极的认同感,提高其参与的主动性。如果单纯为了追求监狱的经济效益,让罪犯进行长时间,超体力劳动,不但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监狱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使罪犯对劳动产生厌恶、恐惧和逆反心理,使改造效果发生严重背离。各地应科学选择劳动项目,突出矫治和习艺功能,合理制定劳动指标,努力改善劳动环境,认真落实劳保措施,增加劳动习艺成分。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让罪犯看到劳动的报酬和好处,将来出狱后才能*劳动自食其力,同时劳动报酬也能解决罪犯出狱后短期的生活来源。促使罪犯由强制劳动向自觉自愿参加劳动转变,使劳动真正成为改造手段。
㈡ 检察机关如何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1、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五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六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3、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仍处高发阶段,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导致基层检察干警客观上忙于办案,忽视了监督工作,所以必须克服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
㈢ 浅谈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监督
结合刑罚执行监督的实践经验,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重点是要完善发现财产刑执行违法机制、纠正财产刑执行违法机制以及财产刑执行监督保障机制。
(一)拓宽监督信息渠道,建立健全发现财产刑执行违法机制
1.应当掌握全部财产刑判决信息,实现财产刑判决信息共享。掌握财产刑判决信息是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基础。从长远看,建议省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在辖区内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目前,全国的绝大多数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跨市、县异地服刑。而财产刑的执行法院是一审法院即基层法院,与基层法院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履行财产刑监督职责,但是检察院不掌握在监狱服刑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因此,必须建立全省(区、市)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做到全省(区、市)一盘棋,三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能够实现所有罪犯财产刑判决与执行信息共享。首先,监所检察部门需要掌握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财产刑的判决情况。可以从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获取所有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筛查出有财产刑的裁判,并将财产刑判决信息输入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其次,监所检察部门也可以与法院刑事审判庭协商建立涉及财产刑的裁判文书副本抄送监所检察部门机制,将财产刑判决信息数据输入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
2.应当扩展和疏通财产刑执行信息来源。掌握财产刑执行信息是发现法院执行违法情形的前提。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主动与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局加强联系,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通报检察院制度。一是与执行法院即第一审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建立联系机制,了解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是否履行财产刑,部分履行还是全部履行完毕;二是与法院执行局建立联系机制,了解罪犯是否履行财产刑,部分履行还是全部履行完毕,是否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然后,将这些信息录入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三是监所检察部门及派驻监狱检察室应当加强与监狱的协调配合,掌握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将有关信息录入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通过上述三个途径建立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要实现全省(区、市)联网,实现全省(区、市)三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信息共享。在掌握财产刑判决信息和法院执行信息的基础上,监所检察部门可以从中发现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中是否有应当执行而不执行,财产刑判决生效后未在十日以内送达一审法院执行局,没收财产刑未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立案执行,罚金刑未在判决规定期满后立案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案件不再跟踪执行,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没有继续执行(追缴),裁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减免罚金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等执行违法情形。
3.建立罪犯原判决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与罪犯服刑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罪犯原生效判决地的检察院是财产刑执行监督的主体,因此,罪犯服刑地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配合原判决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做好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例如,原判决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调查了解罪犯有无财产刑履行能力,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原判决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4.建立检察机关主动介入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制度。刑罚执行监督应当是全程、动态的监督,既包括事前、事中监督,也包括事后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关键是事前和事中监督,特别是对法院执行财产刑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的监督,采取同步介入式监督更能够及时发现违法问题,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恰当,采取强制性措施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被执行人家属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等情形。由于强制执行措施具有短暂性和即时性的特点,如果在执行完毕后再进行事后监督,则很难发现违法问题,即使发现违法后再提出纠正意见,有的也难以纠正,从而影响监督效果。
5.建立执行违法调查制度。调查是发现违法的必要手段。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检察机关完全有权采取调查措施,如查阅执行案卷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核实有关证据,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方法,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监督纠正违法及检察建议机制
1.健全纠正违法机制。纠正违法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首先,应当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纠正违法这一监督方式,对于什么情况下采取口头纠正、什么情况下采取书面纠正方式应当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有轻微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人民法院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其次,应当建立健全被监督单位对纠正违法意见的复议、复核程序和督促纠正制度;再次,应当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明确法院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监所检察部门有权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建议权。
2.建立健全检察建议机制。一是监所检察部门可以采取检察建议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局及监狱将服刑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与罪犯的减刑、假释适当联系起来,督促罪犯履行财产刑。对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作为罪犯没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之一,建议监狱不予以提请减刑、假释,或者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减刑、假释、减少减刑幅度或者从严掌握的检察建议。但是,在实践中一定要防止和纠正有的地方搞一刀切的做法,即对没有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完全不予以减刑、假释。二是建立建议更换执行人制度。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执行人员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建议法院更换执行人。三是建立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或者执行回转制度。如发现强制执行可能错误或者造成其他不可挽回损失的,可以建议法院暂缓执行;发现错误执行他人财产的,应当建议法院执行回转。
3.充分利用查办财产刑执行中的职务犯罪这一监督手段。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法院执行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执行款物等职务犯罪。监所检察部门享有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于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查处,能够起到查处一案、震动一片、预防一段时间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监督保障机制
1.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人财物保障机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则》对监所检察部门新增了很多职责,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很多地方检察院不重视监所检察工作,监所检察部门人少质弱与工作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必须增加人员编制。建议在县级院和市级院,应当指定专门检察人员负责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
