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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治工作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2021-01-16 04:26:16

㈠ 如何谋划加强林业法治建设的思路和举措

要深入开展研究,结合实际谋划加强法治建设的思路和举措,抓住依法行政这个重点,积极专转变政府职属能,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及透明度,确保依法行政严格有序、不留死角;抓牢公正司法这个防线,加快构建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度,以及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抓好全民守法这个基础,努力营造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着力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当前,一方面要迅速抓好四中全会提出的180多项改革举措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法治领域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纳入全市改革任务的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必须把于法有据作为基本前提,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精神推进各项改革,确保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法律框架内进行,真正做到蹄疾步稳、行稳致远。要强化组织领导,把依法治市各项工作统筹好、谋划好、落实好,不断开创法治宿迁建设新局面。

㈡ 国内外林业法制建设的相关论文

林业法制建设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依法治林的进程,适应林业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在1998年加快了立法进度,加强了林业执法监督的力度。

(一)《森林法》修正案通过实施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并对《森林法》作了相应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扩大了《森林法》的适用范围:一是特意把林地经营管理活动纳入了森林法的范围:二是突出了森林、林木的培育和种值。

2. 强化了有关林地的法律制度。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确定权属,核发林权证是改革开放以来林业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修订后的《森林法》维持了原《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确权发证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针对随意改变林地用途,侵占林地地现象,为保护林地,《森林法》明确规定:”占用或者使用森林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生态公益林生产者的积极性。

4.强调要依法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5.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得不得将林地转为非林地。同时,除国务院特殊规定的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不得转让。

6.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天然林。天然林是森林资源中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最强的一部分森林,因此,《森林法》增加了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的规定。

7.明确了森林公安的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信照《森林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8.关于法律责任。为了适应保护森林资源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为了同修改后的刑法相衔接,《森林法》中的责任条款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并根据情况增加了处罚的种类。

(二)起草《森林法》相配套的法规草案 新《森林法》实施以后,《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便着手进行。本次修改将着重细化《森林法》中的原则性性条款,弱强其可操作性。与些同时,抓紧起草以下行政法规草案。

1.关于天然林保护条例。1998年的特大洪水,使得全国上下重新审视林业的重要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停止长江、潢河流域上中游的天然林采伐,森工企业转向营林管护。国有重点林区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也开始陆续实施。为对天然林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做好因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所带来的一系列后续问题,制定一个专门的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2.关于林地管理条例。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但近些年来,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现象日益加剧,致使国家实行的林地用途管制和有林地总量控制的战略目标难以实现。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家林业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关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以形成最佳的生产力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早在80年代初,森林、林木的流转现象就有所出现,但流转行为不甚规范。为保护林发展的有利态势,鼓励群众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同时规范其运作行为,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作用权流转条例》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同时,《荒漠化防治法》、《种子法》已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组织起草过程中。

