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办理案件的经验做法
廉政教育网站、廉政教育咨询热线等,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廉政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和效果。
强化廉政宣传教育,还要有针对性、持续性。
一是要持之以恒地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使领导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摆正个人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关系。自觉处理好“为民奉献”与“向民索取”的关系,增强拒腐防变的自我免疫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坚强的党性、坚定的信念、高尚的人格保证廉洁自爱
二是要持之以恒地强化党的宗旨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明确自己在权力关系中的角色,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增强“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的意识,增强掌权为民、用权富民的自觉性。
三是要持之以恒地强化艰苦奋斗教育,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享乐观,正确处理好“一人独乐”和“与民同乐”的关系。通过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弘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无私奉献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克服铺张浪费、贪图享乐的风气,自觉抵止腐败。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制创新,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根本性作用
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长期以来,我国的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是腐败现象得以产生的深层原因,也是腐败分子赖以寄生的温床,从源头治理腐败,必须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构筑抵御腐败的制度防线。重点要围绕权、钱、人的管理不断深化体制创新。
深化“用钱管钱”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因此,要从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入手,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强化政府对财政的宏观调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通过编制综合预算,提高预算编制透明度,防止预算分配和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有效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现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实现管办分离,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和健全金融监督机制,创新会计委派制和强化审计监督制,建立从审计预算、拨付资金到安排使用全过程的资金运行监督机制。
深化“用权管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改革,试行无标底招标;逐步将可以推向市场的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介机构,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土地使用权拍卖、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统一运作。对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由专门机构对审批内容、程序、条件、时限、收费等逐一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全面公开。总之,通过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来限制行政干预和权力滥用,遏制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深化“用人管人”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危害最大的不正之风,而且会带来和助长其他方面的不正这风。因此,要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和群众参与度为切入点,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推行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建立健全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干部考核、交流、培训制度,实行干部考察工作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差额考察制度,以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制度,对考核、考察、试用不称职,公示不过关,群众不拥护的干部及时调整。严厉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纪违法行为。通过制度改革,促进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真正实现“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
三、加大查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惩治在反腐倡廉中的震慑性作用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我们党同腐败分子进行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有治本的重要功能,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体现。只有通过大力查处违纪案件,才能真正震慑腐败。因此,我们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因守党纪国法这最后一道防线。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等重要反腐败职能机关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在经济体制剧烈变革时期,腐败案件渗透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规律。如果单靠纪检监察机关或单靠司法、审计机关的力量和手段,是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查办大案要案的需要。因此,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反腐败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形式,既相互协作,又各自行使职权,形成查办和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揭发举报,依靠群众揭露腐败问题,查办和突破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必须进一步重视苗头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从严惩处大案要案,高筑腐败成本,震慑腐败。
一要做到“小过不放”。现在对于一些礼品、小红包,究竟达到什么界限就构成受贿,法律上没有量刑的依据,党纪上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一些党员干部滋生“小节无防”的自慰心理,从而助长腐败之风滋生漫延。因此,根治腐败问题,对苗头性的问题要看重,对小节问题要深究,只要有受贿行为,金额小也必须追究。
二要做到“关联追究”。腐败现象之所以屡惩不止,关键就在于惩治腐败往往只局限于腐败分子个人的追究,而对腐败分子产生腐败有关联的人没有追究,现在致使一些腐败分子无所顾忌,甚至滋生“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冒险心理。所以,从源头上治腐,就要对腐败分子走入腐败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其主管领导、推荐的领导、家属追究责任,要加大腐败成本。
三要“重案重惩”。惩治腐败必须从严,突出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除了在量刑上从严从重外,还要加大社会舆论谴责力度,真正震慑腐败。要通过典型案件的查处,加强对干部的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从腐败案件的查处受到震慑,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Ⅱ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要确保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落实,扎扎实实落实试点要求。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强化业务指导。
要加强对《试点办法》等规定的学习和培训,使检察人员吃透改革精神,明确改革要求,提升量刑建议水平,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能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把握政策走偏、执行规定走样。
三、要加强协调配合。
在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安全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办理试点案件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原则,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四、要注重探索总结经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涉及的许多问题,无先例可循,也没有统一模式,检察院要在《试点办法》范围内加强探索创新,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为提出立法建议做好准备。
Ⅲ 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如何理解
一般指犯罪性质及其恶劣,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这类案件的管辖法院最低一级是中级人民法院!