2.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监督机构。目前,从高检院到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均没有设置专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处、科、室等机构,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广义上的监外执行检察内容由监外执行检察处负责,各省、市、县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基本上也没有专门的机构。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是刑事执行检察,监所检察与实际职责名实不符。鉴于这种情况,个别基层院已探索将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下设综合检察科、看守所检察科和社区矫正检察科。笔者赞同这种做法,同时由刑事执行检察局下设的综合检察科负责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是比较合理的,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设立财产刑执行检察科。
3.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技术保障机制。在检察人员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以便提高监督效率。如建立全省联网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实现三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共享,自动检索分析,会大大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监督效果。
㈣ 如何做好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权司法保障、队伍履职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的范围逐渐扩大,从监禁刑到社区矫正,从刑罚执行到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再到日常监管司法;对花钱买功、买刑等司法腐败问题关注之高前所未有;少数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转变不够彻底,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权保障理念不到位等,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面对挑战,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强化公正履职。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司法,而案件是执行机关和被监管人体会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最直接的途径。因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控制,增强可信度。健全完善刑事执行检察效果评估检查机制,对办案质量,效果进行经常性评查,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合理行为。完善办案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建立有效的案件登记制度,如开展安全防范检察情况,一定要详细记录在案,这既是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事故责任倒查的需要。完善机构内部分工管理制度,强化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二是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派驻检察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利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做到发现及时、监督有力、整改有效,坚决避免因监督不到位而导致各种事故,有力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强化与监管部门配合,共同维护监管安全,加强同步监督工作,同步分析监管工作形势和监内安全形势,同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途径,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进行。
三是强化被监管人人权司法保障。为赢得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真心信服,强化被监管人知情权、健康权的保障,健全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执行最高检关于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发现、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加强受理控告申诉的制度保障建设,建立完善被监管人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检察官接待被监管人及其亲属制度,依法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有效防范、纠正体罚、虐待等侵犯被监管人人身权益违法行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以规范的司法行为把风险降到最低。
四是加强队伍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现身说法、案例教学、实地考察,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研讨交流活动,促进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增强素质能力,依法正确履职。强化上下级间的沟通交流、联动协作机制,下级部门要切实总结实践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汇总分析、上报;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发挥好率先垂范作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职业良知,坚持秉公执法,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五是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司法行为。准确把握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加强自我约束,杜绝选择性司法。着重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程序、责任和质量标准,特别是要实现办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和程序化,加强制度管人,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确保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六是深化刑事执行检察机制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后的督促和跟踪监督机制,明确刑事执行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回复、不纠正、不执行监督意见时相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建立定期通报、更换办案人、违法信息台账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格局,确保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刑事法律施行统一;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公开力度,倒逼规范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水平;等等。
(作者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
㈤ 如何做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
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部以及地方监狱管理局的规章制度来就可以了。
㈥ 如何在工作中体现刑事执行检察的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如何维护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出不同的时代内涵和特征。公平正义的时代内涵:
(一)权利义务公正
(二)机会公正
(三)程序公正
(四)效益公正
(五)资源分配公正
(六)社会保障公正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调整社会关, 平衡社会利,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三、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宪政举措,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责是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监督。一方面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依照法律追诉各类犯罪,运用法律武器制裁各种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二者的宗旨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一)当前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然而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还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执法思想上,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性不够;在执法观念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存在不按程序办案、轻视人权、执法不文明的现象。在执法行为方面,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反映了少数检察干警(包括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低,宗旨意识不强,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执法观,也反映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大,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还有待提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还需大力加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影响了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职能的发挥。因此,坚持与时俱进,强化职能,全面公正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
(二)如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1、加强队伍建设
法律要靠人去执行。只有建设高素质的队伍,才能保证办案出于公正,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关系所迷,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屈,敢于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坚持公道、正派、正义,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是确保公正执法的根本。