㈢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定年度规章制度计划是正确的吗

法制建设工作计划2011——2015年 “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全市林业系统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活动,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逐步提高;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服务社会、服务林农成效显著。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大力推进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法治林业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和促进“法治武汉”战略,根据《武汉市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的精神,结合全市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法治武汉建设和法治林业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普法教育与林业中心工作任务相结合、与法治林业建设工作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科学、系统、规范地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林业建设工作,为促进武汉现代都市林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全员参与。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全方位推进,全员参与。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及我市林业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法治林业建设等各项任务,为林业事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构建“两型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3、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林业建设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作用。 4、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林业实践工作相结合,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贯穿于法治林业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为确保我市现代都市林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林业建设工作,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综合素质,为实现武汉现代都市林业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开展“2011—2015年法治林业建设暨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积极推进“法治武汉”建设工作的具体实践活动,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工作的需要,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持续的过程。 1、紧扣时代主题,抓好“规定”动作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宪法的力度,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学习宪法,尊重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加强依法办事法制宣传,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和依法监督。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公民法律信仰。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培养公民法律信仰。 积极开展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法制宣传,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开展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宣传,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深入开展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深入开展人口资源环境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宣传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特别是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意识;宣传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依法开发利用保护能源资源的自觉性,推动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大力宣传教育医疗、住房、收入分配、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维护群众 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生。大力开展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承包地流转等方面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大力开展依法维权、依法信访法制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开展刑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突出林业特色,抓好“自选”动作的法制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林业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在林业系统及全社会深入开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及《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等重点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继续扩大林业法规知识的社会影响,为实现“武汉现代都市林业”战略目标和推动武汉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认真开展法治机关建设和法治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推进机关法制化进程,使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逐步形成法治机关建设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法治机关建设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为推动武汉林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提供精神动力和法制保障。 在机关公务员中继续开展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培训工作,把机关公务员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法治意识、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3、积极推进“法治林业”建设活动。根据“法治林业建设活动”通知精神,统筹安排、分段实施、稳步推进,在全系统广泛开展争创“法治先进单位”活动,通过深入推进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全系统法治化进程。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21号令)的精神,对重新审核确定的市级林业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更新、调整和规范,认真梳理和编制审批项目流程和电子信息,加强动态服务、管理,更好地为林业企业、群众提供便利。 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和工作制度,健全并完善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考核评议制、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检查督促、工作激励、经费保障等机制;制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继续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建立健全评估机制,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在全系统中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 4、抓好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和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讨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指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发挥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主导作用。按照“外树形象、文明执法,内强素质、争创一流”的总体要求,在全系统内逐步建立健全编制整齐,素质较高,文明、规范的专(兼职)执法队伍,扎实稳步地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工作。 5、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方法、新途径。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在每年的“12.4”全国普法宣传日、“爱鸟周”等大型活动时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作用搞好宣传。同时,要充分运用“法制讲座”、 “普法橱窗”、“讨论会”等短、小、精宣传手法和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要根据不同人群、不同对象,采取以案促学、以讲促学、以考促学、以查促学、以活动促学等不同形式寓法于乐,使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喜闻乐见的形式中潜移默化受到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效果。 三、对象和要求 (一)对象 “2011—2015年法治林业建设暨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加的对象为我市林业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二)要求 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法用法的表率,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重点加强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观念,不断提高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要将法制教育作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落实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继续推 进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 二是公务员要增强学法用法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能力。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要切实掌握岗位职能法律法规知识,着力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加强对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或考核评估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定期组织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实行执法资格证制度。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方法 (一)实施步骤 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底。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第六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报市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备案。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努力营造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浓厚氛围。 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至2015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本规划的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督导检查和表彰工作。 检查验收阶段: 2015年上半年,市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和要求,拟定考核检查方案和评分细则,组织专班对各单位落实本规划情况进行考核验收。2015年下半年,作好总结迎检工作。在上级检查验收结束后,组织全系统进行“六五”普法评选表彰工作。 (二)工作方法 把法律学习与其它学习结合起来。以“法律进机关、进基层、进农户”等活动为载体,把学习《宪法》、《森林法》等基础法律法规作为经常性学习的主要内容,与业务知识、时事政治等学习有机结合起来,规范学习、考勤、登记、考核等制度,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方法、有检查。 把集中教育和自学结合起来。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办培训班、请专家讲课、组织专题座谈讨论等形式进行集中教育,每年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两次。正确引导并鼓励自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年度普法学习内容规范个人学习时间和学习任务,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把分层次组织与分类指导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年龄、文化知识结构等情况,因人施教、按需授课。大力开展一课“两讲”(正面与反面典型),一课多人多层次讲;利用大讨论、大辩论、座谈会等有效形式,提高各类受教对象的法律意识和法治化水平。领导干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对基础法规、依法行政、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学习,每年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培训不少于15天。 把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结合起来。普法教育要立足实效,紧紧围绕构建“法治武汉”和建设“武汉现代都市林业”战略目标,积极探索“法治林业建设”的实践形式,努力提高各级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和机制建设。各单位要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林业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并列入工作计划。要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市林业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和工作专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林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协调机制、部门学校机制、情况通报机制、检查督办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党组(委)统一领导、机关配合实施、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专(兼)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第一线。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种类型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专(兼)职业务骨干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及“六五”普法工作的要求,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林业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要进一步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机制,加强评估检查指标的研究和运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林业建设工作纳入各单位工作绩效目标考核之中,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性作用;要坚持开展对规划实施的年度、阶段性总结、检查工作,开展法制宣 传教育定期表彰奖励工作。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阵地建设。各单位要在继续巩固传统宣传教育方式基础上,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创新宣传形式。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中国络等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媒体介入,开展丰富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沟通,拓宽信息渠道。要及时将新措施、新做法向市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使全系统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形成有机学校的整体,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㈣ 林业局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而依法治国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主要还是取决于依法行政。只有政府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执法者依法执法,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明法、遵法、守法,才意味着法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加强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基础。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有法就要依法,就要在行政行为中遵照法律,按法律办事。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的关系最密切,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大、人数最重要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严格执法与否,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败。特别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各种利益冲突在加剧,加上新兴媒体的广泛运用及其对负面新闻和社会情绪的放大效应,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和局部危机。这些都要求我们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那么多的不如人意,有些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大部分由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如何实行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呢?
第一,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既是目标更是过程,需要几代、十几代人的努力。治国必须有法,有法必须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当前亟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革,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制科学、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目前,许多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也十分必要。
第二,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由于人的个体素质的差异,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这不仅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还要让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不断得到增强和提高。同时,还要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并严把“入口”和“出口”两个关口。
第三,要实行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带好头。依法行政的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能否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国泰民安,促进国富民强。董必武早在上世纪就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能否坚持依法治国、实行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干部。所以,实行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尊重法律权威,杜绝特权思想;自觉服从于法,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自觉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
第四,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关系密切的问题,所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依法行政的保证。社会上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法造成的。为此,一方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另一方面,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通过全方位的工作监督网络,置所有行政活动于监督之下,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第五,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深化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由于我国公民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必须在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这不仅是让公民懂一点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地启发和鼓励公民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不但自己要守法,而且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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