Ⅳ 刑侦工作者应有哪些经验
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侦查部门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专职部门。《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首要环节,侦查与起诉、审判阶段并列,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中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都来源于侦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职责或者互相代替。
法律规定,刑事侦查人员负有查明案件类别和性质、决定何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收集证据材料、抓获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证人、被害人安全、决定案件是否移交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等职责。具体有:立案权,调查询问权,刑事鉴定申请权,刑事鉴定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权,现场勘验、检查权,执行搜查权,执行扣押物品权,执行通缉权,组织辨认权,执行技术侦察权,决定移交案件权,中止侦查活动建议权,撤销案件建议权,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权,侦查实验权等侦查权。
目前,全国刑警总数近15万人,分属于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地、市、州公安局,县、市、区、旗公安局4级公安机关。在公安部设有刑事侦查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设有刑侦(警)总队;在地、市、州公安局设有刑侦支队;在各县、市、区、旗公安局设有刑侦大队。此外,还有一级派出机构,就是县、市、区、旗刑侦大队向辖区内派驻若干个责任区刑警队。责任区刑警队是公安机关最底层的实战单位。
上级刑侦部门对下级刑侦部门在业务工作上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的职责。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分工管辖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等114种刑事案件,主要职责是: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情报,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办案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制定刑事技术、刑侦信息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刑事技术、刑侦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援等。
Ⅳ 刑事案件的善后怎样处理
转载一篇关于这方面的文章,希望能借鉴的到:浅谈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善后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怎样做好刑事申诉案件的息诉善后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刑事申诉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就当前开展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结合控申工作实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指导控申工作,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解决息诉难的问题:一、提高认识,深化息诉工作刑事申诉工作,问题复杂多样,内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对法律、政策的运用要求较高。长期以来,由于不少同志对申诉案件的息诉工作存在一些片面认识,认为息诉工作是控申检察工作的附属物,重办案轻息诉的倾向比较明显,甚至认为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不息诉就是无理取闹,办案人员没有必要做息诉工作。错误的思想认识,制约了息诉工作的开展。对此,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提高控申检察干警,特别是直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官对息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起息诉工作是办案工作的必要环节,使办案人员自觉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 真正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的高度认识息诉工作,像抓案件一样抓息诉工作,以诚心诚意的态度,唤起广大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到维护司法公正、严厉打击犯罪中来,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信。二、转变作风,规范接待工作一项工作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良好的作风和方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在息诉工作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首先,要完善刑事申诉工作机制,规范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接待申诉案件群众来访,接待人员应当挂牌上岗,用语规范,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在接待群众中做到“四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问题有回声。其次,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做到”四专”即专人登记、专人保管、专人审阅、专人呈送。对于涉及重大社情民生、弱势群体,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要亲自过问,有时要亲自接待来访或阅批重要来信,安排专人督促落实,坚决杜绝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的群众吃“闭门羹”。第三,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工作原则。在办理每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上,都要做到尽心尽力、行动迅速、深入调查、妥善处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遏制重复访和越级上访。三、创新方法,做好息诉工作首先,办案人员在思想上要重视息诉工作,树立做好息诉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在办案过程中,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诉人的特点,制定出有效的息诉办法,针对当事人缠访缠诉的原因,对症下药,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以案讲法,以法服人,以情感人。其次,办案人员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群众利益无小事”,“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是控申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当从方便申诉人的角度,变当事人上访为办案人员下访,积极主动的办理申诉案件,加强释法析理、解惑答疑的工作,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使其自动接受处理结果;另一方面要积极尝试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方式,通过公开审查的方法充分示证、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样既能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也有利于切实解决一些久诉不息的案件。第三,建立联合处访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与当地党委、人大和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处访工作机制,特别是在处理对于涉及重大社情民生、弱势群体,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申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要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相互协作、群策群力,共同开展教育疏导和息诉工作。 四、依法办案,取信于民1、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法办案从近年来本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中, 我们可以看出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强烈不满, 缠访、缠诉、越级访增多的原因之一在于部分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没有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造成的。因此,依法办案是提高我们执法水平和保证办案质量的生命线,也是减少和杜绝刑事申诉案件发生的根本途径。控申检察干警必须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牢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2、提高素质, 规范办案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检察干警要练好自身的内功,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着力提高控申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其次,要求办案人员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认真阅卷,严把案件质量关,做到维持有据、纠正有理,确保申诉案件办理环节执法的公正、规范、文明。3、有错必改、及时纠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检察机关应当从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在“办”字上狠下功夫,注重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质量。