加强队伍建设,教育是基础。必须强化检察官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执,自觉廉政执法。与此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造就一支专家型的检察官队伍,保证法律监督正确、及时的实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队伍建设,制度是保证。要着力于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一是建立统一执法规范制度。使案件侦查、审查的每一个环节严格依法进行,摒弃随意执法和主观臆断,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督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廉政制度,侦查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等。三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如完善检察官的考核、晋级、提拔、奖惩制度,使检察队伍管理真正走上规范、民主、科学的轨道。
加强队伍建设,监督是关键。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消除司法方面的腐败现象,确保公正执法,必须强化检察院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而且要把功夫下在内部监督机制和自我完善上,同时,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并形成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改革是动力。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公务员实行分序列管理,以利于队伍的稳定和专业化建设,建立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运作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双向选拔、分层聘用、上下交流、综合测评等制度,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确保公正执法。
2、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严格执法必须明确和坚持:一是不论什么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管其手中的权力有多大,违反法律就一定要受到追究;二是不论什么人违法犯罪都必须按同一法律标准处理;三是不论什么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受法律约束,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干预法律的执行,阻碍法律的实施。
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基本的要求,最具体的体现。依法办案,既包括依照实体法,也包括依照程序法。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从司法活动的本质来说,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诉讼法体系的建立,本身说明司法本身具有强烈的程序性特点,程序即诉讼的规则,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实体和程序是实现法的正义的两种法律制度上的设计。实体是解决案件处理公正的标准,程序是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流程和秩序,两者不可偏废。但是由于这是这两套法律制度,所以它们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为了追求目的,有的时候就会不择手段,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违反法律程序行为成为难以克服的痼疾。两者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怎么办?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不允许在程序之外实现实体正义。虽然有时不按程序也可能会取得实体公正,但是由于潜在着一种有碍公正的因素,影响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程序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的起码要求。连程序都做不到公平,还谈何司法公正!即使实体公正了,也不是完全的公正。因此,当代检察官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注重诉讼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逐渐形成一种程序优先、注重程序的思维方式,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加大监督力度
当前,执法不严是执法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全面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职能、监所检察职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等,加大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的力度,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要抓住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突出问题。加强法律监督,要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要纠正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问题;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超期羁押以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问题;要做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解决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突出问题。要不断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完善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把党内监督、国家法律监督、群众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总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检察职能的共同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㈦ 如何促进刑罚执行工作
(一)运用社会资源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应多与社会帮教组织开展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社会帮教的模式,根据监狱的需求要求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社会组织、团体有监狱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他们对社会的需求了解知道社会急需什么样的人才,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二是社会组织、团体有相当雄厚的师资队伍,能够向监狱提供相对多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组织、团体与企事业接触相对紧密能够为罪犯出狱后联系工作,巩固罪犯在监狱中的技术学习,为罪犯提供谋生的机会,从而提高教育的效果,为社会提供稳定因素。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就外国的实践来看,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很早就介入到了监狱的工作中,出狱人在社会团体的照顾之下逐渐地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公司、企业到监狱中招收技术上合格的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比较轻而刑罚也很轻缓的人在社区中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社会服务,接受社区矫正。有些国家里还实行监狱罪犯自治的制度。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明确地说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建立减刑的考验期制度
减刑的考验期的设计要合理,要与计分、评奖相配合,要与下一次减刑的考核期基本衔接。不要让罪犯有过长的不受约束的时间。让罪犯时刻担心减刑被撤,他就会时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纪、积极改造,从而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到社会上也会自觉遵纪守法,达到改造的目的。考验期内违纪要根据违纪的情形扣除减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给予罪犯改过的机会。如果考验期内有值得恢复减刑的机会,设置条件还要恢复,考验期结束后由监狱向法院呈报减刑确认材料。
(三)将减刑制度改变为虚拟减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应轻易改变,轻易的改变原判刑期对法律不严肃。将目前的减刑时间改变为减少在狱内服刑或者在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时间,让减刑幅度变为提前出监的幅度,类似假释,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在不改变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况下,给罪犯提前适应社会的机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作用。将减刑的时间作为考验期或者在半开放或者开放监狱服刑的时间,让罪犯充分的在有监管或者帮助的情况下接触社会,有利于罪犯的回归,俗话说:“扶上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于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理论认识的模糊,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具体执法部门的顾虑,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监狱、法院在刑罚执行中的主观意识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这种主观认识偏差的具体表现)和假释考验期内监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够落实、失控现象时有发生所致。
依法、稳妥的扩大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转变行刑观念,提高思想认识,逐步改变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传统理念和习惯做法、控制减刑比例,扩大假释适用量。二是加强对假释实质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过《再犯罪预测量表》的运用,提高对罪犯假释、监外执行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测的准确性与可*性。三是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沟通。特别是加强同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保证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督,不致再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