工作中,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法定时限,使所作出的决定准确、合法,这是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的关键,也是使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的前提条件;同时,还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对全案进行实体性复查,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依法维护正确的裁判,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对于检察机关已经办错的案件, 我们应该本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勇于纠错,及时纠正,切实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并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不使当事人诉请不断。五、巡、访并举,开展法律宣传当前我区由于经济、文化较落后,部分申诉人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又固执己见,听不进办案人员的解释和劝导,总认为自己的申诉理由充分,检察机关应该支持他的请求。因此,当申诉得不到支持后,息诉就很难。甚至有的当事人不听办案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劝阻,一意孤行,反复多次进京赴省上访,以达到个人目的。因此,平时我们就要结合办案,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下访、巡访工作,主动听取当事人及广大群众的意见,解答群众的法律疑问,并及时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克服当事人的偏执心理,使其懂法服判,防止重信重访案件再次发生;同时,工作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办案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营造人人懂法、自觉守法、理性用法维权的社会氛围,以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Ⅵ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何进行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2款的特殊规定,主要是赋予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实施个案监督的权力,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刑事司法实践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以保证使犯罪分子无一例外地受到刑事追究。人民检察院通过这种方式对一些个案行使追诉权,并不是要包揽其他机关的侦查权,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属于这类的案件主要包括: (1)有关机关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经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仍未依法追究的案件; (2)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经人民检察院督促后仍不纠正的案件; (3)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一致,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一案数罪,既有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又有属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或者后者坚持不受理的案件; (5)对案件管辖发生争执,而有管辖权的机关拒不侦查或者长期拖延不予立案侦查的案件; (6)与需要追究徇私舞弊行为相关联的案件; (7)在特殊情况下,由特定组织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方面的弹性规定,在执行中应当从严掌握,而不能借此任意扩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一般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刑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Ⅶ 有关刑事和解的经验做法,最好文章!!!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角色就像医院中的医生对病人一样,对嫌疑人至关重要。律师的百分之一的失误,对嫌疑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因此我在刑事辩护中更加谨慎认真,并归纳了一些注意点供朋友参考。
一、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公安、检察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我遇到过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在法庭上准确地利用公安、检察人员工作中的瑕疵,可以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察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法官和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当然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要讲求方式和策略,能当面交流的要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应用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写给他们,但不要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瑕疵。
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查人员采集。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千万注意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三.开庭前设计好向被辩护人及证人发问的问题及顺序,在开庭时适时调整,并在被允许发问时充分提出问题,设计庭上发问问题十分重要,问题设计的好可以感动庭上人员,使之对被辩护人没有反感,甚至影响庭审人员的潜在立场。设计发问问题重点应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在法庭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
我国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条主要原则是主客观一致,因此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非常重要,如果能证明出被辩护人的主客方面近善非恶,必将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四.法庭辩论中,律师要择关键的辩护点有所突破,切不可面面具到没有重点。法庭辩论中律师要在一、二个关键问题上充分发挥,抓住公诉材料中的瑕疵不放,特别是利用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否定对被辩护人不利的证据。
复杂的案件一般需要由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明被辩护人有罪.而证据链越长就越容易出现薄弱环节,一般来讲人证是公诉人员证据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抓住不同证人的不同心理活动规律,必然对辩护产生积极的影响。
Ⅷ 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发生重大事项时,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报告。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机构名称,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性质,涉及单位及当事人,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事态发展趋势,其他与该事项相关的内容。第七条金融机构发生一级重大事项的,一般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事项报告。若情况紧急(包括但不限于:危及全市金融稳定,对全市经济金融运行有重要影响,需要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需要跨区域或跨部门协调),事发后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要情,随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详情。在事件平息之前,每天上报事件的进展情况。在事件平息后,及时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上报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发生二级重大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事项报告。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及其他部门报告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重要报告和报表时,应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建立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和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档案。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确保重大事项报告渠道的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干预和限制上报。出现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等行为的,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将视情节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